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 (第2/3页)
三千户已下知县,止命京官,十二千。 已上衣赐并随本官。
主簿,尉,十二千至七千,有四等。 并给见钱。 河南府河南、洛阳县令,三十千。诸路州军万户已上县令,二十千;簿、尉,十二千。七千户已上令,十八千;簿、尉,十千。五千户已上令,十五千;簿、尉,八千。三千户已上令,十二千;簿、尉,七千。不满三千户令,十千;簿、尉,六千。京朝官及三班知县者,亦许给县令奉。本官奉多者,以从多给。 兼监兵者,止请本奉添给。 岳渎庙令,十千。丞,主簿,七千。 全折。
幕职、州县料钱,诸路支一半见钱,一半折支。 县尉全给见钱。 广东、川峡并给见钱。
元丰制行:宰相,三百千。 衣赐绫、绢、绵皆如旧制。然以左、右仆射为宰相。政和中,以三公为真相。靖康依旧制。枢密使带使相,侍中,枢密使,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上及带宣微使,并前两府除节度使移镇,枢密使、副知院带节度使,四百千。自治平末至元丰四年,如文彦博、吕公弼、冯京、吴充先后为使、副,是年十一月,始诏枢密院置知院、同知院,余并罢。至是,既罢使、副,只置知院、同知院,直至靖康不改。
知枢密院,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同知枢密院事,二百千。 衣赐如旧。元佑中,复置签书枢密院事,绍圣中罢。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四百千。 春服罗三匹,小绫三十匹,绢四十匹,冬服小绫三十匹,绢四十匹,绵二百两。旧制,奉钱百二十千,春服小绫十匹,绢三十匹,罗一匹,冬服小绫十匹,绢三十匹,绵五十两。大观间增改。
开府仪同三司,百二十千。 春、冬各小绫十匹,绢三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大观二年,以无特任者,遂删去。 特进,九十千。 春、冬各小绫十匹,绢二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六十千。 春、冬各小绫七匹,绢二十匹,春罗一匹,绵五十两。
宣奉、正奉、正议、通奉大夫,五十五千。 春、冬各小绫五匹,绢十七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通议、太中大夫,五十千。 《无丰令》,太中大夫以上丁忧解官,给旧官料钱。
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四十五千。 春、冬各小绫三匹,绢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
朝议、奉直、朝请、朝散、朝奉大夫,三十五千。 春、冬绢各十三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
朝请、朝散、朝奉郎,三十千。 春、冬服同正郎。
承议、奉议、通直郎,二十千。 承议春、冬绢各十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奉议、通直,春、冬各绢七匹。
宣教郎,十七千。 春、冬绢各六匹,春罗一匹,冬绵二十两。《无丰格》:有出身十七千,无出身十四千。六年,敕不以资考有无出身,并十五千,衣无罗。
宣义郎,十二千。 春、冬各绢五匹,冬绵十五两。
承事郎,十千。 春、冬绢各三匹,冬绵十五两。
承奉郎,八千。承务郎,七千。 元丰以来,厘务止支驿料。大观二年,定支。
承直郎,二十五千。 春、冬绢各六匹,绵十二两半。元丰,留守判官、府判官,奉钱三十千,春、冬绢各十二匹,绵二十两;节度、观察判官,奉钱二十五千,春、冬绢各六匹,绵十二两半,凡二等,崇宁二年,改从一等。
儒林郎,二十千。 春、冬绢各五匹,绵十两。元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奉钱衣赐如上;防、团军事判官考任合入令录者,奉钱十五千,凡二等。崇宁改从一等。
文林郎,十五千。 春、冬服同儒林。
从事、从政、修职郎,十五千。 从事郎,元丰旧制,考第合入令录者,视令录支,未合入令录者,视判、司、簿、尉支。从政郎,元丰,三京、州、府、军、监司录、录事参军,五万户以上二十千,三万户以上十八千,一万户以上十五千,五千户以上十二千,不满五千户十千。县令,一万户以上二十千,七千户以上十八千,五千户以上十五千,三千户以上十二千,不满二千户十千,凡二等。崇宁改从一等。
迪功郎,十二千。 元丰,四京军巡判官,十五千。三京,州、府、军、监司法参军,五万、三万户以上十二千,二万户及不满五千户七千。三京、州、府、军、监司户参军,及五万户以上十千,三万户以上九千,一万户以上八千,不满五千户七千,凡三等。崇宁改。初,熙宁四年,中书门下言:“天下选人奉薄而多少不均,不足以劝廉吏。今欲月增料钱:县令、录事参军三百六十七员,旧请十千、十二千者,增至十五千;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二千一百五十三员,旧请七千、八千、十千者,增至十二千;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一百七十二员,旧请七千者,增至十二千。月通增奉钱一万二千余贯,米麦亦有增数。”从之。
太尉,一百千。 春、冬各小绫十匹,春罗一匹,绢十匹,冬绢二十匹,绵五十两。带节度使依本格。 节度使,四百千。 曾任执政以上除,及移镇、初除,及管军,并同旧制。 承宣使,三百千。 即节度观察留后。
观察使,防御使,二百千。团练使,百五十千。刺史,一百千。 自节度使以下至诸卫中郎将,并如旧制。
通侍大夫,三十七千。正侍、宣正、协忠、中侍、中亮、中卫、翊卫、亲卫、拱卫、左武、右武大夫,二十七千。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大夫,二十五千。 春、冬绢各十匹,绵二十两。惟通侍大夫十二匹。
正侍、宣正、履正、协忠、中侍、中亮、中卫、翊卫、亲卫、拱卫、左武、右武、武功、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郎,二十千。敦武郎,十七千。修武郎,十四千。 春绢五匹,冬七匹,绵二十两。带合门祗候并同。
从义、秉义郎,十千。 带合门祗候十二千。
成忠、保义郎,五千。 带合门祗候者九千,并春、冬绢各四匹,冬绵十五两。
承节、承信郎,四千。 春、冬绢各三匹,钱二千。
进武校尉,三千,进义校尉,二千。 春、冬绢各三匹。
进武副尉,三千。守阙进武副尉、进义副尉、守阙进义副尉,一千。
凡文武官料钱,并支一分见钱,二分折支。 曾任两府虽不带职,料钱亦支见钱。
职钱 御史大夫,六曹尚书,行,六十千。 守,五十五千;试,五十千。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千。 衣赐,本官例。官小,春、冬服小绫各三匹,绢各十五匹,绵五十两。
左、右散骑常侍,御史中丞,开封尹,行,一百千。 守,九十千;试,八十千。崇宁四年复位。
六曹侍郎, 元佑中,置权六曹书,奉给依守侍朗。绍圣中罢。
行,五十五千。 守,五十千;试,四十五千。
太子宾客、詹事,行,五十千。 守,四十七千;试,四十五千。
给事中,中书舍人,行,五十千。 守,四十五千;试,四十千。 左、右谏议大夫, 元佑中,置权六曹侍郎,奉给依谏议大夫,绍圣中,罢。
行,四十五千。 守,四十千;试,三十七千。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千。 守,三十五千;试,三十二千。
秘书监,行,四十二千。 守,三十八千;试,三十五千。
七寺卿,国子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太子左、右庶子,行,四十千。 守,三十七千;试,三十五千。
七寺少卿,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试;二十八千。
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尚书左、右司郎中,行,四十千。 守,三十七千;试三十四千。
国子司业,少府、将作、军器监,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试,二十八千。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太子左、右谕德,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试,二十九千。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员外郎,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尚书六曹郎中,行,三十七千。 守,三十五千;试,三十二千。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试,二十七千。
诸司员外郎,行,三十五千。 守,三十二千;试,三十千。
少府、将作、军器少监,行,三十千。 守,二十八千;试,二十五千。
太子侍读、侍讲,行,二十五千。 守,二十二千;试,二十千。
监察御史,行,三十二千。 守,三十千;试,二十七千。 太子中舍,太子舍人,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太常、宗正、知大宗正,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太医令,行,二十五千。 守,二十二千;试,二十千。 七寺丞,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秘书郎,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太常博士,著作佐郎,行、守,二十千。 试,十八千。
国了监丞,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
大理司直、评事,行,二十二千。 守,二十千;试,十八千。
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
秘书省校书郎,行,十八千。 守,十六千;试,十四千。 秘书省正字,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试。十四千。
御史检法官,主簿,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
宗学、太学、武学博士,行,二十千。 守,十八千;试,十六千。
律学博士,行,十八千。 守,十七千;试,十六千。 太常寺奉礼郎,行,十六千,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千。 守,十六千。 太学正、录,武学谕,行,十八千。 守,十七千;试,十六千。
律学正,行,十六千。 守,十五千;试,十四千。
凡职事官职钱,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衣随寄录官例支。及无立定例者,并随寄禄官给料钱,米麦计实数给,应两给者, 谓职钱、米麦。 从多给。承直郎以下充职事官, 谓大理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正、录,武学博士、谕,律学博士、正。
听支阶官请给。 衣及厨料、米麦不支。
唐贞元四年,定百官月俸。僖、昭乱离,国用窘阙,至天佑中,止给其半。梁开平三年,始令全给。后唐同光初,租庸使以军储不充,百官奉钱虽多,而折支非实,请减半数而支实钱。是后所支半奉,复从虚折。周显德三年,复给实钱。
宋初之制,大凡约后唐所定之数。乾德四年七月,诏曰:“州县官奉皆给他物,颇闻货鬻不充其直,责以廉隅,斯亦难矣。至有赋于廛肆,重增烦扰,且复抵冒公宪,自罹刑辟,甚无谓也。汉乾佑中,置州县官奉户,除二税外,蠲其它役,周显德始革其制。自今宜逐处置回易料钱户,每本官所受物,凡一千,分纳两户,恣其贸易,户输钱五百,蠲役之令,悉如汉诏;所赋官物,令诸州计度充一岁所给之数,与蚕盐同时并给之。其万户县令、五万户州录事、两京司录,旧月奉钱二万者,给四十户,率是为差;簿、尉及户、法掾,旧月奉六千者,增一千,如其所增之数,给与奉户。”是岁,令西川官全给实钱。开宝三年,令西川州县官常奉外别给铁钱五千。四年十二月,诏:“节、察、防、团副使权知州事,节度掌书记自朝廷除授及判别厅公事者,亦给之。副使非知州、掌书记奏授而不厘务者,悉如故,给以折色。”
太平兴国元年,诏曰:“耕织之家,农桑为本,奉户月输缗钱,蠢兹细民,不易营置,罢天下奉户。其本官奉钱,并给以官物,令货鬻及七分,仍依显德五年十二月诏,增给米麦。”二年二月,诏:“诸道所给幕职、州县官奉,颇闻官估价高,不能充七分之数。宜令三分给一分见钱,二分折色,令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亏损其价。”四月,令西川诸州幕职官奉外,更增给钱五千。雍熙三年,文武官折支奉钱,旧以二分者,自今并给以实价。端拱元年六月,诏曰:“州郡从事之职,皆参赞郡画,助宣条教;而州县之任,并饬躬莅政,以绥吾民。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除川峡、岭南已给见钱外,其诸州府幕职、州县官料钱,旧三分之二给以他物,自今半给缗钱,半给他物。”淳化元年五月,诏:“致仕官有曾历外职任者给半奉,以他物充。”三年十一月,令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幕职州县官料钱,当给以他物者,每千给钱七百。 初,川峡、广南、福建幕职州县,并许预借奉钱。大中祥符间,又诏江、浙、荆湖远地,麟、府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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