第五章奴婢不如狗

    第五章奴婢不如狗 (第3/3页)

本色为婚,比部曲还不如。

    官奴婢再免,就成了杂户,比官户稍高些,依然是贱民。

    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从奴隶到良人,得经过三次放免。成为了番户、杂户后虽是不纳课,但却得上番服役。

    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番户一年上番九十天。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

    部曲、客女,杂户再免之后,才能成为平民,如果没有放免,他们的子女就会世袭他们的身份。

    部曲娶了良人女之后,他的妻子身份也要从良人女变为部曲妻,身份与部曲相等。

    部曲也不是主人想放就能放免的,得有很复杂的手续,甚至有不少限制。总之,一入贱籍,想再回良籍,可能需要好几代人的努力,此外,还得遇上好主人。

    唐律规定,如果良人立自家隶属“贱籍”的婢女为正妻,那官府要出面干涉,判男人做两年苦役,女人打回原阶层还去当婢女,不准享受正室待遇。即使婢女生了男主人的儿子也不行?对,不行!婢女生子的话,或者虽然没生子,但是男主人特别喜欢她,那要先经过官府批准履行一道“放良”手续,把户口从贱籍上剔除出来,才可以让她做比婢女高一级的“侍妾”。不经过放良直接让她当妾,那也犯法,男主人要服一年半徒刑。

    等级制度就算在后世也同样存在,但却没有奴婢一说,更不会有法律保护。

    《唐律》明文规定:一、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当作人来看待。

    二、奴婢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主人。

    三、奴婢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的。

    四、奴婢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如奴婢对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奴婢要被处死。而主人对于奴婢,即使诬告,也不在坐限。

    所以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甚至在后世发现唐墓中有奴婢殉葬的例子,足可见奴婢等同于牲畜。

    甄乾不是神,也不喜欢把人当成牲畜使唤,可是现实就是如此残酷,该有的一样都不会少。记得有人说过,如果将历史的任一横断面展开,就会发现其中所有的事情有着无可抗拒的合理性,但是将历史串起来换一个角度审视的话,就会发现历史在朝着社会力发展的脚步前进。

    虽然甄乾能看见将要发生的一切,但是却无法知道未来。

    也许未来已经确定,也许自己生活在另外一个时间线中,没人喜欢破家县令,灭门知府,但现实就是现实,已经无数次证明了。

    甄乾很坦然的接受了现实,对于第二次生命除了感激还是感激,甚至从来不信鬼神的甄乾去寺庙上香,这也许就是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