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战争与和平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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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战争与和平法权 (第1/3页)

    最美好和崇高的事情总不外是征战和狩猎。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尚书.说命》

    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国语·晋语九》

    永垂宪则,贻范后昆。—《旧唐书》

    英国人很理解宪章,他们本就有《大宪章》和国会。

    中国人至少也很理解宪章这两个字,原因如上。

    地球早期文明共同的特点是祭祀和神权。祭司沟通神与人,而神又是国家和权力的来源,有些时候,祭司甚至是国家的实际统治者。

    祭祀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礼仪制度,构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根本规则。这个共同体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的公共而生死攸关的规则,任何人都(必须)认同、遵守、奉行这套规则或礼仪制。

    那时候,祭祀的礼仪就是国家的宪法,代表着国家共同的世界观。

    千年帝国天邑商发明了文字,发明了青铜器,将中国从蛮荒拖进文明,成为所有人只能高山仰止的地上神国。小邦周却以一隅偏僻把商灭了,原因有很多,周礼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周公旦做了两件大事,一是通过封禅这个重大宪法性仪式建立合法性,二是对商的军事再征服。《大诰》、《康诰》、《酒诰》等一系列文书就是当时封建制度下的宪章。

    祀与戎有密切联系,世界由战争主宰。宪章始终为的是塑造统一世界观,加深军事动员。

    这里有一个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古往今来战争只是一种暴力,暴力不是政治的唯一本性。对于人民来说,战争的暴力或统治的权力,要具有合法性,要得到人民的认可、接受和主动的服从。

    联邦是纯粹的地上世俗国家,所有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神。

    为了最广泛地动员人民,使其参与战争,就必须在权力设置上对人民让步。

    联邦太平洋宪章尊重私有产权和法律,带有一些人文进步要素。

    太平洋宪章摒除所有神权神圣的外衣,超脱宗教,超脱信仰。赤裸裸地为了权力、土地、财富和人间正义等国家理由而战,为了共同福祉、公共利益而战。

    为保卫宪章,经下议院和元老院通过,明确设置联邦常备军和相应的公民权力。

    在下议院震天的掌声和元老院部分议员忧心忡忡的目光中,守序离开了贝勒米宫的联邦大议会厅。

    胡果·格劳秀斯在1645年死了,留下《战争与和平法权》。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根据自然法来阐明战争的动机、方式和结局等关系。对于实际战争中的各种复杂情形,他提出了许多合乎自然法的人道主义的看法,使之形成了独立的法律理念,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战争与和平法权》是三十年战争在意识形态上的总结,也是各国其后战争指导的方法论。

    格劳秀斯关于战争法权、和平法权的论述,充分展示了这个时代的精神,即不同于宗教神权的现代国家的构建机制的法权。

    这个法权的关键不是古典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不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或者但丁的教会帝国论,而是崭新的基于自然法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

    三十年战争的理论核心由雨果.格劳秀斯构建。他是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和威斯特法利亚体系的法理之父。

    是的,欧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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