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8章 工业时代——法典

    第1788章 工业时代——法典 (第2/3页)

《大清律例》规定,负债不偿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五十,……并追本利给主”。《唐律》也有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这样的做法当然很好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噩梦了。二十板子就能打死一个人,就算衙役动手的时候不照死打,也是几天下不了床。在古代一个壮劳力每个月都有几天不能干活,这样持续几个月,就是家破的下场,对社会稳定是不利的。当然,允之所以要刑民两分,除了维护社会稳定,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会影响工商的发展。为了促进商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正好借着这个时机刑民两分。

    至于《商律》,当允说出这两个字的时候,脑海中想起的是拿破仑的话语:‘我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打赢了四十多场战役,滑铁卢会抹去人们对这些战役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

    允制定的《商律》当然不会有这么伟大,因为他要适应现在大明的商业发展程度与社会氛围,但作为代替《法国商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专门商法的法典,也必定会永垂史册,后世不管哪国人,只要是研究法制史、商业史的人都要研究《商律》。

    “爹,您可还有其他的处置?”允正想着,文垣出言问道。

    “父亲没有其他处置了。”允回过神来,说道。

    “既然如此,儿子要出言询问问题了。”文垣说道:“首先,是鼓励工匠转型成为工场主或机工。机工就不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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