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文集 卷一二一·濮议卷二

    欧阳修文集 卷一二一·濮议卷二 (第3/3页)

    问者曰:“或谓所生父之名出于《丧服记》,止可为议服,而言其他不可称也。果若是乎?”答曰:“律言‘所养父杀其所生父,听其子告’者,又岂因议服而言乎?”

    问者曰:“礼有明文,而世不用者,何也?”答曰:“圣人以立后为公,不畏人知,故不讳。不讳,则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小人不知义礼,以养子为私,畏人知之,故讳其自有父母,欲一心以为我生之子,故唯恐讳之不密也。尝试论之曰:古之不幸无子,而以其同宗之子为后者,圣人许之,著之《礼经》而不讳也。而后世闾阎鄙俚之人则讳之,讳之则不胜其欺与伪也。故其苟偷窃取婴孩襁褓之子,讳其父母而自欺,以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则不得其一志尽爱于我,而其心必二也。而为其子者,亦自讳其所生而绝其天性之亲,反视以为叔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乱其人鬼亲疏之序。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爱其父母者。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绝其天性欤,曾禽兽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阳绝之,是大伪也。夫闾阎鄙俚之人之虑于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苟窃欺伪不可以为法者,小人之事也。惟圣人则不然,以为人道莫大于继绝,此万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何必讳哉?所谓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为人后者,必有所生之父,此理之自然也。其简易明白,不苟不窃,不欺不伪,可以为通制而公行者,圣人之法也。又以谓为人后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斩,而所生之亲恩有屈于义,故降其服以期。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讳,故著于《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自三代以来,有天下国家者,莫不用之。”

    问者曰:“以濮王称亲,则于仁宗之意如何?”答曰:“大哉!仁宗皇帝之至圣至明也!知立后为公,不畏人知而不讳也。故明诏天下曰,是濮安懿王之子也。然则,濮安懿王者为所生父可知矣。此仁宗先告于天下矣,所谓简易明白,不苟不窃,不欺不伪者,圣人之法也。”

    问者曰:“议者以谓恭爱之心分施于彼,则不得专一于此也。〈此两制议称皇伯议状之文也。〉如是,则恭爱可专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也。使上之待濮王也,既不施恭,又不施爱,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不亦过乎?”

    答曰:“行路之人,遇其乡闾之长者与有德者,则必竦然有肃恭之容;遇其交游故旧久不相见者,则必欣然有欢爱之语。今遇其所生,而既不施恭,又不施爱,是不如行路之人也。忍为斯言者,谁乎?君子之为言也,度可行于己,然后可责于人。今斯人也偶不为人后耳,使其自度为人后,而能以不恭不爱待其父母,则能忍而为此言也。”

    问者曰:“为人后而不绝其所生之恩者,施于臣民可矣。施于国家,而有宗庙社稷之重,则将干乎正统,奈何?”答曰:“濮园之称亲立庙,今二岁矣,而与宗庙朝廷了不相关也。其于正统有何所干乎?于此足以见言者之诬罔也,复何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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