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初入京师太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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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初入京师太医院 (第1/3页)

青麟的案子在唐子清心里虽然不容乐观,但是唐子清在六月初青麟入狱之后,便在湖北湖南两省四处寻找证据,由于青麟自担任湖北巡抚以来,前任湖北巡抚崇纶把持军政大权,不肯让出。对于这些权力的交接,衙门里都有公文显示,在太平天国占领了武昌之后,尽管失去了一些第一手的材料,并且湖北按察使和布政使两位主要的证人都在战乱中丧生,但是,逃难出来的幕僚、差役等人的供词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按照清朝的法制制度,对于死刑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分别是“立决”和“监候”,“立决”便是“立即执行”,“监候”即是“缓刑”。前湖北巡抚青麟的案子,按照清朝的审判程序,由刑部秉承皇帝的旨意,先行议罪,然后刑部根据《大清律》“户律•军政”中关于“主将不固守”罪名的规定,将青麟的罪名拟定为“斩监候”,但是由于皇帝震怒,并且青麟的失守带来了湖北全省的陷落,这个军事失误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所以,刑部量刑加重,拟定罪名为“斩立决”。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构有三个衙门,分别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刑部负责主持全国最高级别的审判和管理全国性的司法行政事务,可称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都察院又称为“风宪衙门”,是“全国最高级别的法纪监察机关”,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会谳”,也就是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复核、拟定全国范围的死刑案件;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平反冤狱,也就是在“会谳”的程序中复核死刑案件有无冤错。

    清朝对于刑部审理的死刑案件是这样的审理程序:

    由刑部直接审理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将审判结果题奏皇帝;

    根据审判为死刑的结果,由皇帝下旨交由三法司进行复核,称为“会谳”;

    经“会谳”之后,如果三法司意见统一,就由刑部尚书领衔,都察院和大理寺会签,用三法司的名义,以题本形式上奏皇帝;

    如果三法司意见不统一,那么,可以分别上奏各自的审核结果;最后由皇帝裁决;

    同时,三法司上报的复核题本还需要通过内阁票拟的形式,呈给皇帝,然后皇帝用朱笔“批红”的方式把意见写在题本封面,这样,这份题本就是成了一份死刑“判决书”,死刑的审判程序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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