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章 血海冤屈向谁诉
第一百六十五章 血海冤屈向谁诉 (第3/3页)
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
审判,古称“断狱”。
断狱的程序和方式是:
一是案件审理的管辖。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地区管辖,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牵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
二是回避。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
三是审判官的责任,法律规定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罪,否则按情节处罚。
四是审判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燕唐也规定实行“三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三天。
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最后是审判结果执行。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
如流刑有两至三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
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迟一日要笞三十,三日加一等。死刑在复奏批下后,过期执行的,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未满而执行的,处徒刑一年。
此外,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隋唐以后,还规定有禁刑日,不行执行死刑。
升堂仪式亦有流程,先是县衙兵曹的捕役与快手们列队,一般是三十六人,手持水火棍,就是底部一胫为红色余者为黑色的齐眉棍。
衙役们列好队,县令上堂,背靠正面立一“山水朝阳图”,山正、水清、日明,意喻清正廉明。上挂“明镜高悬”金字匾额。三尺法桌放在堂内木制的高台上,桌上置文房四宝和令箭筒,桌后放一把太师椅,其左为令箭架,右有黑折扇。高台前树三尺高的“回避”和“肃静”牌,牌前前两步左右铺两块青石,左为原告席,右为被告席。
山水朝阳图绘在近两丈宽的屏风上,屏风背后即是后堂宅门,纳兰妃雅带着杜莎莎等人在此听独孤明府审案。
“带原告”独孤心慈兴奋的喊道,第一次啊,以前在庙街也貌似玩过审案,但毕竟不是正正规规的,现在终于尝到了升堂审案的滋味。
可能由于兴奋,独孤心慈的声音有点大,把下面站着的捕役司吏都吓了一跳。
司兵曹的县尉王勇不在,魏青亲自寻了三十六名衙役来的,个个打起精神,最外面的两人起身喊道“带原告”
等原告出现在堂外,众衙役开始以水火棍击地,并口中呼喝威武之声。
审案时要喝(即大声喊喝)堂威、拍惊堂木、树“回避”和“肃静”牌仪式来传达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有节奏的喝堂威,与人一种压迫,以对接受审讯者施压。据说,“威武”有二种含义:一、就是由于“威武”声音有一种震慑感,因此会首先对那些做了亏心事的人有一种压抑感。二、它是来自“威武不能屈”,也就是让好人不能被权势武力所屈服,而做出违背道德、法律的事。
在威武声中,原告进大堂,乃是一身怀六甲之娘子,素白孝服耳边插朵小白花,身后有两大娘搀扶,再后面则跟着数人,有老有幼,两个壮年汉子牵着一横幅“血海冤屈向谁诉”,白绸墨字,很是显眼。
独孤心慈微微一笑,一拍惊堂木,其第一次升堂审案开始。
天理昭昭不可诬,血海冤屈向谁诉?忠臣良将徒无奈,待到霹雳震九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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