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回 颁夏时于万国作贡法均地权

    第一百五十五回 颁夏时于万国作贡法均地权 (第2/3页)

岁’字,一载为一岁,那么天与人交重,两者不偏废,未知众意如何?”大家



    亦都赞成。



    杜业立起来说道:“从前先帝注重历法,敬授人时,原是以农事为重的意思。但是臣的愚见还要进一层,



    不但使人民要知道务农的时日,还应该使万国诸侯都遵行现在所新定的国历。为什么原故呢?世界之上事事能



    画一,则庶政容易办理,倘使国自为政,那么其纠纷甚大。帝尧之时,洪水滔天,对于诸侯无暇顾及。先帝摄



    政之初,已虑到这层,所以创立五瑞之法,颁之于群后。又四时巡守,考察律度量衡使之相同。律度量衡,是



    民间日用必需的东西,历法也是民间日用必需的东西。



    律度量衡要它相同,而历法倒反不同,你国是正月,我国中已是二月,他国中又是三月,会合拢来,岂不



    是参差紊乱之至吗?



    况且历法至精至微,差以毫厘,谬以千里。现在政府承历代之后,测验推步的器具较备。而自帝尧以来,



    二羲二和分宅四方,孜孜考察。帝尧及先帝又天禀聪明,长于天文,时加指导,历算之精,遂为万国所不及。所以臣的意思,就中央政府之尊严而言,就万国统一之便利而言,就历法之精密无讹而言,皆有使万国遵行此



    新定国历之必要。未知众意如何?”大家听了,亦都以为然。



    于是又商量如何推行此新国历之方法。轻玉主张:“每岁冬季十月或十二月,由司历之官将次岁的月日。



    大建或小建,弦、望、晦、朔在何日,有无闰月,应闰某月,二至二分各节气的时日分数,一切都推算明白,



    分为十二册,或十三册,每月一册,颁布于诸侯,使他们谨敬领受,藏之宗庙。每月之朔,用一只羊到庙中去



    祭告,请出一册来检用,这个方法,未知可行否?”季宁道:“方法呢,当然是如此。不过收藏请用,这种手续似乎可以不必限定。因为现在第一步是要他们遵行国历,换一句话,就是要他们奉行我们的正朔,听我们的



    号令。



    假使手续太烦,或操之过激,使他们发生一种反感,或者竟不遵行,或者阳奉而阴违,那么又将奈何呢?”夏禹道:“是呀,立法之初,不妨宽大,现在只要希望他们遵行,至于收藏请用等且不必去管他吧。”这时



    司历之官,是从前二羲二和的子孙,官名就叫作羲和,此时亦列席会议,夏禹便吩咐他们去照办,并派伯封叔



    及昭明同去帮忙,这件议案才算结束,第三项议案是财政。财政问题,包括出入两种。而收入方法尤为重要,须加审慎。因为支出总以节俭为主,可省则省,可缓则缓,还有一个斟酌。至于收入,哪项应收,哪项不应收



    ,哪项可多收,哪项不可多收,稍不审慎,一经定下之后,百姓就非常吃苦。但是如果一概少收,则一切政费



    从何取给?凡百事业从何建设?所以是最难的。



    当下轻玉立起来说道:“现在九州已经恢复,一切贡赋办法已经确定。但是依臣的愚见,还须有一个根本



    办法,财政上才可以日有起色,绝无后患。贡、赋两项,贡是万国诸侯来贡的;赋是王畿之内,政府直接叫百



    姓缴纳的。诸侯之贡,只能作为赏赍诸侯之用,如朝觐之时,以甲国所贡赏乙国,乙国所贡赏丙国之类。或者



    作为政府特别之用,如荆州所贡世茅,以供祭祀缩酒之类。此种收入,只可作为临时费,不能作为经常费。经



    常费的收入,还是以田赋为大宗,但是如何收法?年有丰歉,地有肥硗,多寡轻重,煞是问题。臣愚以为百姓



    现在所种之田、所住之地。所取材的山林、所取鱼的川泽,本来都不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都是天生的。既



    然如此,他们哪里可以私占?应该统统都收归国有,不许人民私有。凡人民要住屋、要种田、要取木材、要食



    鱼鳖,统统来问政府要,由政府颁给他,每年收他多少赋。那么每年有多少收人,按册而稽,可以确有把握,



    即可以量人为出了。”



    说到此,季宁立起来驳他道:“土田山川,都是天之所生,以供给万民的。现在统统都算国有,不准人民私有,这个道理恐怕说不过去。还有一层,现在人民所有的田,虽说本来不是他自己制造的,但大半是他们披



    荆斩棘、辛苦艰难而得来。或者祖宗相传,已历数世,一旦收归国有,岂不是近于豪夺吗?”轻玉道:“我看不然。土地等系天之所生,国家亦是天之所立。君天下者曰天子,明明是受天命而来治



    理的。先帝虞舜有两句诗,叫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照这个意思说起来,岂但土地尽是国有,连他们人民的身体还是国家所有呢!况且土地国有,土地私有



    ,两者的利害大相悬殊。天之生人,五官四肢虽是相同,而智愚强弱万有不齐。



    愚者不敌智者,强者不敌弱者,这是一定之理。土地假使私有,则民间即可以买卖,那么智而强的人势必



    设法以吸收愚而弱者之土田,数百年之后,可以发生贫富两个阶级。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种不



    平的现象,最足以引起社会之不安宁,国家求其太平,难矣!若土地国有,由国家支配,每人耕田只有若干亩,每家住宅只有若干亩,智而强者,不能独多;愚而弱者。不至独少,那么一切不平等之现象就可免了。古圣



    人所谓治国平天下,就是这种平法;古圣人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就是均法。除出这法之外,再要想求平



    均之法,恐怕没有呢。至于现在他们所有的土田,亦不必一定去夺他,只要依政府所定之办法加以限制,或给



    以追认而已。譬如政府所规定的办法,每人是田一百亩,住宅五亩。他们如果不到此数,政府当然补足他,他



    们不但毫无损失,而且还有进益;如果他们所有不止此数,那么可以定一种土地收买法,由政府给他多少货币



    ,以作代价,岂非不是豪夺吗!还有一法,并不必收买,将他所余之田暂时存记,等他子孙众多的时候平均摊



    给,岂不是更便利吗!”季宁道:“这个道理虽不错,但是人的心理总是自私自利的。种自己的田,肯尽心尽



    力?假使不是自己的,是国家的,今朝分给我,明朝说不定分给别人,那么何苦尽心尽力,岂不是于收获有关



    系吗?”轻玉道:“不是如此。土地虽属国有,但是耕种和居住不妨世袭。譬如父死了,可以转给其子;子已有田,可以转给其孙,或转给其次子。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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