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户口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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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 户口考一 (第1/3页)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榖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蒐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蒐於农隙,耨获亦於籍,獮於既烝,狩於毕时(烝,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榖,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後,以见滋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後,三十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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