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第2/2页)

据和推论、原因和结果一样,以这样的分类来处理分解律也是不充分的。然而,统一律要求我们假定,这些情况不能有无限种不同,但是,它们可以归结为一定数量的种。在我们尝试这种分类之前,确定充足根据律在任何情况下所具有的特有特征是什么很有必要;因为属的概念总要在种的概念之前即已确定。



    第16节充足根据律的根



    通过内外感性以及知性和理性表现自身的知觉,自身可分为主体和客体,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成为主体的客体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们的一切表象在有规则的联系中相互依存,这种联系是先天决定的,正是这种先天性,才没有任何表象可以独立自由地离开整体成为我们的客体。这种联系正是在充足根据律的普遍性中得到了表达。虽然从前面的说明中可以推断,这种联系可以根据客体的不同种类而呈现为不同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据律而获得不同的表述;但是这种联系仍不失为所有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据律以一种普遍抽象的方式表达的。它所依赖的这些关系就是我所称作的充足根据律的根,这些关系在本专论中将得到细致的阐述。从统一律和分解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深一步考察,这些关系可分为相互之间差异甚大的不同的种。不过,它们可以被归纳为四种,因为任何能成为我们客体的事物——即我们所有的表象——就分为四类。这些客体将在下面四章中得到说明和考察。



    我们将会看到,充足根据律在每一类中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是,正因为它允许以上述形式加以表述,它将以同一的规律以及上述根的衍生物而在所有形式中表现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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