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千五百八十一章大宋优越的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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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

    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

    宋初大幅增加了科举录取名额,宋太宗在位二十二年,仅进士一科取人近万名,平均每年达四百五十余人。唐朝总共取进士总数才六千多人。宋仁宗对进士名额做了限制,规定每科不超过四百人。按三年一科算,平均每年仍达一百三十多人。宋朝平均每年取进士数是唐朝每年取进士数的十几倍。

    这显然是不行的,冗官的现象就此产生,相比多余的官员,大宋无法提供如此多的职位,且高薪的制度下,大宋每年耗费的钱财数以万巨之多。

    于是赵祯便变革了科举,大幅减少进士科的录取人数,增加了其他诸科的录取人数,同时还在增加全新的制科。

    并且把大宋的公务人员纳入到科举之中,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地方州府衙门中,除了主官,判事,县尉之外,其他的公务人员也必须参加科举才能获得职位。

    这在原先是行不通的,但在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全民素质增长的大宋,却是可以实施,甚至是朝堂上下,大宋百姓喜闻乐见的事情。

    赵祯十分重视县级官员的选用,并要求地方长官向朝廷推荐县级官员人选,他甚至要亲自召见,考察合格后方可任命。

    同时,朝廷高度重视对州县各级各类官员的考核监督。这是一种集权的形势,朝廷的中枢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既有针对任职年限积日计月的严格核算,也有对履职效果的等级评定。

    在近乎严苛的选任制度下,大宋代知县、县令群体的总体素质与行政能力有着显著的提升,这是历朝历代都不曾做到的事情。

    而赵祯之所以这么做,最主要的原是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上的控制权。

    皇权不下县,这几乎是历朝历代的通病,地方上的宗族规矩,家法,甚至比国法还要大,即便是大宋的律法经过无数次的改革,地方上祖宗滥用族规,使用私刑依旧屡见不鲜。

    为了避免女人犯法被拿到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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