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宪法初稿
第十八章.宪法初稿 (第2/3页)
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八、皇帝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九、皇帝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十、皇帝统帅帝国全部之军事力量。
十一、皇帝规定帝国全部军事力量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十二、皇帝拥有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之权力。
十三、皇帝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十四、皇帝拥有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之权力。
十五、皇帝拥有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力。
十六、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摄政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
以上直接在法律上明确了,皇帝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皇室经费依之定额每年由国库支出,除将来需要增额时外,无须帝国议会之协赞。
同时还规定了私人的合法财产也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神道教为帝国之国教,受到国家的支持。
还将国民分为两种,一种为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力,一种为庶民,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学是需要缴纳学费的。
同时所有国民都有当兵和缴税的义务。
所有国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
所有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同时还声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即使是贵族一旦触犯到法律也要依法处理。
在帝国内居住达到十年及以上且无任何违法记录,就可申请成为庶民。庶民当兵达十年及以上,就可以申请成为公民。
以及一些议会之类的相关内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