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孙中山在粤护法

    一二三、孙中山在粤护法 (第2/3页)

时宣称“自主”的。北京复辟时,桂系便高唱出兵,不过实际上却没有行动,主要是想利用时机以统一广东的军权。驻粤滇军以及朱庆澜所属的警备军也想北伐,但是桂系不肯给予军事装备。李烈钧事后曾指责陆荣廷,说他故意躲在家乡武鸣装病,坐失北伐良机,让段祺瑞重登政坛玩弄一切。

    广东的桂系既然是统治者,对于滇军和地方武力便吝不予军费,逼得驻防各县的地方军纷纷就地筹饷。朱庆澜以省长名义发行救国公债,滇军则提印花税甚至扣留鸿安公司的鸦片以充军费。桂系便以此为理由打击滇军和朱庆澜。

    桂系所搞的自主,完全是一种投机手段,他们认为自主是半独立,在半独立情形下,他们采取联冯倒段的策略。因为是半独立,对于北京政府的命令便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应付办法。陈炳焜在孙中山到广州后不久即赶到梧州请示陆荣廷应该如何应付,陆认为抗拒孙会惹大反感,首先应该排斥朱庆澜而把地方武力夺过来。陈返穗后即照陆意思做,策动肇阳罗镇守使李耀汉驱逐朱,以省长职位饵李。朱在李耀汉的压迫下向省议会辞职,并要求准予将省长亲军20营交给陈炯明接管,这批亲军朱是从龙济光手上接收过来的,当时有兵额40营,接收后编为省长直辖的地方保安部队,其后被陈炳焜分出20营,余下的编为“省长亲军”,由陈炯明为司令。朱去职时打算把这批亲军改编为海军陆战队,仍以陈炯明为司令,名义上则属于程璧光的海军节制以免落入桂系手中。

    8月26日朱庆澜把省长大印交给省议会,根本不理睬陈炳焜就去了香港。陈大为愤恨,当天在布告中说他是“私人出走,有心扰乱治安。”

    8月28日广东省议会选举胡汉民继任省长,这种选举并不合法,可是广东既已经自主也只有从权了。省议会选胡的理由是因为胡做过第一任广东都督。可是桂系当然是持反对态度,因此陈炳焜派人到省议会抢了省长大印,且以督军命令接收了省长亲军。另一方面陈炳焜早已向北京政府保举李耀汉为广东省长。段内阁对于这个自主的省区竟承认北京政府的人事任命大权,实在喜出望外,他巴不得桂系和国民党矛盾扩大,所以北京政府于8月31日正式命令李耀汉为广东省长兼肇阳罗镇守使。在国民党来说,当时最重要的工作是召集非常国会,因此自不愿在省长问题上与桂系闹翻,宁愿拿省长来交换桂系对组府问题不加干涉。于是胡汉民便向省议会辞谢省长,举李耀汉为代,省议会乃举李为省长。

    这期间,国会议员在孙中山邀请下已纷纷南下,8月中旬,国会议员到广东的已有130余人,多数为国会中的政学会、益友社、民友社三系议员。8月18日孙中山在黄埔公园欢宴他们,席间大家决定贯彻护法主张,组织护法政府。19日国会议员们发出通电云:

    “民国不幸,祸患频仍。倪逆称兵。国会被毁。张贼复辟,国体动摇。造乱之徒乘机窃政,托名讨贼,推翻《约法》,擅立政府,易置总统。执法以绳,厥罪为均,又复叠逞狡谋,围湘窥蜀,输兵南下,其势骎骎,凭借北洋,压制全国,充类至尽之义,吾民宁有噍类之存?所幸诸公独持正义,兴师讨贼,信誓在人,救我黔黎,定兹国难,公等之责,吾民之望也!同人等或受国民之托,职务未终;今被国贼之驱,责任难弃;用依《约法》自集于粤。人数未满法定,本难遽行开会。惟念时局之危,间不容发,西南散处,意志辄殊,对外则冯、段宣战,我将何以处德、奥?对内则黄陂孤陷,我将何以设政府?凡兹重要,亟待讨论。爰绎主权在民之则,师法人国变之例,特决定本月廿五日于广州开非常会议,以谋统一,以图应变。区区之意,如斯而已。”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于6年8月29日在广州议决公布:

    第一条:国会非常会议,以现任国务议员组织之。

    第二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参众两院议员会合行之。

    第三条:国会非常会议至内乱戡定,《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

    第四条: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不得开议。蒙古、西藏、青海、华侨各选区以省论。

    第五条: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

    第六条:国会非常会议之正、副议长,就现任两院正、副议长内推定之,正、副议长均有事故时,得选举临时议长。

    第七条: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

    第八条:军政府组织大纲,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并宣布之。

    第九条: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府有交议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得随时开会议决。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得提出议决之。

    第十条: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议修改,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

    第十一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8月31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政府组织大纲》,并宣布如下:

    第一条: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政府。

    第二条: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临时约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元帅行之。

    第四条: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五条: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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