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一章 君主制度

    第四百零一章 君主制度 (第3/3页)

全由李明远和诸大臣决断,君主立宪制度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十九世纪末,实行君主立宪体制是大势所趋,虽然局限于国民整体素质的因素,即使实行了君主立宪体制,李明远仍然拥有对朝廷政治事务决策的绝对主导权,但是顺应时事发展,提前筹划立宪准备事宜,为正式立宪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也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年间进行筹备立宪准备工作,年试行立宪,1900年以后正式立宪。

    根据本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李明远初步划定了实行立宪体制改革的时间表。

    军队、内阁、司法院、立法院、众议院五权分立,

    皇帝是军队和国家最高元首,掌握军队调动、指挥以及首相任命权。

    众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代表组成,

    是以不同州府地区、不同职业,不同财产收入、不同群体数量等综合因素为选拔标准,

    众议院负责提交宪法议案,

    然后交由立法院审核,立法院审核通过后,再交由司法院负责执行,

    而内阁首辅在得到皇帝任命后,有权对内阁成员和各部部长人选提名,内阁首辅提交各部部长人选后,先经过众议院审核,众议院审核通过后,最后交由皇帝决策,如果皇帝本人同意,那个内阁便宣告成立,反之,皇帝不同意,内阁首辅只能更换部长人选,直到各方皆满意为止。

    新的立宪体制借鉴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部分内容,比如皇帝仍然掌握国家大权,内阁、司法等机构受到其他机构监督牵制,而另一方面,深受两千年集权传统影响,汉国皇帝掌控的权力比德国皇帝大许多,

    南美汉国境内没有邦国和自由帮牵制,皇帝行使权利时,不用顾忌地方势力的反对。

    在对外战争、军队调动等方面,李明远更是具备独一无二的权力。

    一概言之,实行君主立宪制,可能会对未来的汉国皇帝造成一定程度的权力限制,但是对李明远而言,影响极其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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