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95章 干部能炒股吗
第0495章 干部能炒股吗 (第1/3页)
李子健拿过电脑,在键盘上敲了几下,然后说:“我先照本宣科,二零一五十月二十一日新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被称史上最严规定。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请注意,在该条款的开头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换句话说,前提是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并不限制党员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所以。党员干部不能炒股的说法就是一个纯属误读。”
“还有,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该《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证券法》和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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