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牢狱之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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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和管辖着一定的地区,但在臣属于夏王朝的其它地区以及更远的四方,尚存在着众多的方国和部落组织,存在着与夏族并列的其他民族。他们有的与夏一样,是从原来的部落或部落联盟独自发展起来的,有的则是经过夏王的征服分封的。各诸侯国对夏王虽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又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对于这些诸侯国和民族,夏采用“五服制”来控制和管辖。“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惚,二百里纳侄,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撰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尚书·禹贡》)。即集中反映了作为夏朝统治民族的夏族与四方其他民族的关系,并构成了夏朝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其中的“要服”与“荒服”即为其民族羁糜政策的最初表现。“要服”,居要服地者应为蛮夷族,即南方的苗蛮及东方的东夷,为定居土著,夏朝只要求他们承认夏王“天下共主”的地位,贡纳少量的赋税,逐步改变他们落后的风俗习惯,不背叛夏朝即可。“荒服”,居荒服地者为戎狄,戎狄均为游牧民族,迁徙随水草,故居地无常。其中,夏对居地靠近要服的戎狄人采用“蛮”的政策。由于政治上的分散性,构成了夏朝特殊的政治格局,以致其如果不广泛地采用“五服制”的羁糜方式,就很难控制众多相对独立的民族地区和方国。为确保东夷诸氏族部落的归属,夏朝从禹至父亲帝发都非常注意帝族同东夷大姓有仍氏、有萃氏的婚蜡关系,夏朝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太昊后裔有萃氏和涂山氏大力支持的结果。我自己没有处理好同东夷大姓有仍氏的关系,让当今的夏朝很被动。夏朝是一个诸侯林立,方国棋布的松散联盟,远未形成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夏的“王天下”是依靠对其他血缘团体的征服而实现的,但这种征服又是有限的,夏王既要“王天下’,统治所有的血缘团体,又不可能改变这些血缘团体顽强存在和各立其君、各行其政的现实。为了适应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实现对各民族、各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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