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 (第3/3页)

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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