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朝田亩制度》平等平均思想的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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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天朝田亩制度》平等平均思想的硕果 (第1/3页)

    1853 年冬,洪秀全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将其中若干精神付诸实践,又在天京城内进行了绝对平均主义实验。其平等平均思想发展到最高峰。

    (一)基本内容《制度》全文3428 字,文字简短,内容却颇为丰富,举凡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诸方面都作了扼要的规定和设想。它是金田起义以来,三年革命斗争实践的产物,是洪秀全精心设计的一个救国救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方案。

    《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首先,太平天国根据宗教神学原理,确立了"有田同耕"的原则。根据拜上帝教义引伸,《制度》公开否定了几千年以来的私有制,提出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公有制观念。人人皆上帝子女,都有权享有相同数量与质量的土地,所有土地皆应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由此,太平天国提出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天下 人"平分"天下田"的主张。其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了一个平分土地的具体方案。《制度》确定了划分土地质量的等级标准,就是按田亩产量,把土地分为二级九等,之后照人口分田,不分男女,16 岁以上男女同等受田,15 岁以下减半。分田时"杂以九等",好田坏田各一半。还规定,田地"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要求达到绝对平均的分配目标。这样,各户不会因人口多寡而产生不均,而是在土地数量和质量上一律均等。并且,各地区也要一律拉平,以消弭地区问土地分配上的差别。可见,《制度》规定的分田方法,完全贯彻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

    《制度》的关键革命意义在于否定和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它规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天下田",实际上是要把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再平均分配给全社会成员耕种。当时,全国60%以上的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制度》一旦实施,就将没收他们的土地分给占总人口80%以上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一旦失去土地所有权,地主就丧失剥削和压迫农民的物质前提。因此,《制度》的目标在于消灭封建剥削和压迫,无疑具有极大的反封建的革命意义。平分土地,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摧毁封建生产关系和剥削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制度》试图剥夺地主土地所有权,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这就触及了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中的根本课题,并为后人继续探索和解决这一课题提供宝贵的历史借鉴。《制度》是洪秀全和太平天国运动对民主革命作出的可贵贡献。

    但是,《制度》中的土地制度,又存在着严重的局限,废止封建土地私有制,虽有其极大的革命性与进步性,但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比较低级的条件下,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平分了土地,也难以阻止贫富分化和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出现新的兼并,导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再生。同时,《制度》规定平分"天下田","物物归上主"的实质,不仅意味着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包括消灭农民土地所有制,而代替它的是单一的、以天王为代表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它不但没有彻底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相反,却实际上剥夺了自耕农仅有的一点土地所有权。在具体的分田方法上,则存在许多不可克服的弱点,故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其一,我国是个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土地和人口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这种三级九等,"好丑各半"的分配办法实际是行不通的。其二,《制度》规定,人均田数相等,田地不足,则由此处迁往彼处,照此则东南沿海地区人口稠密,人均耕地面积肯定小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他们就应向西北广漠地区迁徒,这是完全办不到的事。其三,《制度》只讲一次性分田,以后是否再分、新生人口的补分、死亡人口的还田、15 岁以下者满16 岁后的补足等等,均无明确规定。且根本没有考虑当时严重存在的人口暴涨、耕地不足的现实问题。随着人口自然增长,人均耕地面积必然减少,各地又出现新的不平衡,要保证"无处不均匀",人人有等质等量的田,势必要经常调整,显然,任何政府都无法办到。可见,《制度》的均田方案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

    第二,关于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

    《制度》按照中国农民传统的男耕女织的家庭经济模式,规定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它规定,各家各户分别进行耕种,并从事家庭副业;每家都要种桑养蚕、纺织、缝制衣裳;各户都要饲养5 只母鸡,2 头母猪。还规定,每25 家组成为一个基层社会单位,设一"两司马"管事,并设一国库,"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力农者有赏,情农者有罚。"这样,25 户农民按地缘结合,被组织到一个村社,即"两"之中。他们在各自土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农闲时才能从事手工业。25 户的生产生活都由两司马按规定管理。各户按统一标准独立生产和消费,每两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经济实体,维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社会也实行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直接结合,所谓"天下一家"不过是无数家庭经济的组合和放大。各级行政官员则是各层复合家庭的家长,取代原来封建宗法体系。他们管理生产和分配,并把剩余产品收缴国库。于是,交换流通和商品经济不复存在,剩余产品只靠政府的一平二调再次分配,确保人人平均,个个饱暖。其实,当时中国沿海和城市地区商品经济颇为活跃,自然经济不断解体,这是向近代经济转变的开端。《制度》却主张使社会回到单纯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把开始分离了的手工业和农业再度牢固地结合起来,扼杀了商品经济,中断了社会经济向近代化转型的运动趋势,显然违反经济发展规律,逆历史前进的潮流。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和保守性。《制度》规定每家每户粮食自给自足,无视各地自然资源特点和不同的经济优势,片面搞羊一的粮食生产,实际也是行不通的,如在宜于林牧渔业的地区就很难推行。另外,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不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组织近代化的农业生产。可见,即使从农业内部结构考察,《制度》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生产规划和管理,也是根本无法推行的。它不可能确保农业的综合发展,相反,只能破坏现行合理的农业结构,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

    第三,关于产品分配制度

    《制度》还规定了绝对平均主义的产品分配原则。每逢收获季节,由两司马率领伍长监督收割,核实各家各户的产量,然后按统一的人均口粮标准,根据人口数将产品分给各户消费,再按土地面积分配种子,剩余产品全部交国库。至于其他农副产品亦按标准分配,剩余产品也得上交国库。这是产品的第一次分配,保证了各家农户处于同一生活水准。各种剩余产品上交国库后,由两司马掌管。在军一级,也设有国库,由师帅、旅帅等负责管理。每军国库的收入由本军所辖各"两"国库平调。因此,每两国库财物须调拨一部分上交上级国库,提供军费、行政管理费用和官员俸禄等;留存部分为公益金,举凡各户婚娶弥月喜事,俱由国库开支,"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限式是每户"有婚娶弥月喜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鳏、寡、孤、独、废、疾丧失劳动能力者,"皆颁国库以养。"这是产品的第二次分配。由于各地丰歉不同,须采取"丰荒相通"的办法,以此丰赈彼荒,亦从国库平调,以使各地消费平均。这是产品的第三次分配。通过对产品、财物的多次分配,达到同衣同食、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目标。产品的分配形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的。既然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民,而属于国家,那么农民也就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失去自由支配的权利。他们不得不把维持基本生产需要以外的一切剩余产品无偿上缴,储藏于各级国库,其所有权和再分配权则由政府控制。结果不仅消灭了地主阶级的私有制,而且消灭了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在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农业社会,以家庭为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要想废除私有制是不现实的。太平天国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完全剥夺势必侵害农民的既得利益,使他们通过辛勤劳动,实现发家致富的愿望归于 破灭。农民没有剩余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只能按照原来的规模和政府规定重复生产,显然,社会生产力只能停滞在现有水平上,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必然受到阻滞,根本不会导向近代工业社会。产品分配上绝对平均,不管从事何种劳动、也不管劳动的勤惰多寡,在分配上部一样。生产劳动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没有联系,这就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社会生产力的主体,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受到压抑和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受到致命影响,社会物质财富难以增殖,人民群众只能得到"均匀饱暖",却不能达成更加美好的生活目标。

    由此可见,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消蚀剂,它只能迁就并保扩落后、愚昧和消极因素,而抹煞并消弭先进、智慧和积极囚素,其后果不堪设想。

    《制度》规定,农民上交国库的财富由各级官员管理。但既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就难以防社贪污浪费现象。长此以往,国库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异。农民创造的物质财富,渐渐被各级官员据为已有。这些被权力和财富腐蚀了的官员就会蜕变成新生的剥削分子。旧的封建剥削消灭了,新的封建剥削将会再生。归根结底,绝对平均分配财富,不会导致农民的集体富裕和幸福,相反,他们将会再度陷入受剥削受奴役的厄运。可见,《制度》在经济上,就是要土地和财产公有,土地由农民平均分配耕种,产品则由全社会分配。对农民来说,维持着温饱的生活水平;对官员来说,则规定"世食天禄",掌握和享用着农民的大量剩余劳动产品。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官民之间的不平均。就生产模式而言,《制度》仍然保持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小规模的个体农业生产,使自然经济形态固定化和持久化。这种经济主张,一方面体现了贫苦农民渴望解决土地问题的迫切要求,反映了他们反封建压迫和剥削,追求平等生活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制度》所设计的理想社会仍然建立在个体经营的小生产基础上,这样根本不能从经济上解放农民,平均平等社会的追求将最终成为美好的空想。洪秀全和农民阶级不可能懂得,只有建立近代社会化大生产,才能创造消灭剥削和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制的根本物质前提。它表明农民阶级的平均主义所憧憬的不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公有制社会,而是小生产基础上的狭隘的平等平均要求。显然,在小生产的物质前提下,要消灭一切私有制,强行取消一切差别,这种生产关系变革的超前性,必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使农民生产积极性低落,损害和破坏正常的生产机制,产生不良的经济效益。太平天国曾经在南京等大城市强制推行一系列的军事化、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经济政策,结果适得其反,市民们"嗟怨之声四起",迫使洪秀全不得不废止过激政策,恢复先前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如果在农村推行,后果将会更坏。所以,对私有制的摧毁和对公有制的追求,并非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是革命的和正确的,消灭私有制并不是农民革命的任务。离开当时贫乏的物质基础,离开客观条件,在所有制上片面追求公有,在分配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政策,必然会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制度》还对太平天国的政治、军事制度作了整合,颁布了一系列的新规定。

    《制度》整台和规范了军事编制,并按太平军编制建立农村的社会组织和各级地方政权,进一步完善了官吏铨选、升黜制度,统一了司法制度和程序。

    对整个社会按太平军编制进行大改组,仍以军、师、旅、卒、两司马、伍长下至每户为编制,所不同的是,各级编制下辖不是人数,而是户数,全军统13156 户。以两司马所统的25 家为基层单位。军帅以上设监军、总制等官职,监军管一个县,总制管一个郡。太平天国基层政权体现了兵农合一、军政合一的特色。

    《制度》还用了1/3 左有的篇幅对各级官吏的铨选、升黜、奖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一,官吏铨选标准,有三条:一是严格执行天朝的军事纪律、命令、法律;二是尽忠报国,不怕牺牲,"放胆杀妖";"立功天国":三是力农。其二,保举制度。凡官吏每年一举,以补诸官之缺。对符合上述三条标准者,"两司马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向卒长保举。然后,从卒长直至丞相逐级审核、保举,再由丞相"禀军师,军师启天王,天王降旨",任命某人为某官。同时规定了乡官保举方法和考核、任命的程序。其三,考核制度,对官吏定期考核。三年一升贬,"以示天朝之公"。当升贬年,上级官员对属官列其贤迹恶迹向旅帅保升奏贬,自旅帅始,逐级上报,至由"军师直启天王主断",然后由天王降旨,或升或贬。在三年一次的升贬中,监军以上可以互相保举奏贬;监军以下,则由上级保升奏贬下级。其四,监察制度。对百官随时进行监察,如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则不分上下级别,都可"不必拘升贬之年",互相不时保升奏贬。可见,这是一个上下级互相监督的制度。其五,强调保升奏贬官吏必须列其"贤迹恶迹","要有凭据",保升奏贬者要承担政治责任,"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凡滥保举人及滥奏贬人者",免官"黜为农"。这样,贯彻选贤任能,淘汰贪劣的升贬原则,保证各级官员具有较好的素质和政绩,以建设廉正有为的吏治。

    在司法制度和程序上,《制度》规定,每军设"典刑(法)"2 人,一正一副,以师帅、旅帅兼任,凡有民刑讼事,开始由两司马调解,如不能平息,则报卒长复审。如仍不能平息,则类此层层上达,直至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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