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国用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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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六 国用考四 (第1/3页)

    ○振恤

    《周礼》: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囏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委积者,禀人、仓人计九榖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馀财共之。少曰委,多曰积)。禀人掌九榖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賙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榖用,以治年之丰凶。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榖,诏王杀邦用。

    汉高祖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

    文帝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贫民。

    武帝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於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禀,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救,乃徒贫民於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馀万口,衣食皆仰给於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饥民免其厄者,具以名闻。"

    河内贫民伤水旱万馀家,汲黯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

    昭帝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於食,朕虚仓禀,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武帝始开边,徒民屯田,皆与犁、牛。後丞相、御史复间有所请。令敕自上所赐予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己遣使者振贷困乏,使农移就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榖,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榖入关,得无用传(传,传符也。欲榖之多,故不问其出入)。"

    元帝初元元年,诏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榖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榖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榖,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榖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济。

    魏文帝黄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饥,遣使开仓禀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没溺死亡及失产财者,所在开仓振给之。

    吴大帝赤乌三年,民饥,诏开仓禀以振贫穷。

    晋成帝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开仓振给。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榖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稠榖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馀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又沿淮岁丰,令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又诏以会稽、宣城二郡米榖百万斛赐遭水人。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人大饥,遣使开仓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诏州郡水、旱、蝗,人饥,开仓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饥,诏郡县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九十四万七千馀口。冀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七十五万一千七百馀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振恤,以京师榖贵,出仓粟八十万石以振恤贫民。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民饥,上遣左右视民食,得豆屑杂糠以献,为之流涕,不御酒,殆将一期。乃帅民就食於洛阳,敕斥候不得辄有驱逼,男女参厕於仗卫之间,遇扶老携幼,辄引马避之,慰勉而去;至艰险之处,见负担者,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开皇间大旱,隋文帝不许振给,而令百姓就食山东,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炀帝恃其富饶,侈心无厌,卒亡天下。但是仓庾之积足以备凶年,其馀何用哉!"

    唐太宗贞观二年,山东旱,遣使振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

    以後,发常平义仓振恤事,并见《市粜考》,兹不再录。

    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无可偿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诡贷而徵诸编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有司以丰取约予为术,聚敛之臣以头会箕敛为事,大旱而税不蠲,水涝而税不蠲,蝗、蝻、螟、贼而税不蠲。长官督税不登数,则不书课;民户纳欠不破产,则不落籍。出於民力尚如此,而况贷於公者,其责偿固不遗馀力矣!世宗视民犹子,匡救其乏而不责其必偿,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贷扬、泗饥。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有馀万斛,倘以贷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有司沮之曰:"若来岁不稔,孰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年,宁忧水旱邪?此当断自宸衷。"上从之。三月,诏赐沂州饥民种、食。又诏振宿、蒲、晋、慈、隰、相、卫州饥。

    开宝四年,刘鋹平,诏振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於省仓内量行振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振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振同州饥。

    淳化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陕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三年。

    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真宗咸平二年,诏出米十万石振两浙贫民。

    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振饥民。

    两浙提刑锺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振济,家不得过一斗。"从之。

    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恐惧修省,见於颜色,恻怛哀矜,形於诏令,其德厚矣。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不足,则转漕他路粟以给;又不足,则诱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灾甚,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或百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瓜之税。民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过京师者,分遣官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为淖靡食之,或赋以间田,或听隶军籍。老幼不能自存者,听官司收养,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瘗理祭之,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蝗为害,则募民捕,以钱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诏州郡戒长吏存拊其民,缓缧系,省刑罚,饥民劫囷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间遣内侍存问,灾甚则遣使安抚。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没入户绝田,官自鬻之。至嘉祐二年,枢密使韩琦请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为仓贮之,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谓之广惠仓,领以提点刑狱,岁终具出纳之数,以上三司。户不满万,留田租千石,万户倍之,户二万留三千石,三万留四千石,五万留六千石,七万留八千石,十万以上留万石。田有馀,则鬻如旧。四年,诏改隶司农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则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馀乃及诸县,量其大小而均给之。其大略如此。

    庆历八年,河北、京东西大水,大饥,人相食。诏出二司钱帛振之。流民入京东者不可胜数,知青州富弼择所部丰稔者五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择公私庐舍十馀万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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