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70

    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70 (第3/3页)

,决不能上跻于公道;所以最后使人享天福的不是[人们]所作的事迹,而只是信仰。这信仰本身又不是从预定的企图和自由的意志中产生的,而是由于天惠之功,无须我们的参预,好象是从外面降临到我们身上来的。——不仅是上面提过的那些信条,就是最后这一道地福音的教义也在现代那种粗旷庸俗的看法所认为荒谬而加以拒绝或讳言的范围之内;因为这种看法,虽有奥古斯丁和路德在前,仍然信服伯拉奇乌斯派那种家常的理智——这正是今日的理性主义——,恰好废止了那些意味深长的,狭义的基督教所特有的本质上的教义,反而革是保蕾了渊源于犹太教而遗留下来的,只是在历史的过程中和基督教纠缠在一起的那些信条,并把这些信条当作主要事项。——但是我们却在上述的教义中看到和我们的考察结果完全相符合的真理,也就是说我们看到心意中真正的美德和神圣性,其最初来源不在考虑后的意愿(事功)而在认识(信仰);这恰好和我们从我们的主题思想中所阐明的[道理]相同。如果导致天福的是从动机和考虑过的意图中产生的事功,那么,不管人们怎么辩来辩去,美德永远就只是一种机智的、有方法的、有远见的利己主义了。——但是基督教教会许以夭福的信仰却是这样一个信仰:我们一切人既是由于人的第一祖先已陷于罪,部分有其罪,都逃不掉死亡和灾害;那么,我们一切人也只能由于天惠和神性的居间人承担了我们的无量罪恶才得解救;这并且完全不需要我们的(本人的)功德,因为凡是人有意(由动机决定的)的作为所能得出的东西,人的事功。就决不能,在人的天性上断然不能,使我们有理由获得解救,正因为这是有意的、由动机产生的行为,是表面功夫。所以在这种信仰中,首先是[说]我们人的处境原来是,在本质上是不幸的,于是我们需要解脱这种处境,其次是[说]我们自己在本质上是属于恶[这一面]的,是和恶如此紧密地缠在一起的,以致我们按规律和定则,亦即按动机所作的事情决不能满足公道所要求的。也不能解救我们。解救只能由于信仰,也就是由于改换过的认识方式才能获得,而这个信仰又只能来自天惠,所以好象是从外来的。这就是说:得救对于我们本人是一件陌生的事而暗示着要获得解救恰好就必须否定和取消我们这个人格的人。[人的]事迹,即服从规律之为规律的行事,因为总是随动机而有的行为,所以决不能为人开脱[罪恶]而成为获救的根据。路德要求(在《关于基督教的自由》一书中)在信仰既已获得之后,则嘉言懿行[应该]完全是自然而然从信仰中产生的,是这信仰的表征和果实,但决不是邀功的根据,不是应得之数或要求报酬的根据,而完全是自动甘愿的,不望报的。——所以我们也认为在愈益清楚地看穿个体化原理的时候,首先出现的只是自愿的公道,然后是仁爱,再进为利己主义的完全取消,最后是清心寡欲或意志的否定。



    基督教的教义本身和哲学并无关系,我所以要把这些教义扯到这里来,只是为了指出从我们整个考察中产生的,和这考察所有各部分既完全一致又相联贯的这种伦理学,虽在措词上是崭新的,闻所未闻的;但在本质上却并不是这样,而是和真正基督教的信条完全一致的;在主要的方面甚至已含蕴在这些教义中,是教义中已经有了的东西,正同这种伦理学和印度的神圣经典在完全另一形式下提出的教义和伦理规范也完全相符合一样。同时回忆基督教教会的信条还有助于解释和阐明一种表面上的矛盾,这矛盾一面是性格的各种表出在眼前动机之前的必然性(大自然的王国),另一面是意志本身否定自己的自由,取消性格以及取消一切基于性格的“动机的必然性”的自由(天惠的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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