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第3/3页)

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來日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餘,為夜半定積及分;以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餘,為入下限日及分。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至晷影,餘為其日中晷。若夏至後上限、冬至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儀天求晷景每日損益差:以其日晷景與次日晷景相減,其日景長於次日晷影為損,短於次日晷景為益。

    儀天求陽城中晷景定數:置五千分,以其日晷景定數損益差乘之,所得,以萬約之為分,冬至後用減,夏至後用加;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儀天求晷漏損益度入前後限數,置入冬至後來日數,在前限以下者為損;以上者,減去前限,餘為入後限日數者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後一日,日加滿初象,即加象下約餘,為一象之數。

    儀天求每日晷漏損益數:置入前後限損益日數及分,如初象以下為在上限;以上者,返減前限,餘為下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通日,內其分,乃乘之;所得,在冬至後初象、夏至後次象,以昇法除之;若冬至後次象、夏至後初象,以平法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置於上位,又別置五百五分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用在昇法者,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十二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為其日損益數。

    儀天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分:若春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四十二除之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五十退除為分,以減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黃道去極度。置去極度分,與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減,餘者為赤道內外度分。若黃道去極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為內,若在以上者為外度及分。

    儀天求每日晷漏母:各以其日損益差,自春分初日以後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日以後減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日晷漏母,又曰晨分。

    儀天求每日昏分及距午分:置日元分,以其日晷漏母減之,餘者為昏分;又以其日晷漏母減五千五十分,餘者為其日距午分。

    月離九道交會乾元謂之交會。儀天謂之步交會。

    交總:七十一萬七千八百一、。

    正交: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交: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準: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準:一萬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準: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交會

    交率:一萬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交策:二十七、餘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準: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準: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萬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儀天步交會

    交終分:二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中日:一十三、餘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交朔日:二、餘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餘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餘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後限日:一、餘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數: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萬。

    陰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餘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陽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謂之求平交朔日。儀天謂之求天正朔入交。以通餘減元積,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為分,滿交總去之,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倍總數,百收為分,用減之,餘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乾元置朔分,以交率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即得平交朔日及分;次朔、望,以朔、望準加之,即得所求。儀天置天正朔積分,以交終分去之,滿宗法為日,即得所求。

    求次朔望中盈:儀天謂之求次朔入交。各置天正經朔中盈度分,視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餘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乾元法見上。儀天置天正朔入交汎日餘秒,如交朔及交望餘秒皆滿交終日及餘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交汎日及餘秒。

    月離朔交初度分:乾元謂之求朔望交分。儀天謂之求入交常日。置其朔中盈度分,常與其朔常日度分合之,如正交以下者減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加減訖為定,用減天正加時黃道宿度分,餘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乾元置平交朔、望日及分、以元率通之,以日躔陰陽差陽加陰減,為朔、望交分。儀天以其日入盈朔限昇平定數,昇加平減入交汎日,即為其朔、望入交常日也。儀天又有求朔、望入定交日,置其日入遲疾限昇平定數,以交差乘之,如交數而一,昇加平減入交常日,即為入定交日。

    月入陰陽曆:乾元謂之求朔望陰陽定分。儀天謂之求月行陰陽曆。以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如中準以下者為月出黃道外;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黃道內。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陰陽差,一千八百二除,陽加陰減朔、望交分,為度定分;中限以上為陽,以下為陰。儀天視入交定日及餘秒,在交中日以下為陽,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求食甚定餘: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減半法,餘為午前分;前以上者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以乘三百,如半晝分而一,為差;午後加之,午前半而減之。加減定朔分,為食定餘;以差皆加午前、後分,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為食定餘。乾元以半晝刻約刻法為時差,乃視定朔小餘,在半法以下為用減半法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為午後分;以時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減,午後加,又皆加午前、後分,為距日分;刻法而一,為距午刻分。月只以定朔小餘為食定餘。儀天置月行去交黃赤道差,視月道差,如黃赤道交者,依其加減;不如黃赤道交者,返其加減;定朔、望小餘為食甚餘,亦返其加減去交定分。其日食,則又以其日晝刻,其三百五十四為時差,乃視食甚餘,如半法以下,返減半法,餘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餘為末率;滿一百一收之,為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食甚餘,為食定餘;亦加減初、末率,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即日、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入食限:置黃道內、外分,如初準已上、末準已下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則日食。月在黃道內則日食,在外則不食,望則無問內、外皆食。末準已下為交後分;初準以上者,返減中準,為交前分。乾元置陰陽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為入食限,餘同應天。儀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陰陽曆日及餘秒,如前限以上、後限以下者,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陰曆則日食。如後限以下為交後限,以上以減交中日及餘秒為交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縮曆:乾元、儀天不立此法。置朔定積,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餘為入縮日分。

    黃道差:乾元謂之求晷差。儀天謂之求黃道食差。置其朔入曆盈、縮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為汎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減之,餘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減去之,餘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減汎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為黃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內減外加、午後內加外減;入縮,以定分午前內加外減,午後內減外加。乾元置入氣日,以距冬至之氣,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氣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為入陽曆,以上者去之,為入陰曆。置入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為汎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為汎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餘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減三十三、秒三十,為汎差,皆以距午分乘為晷差。儀天二至後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後每日損,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後三氣用四十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後各三氣用二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除,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為定差;冬至後,甚在午正東,陰減陽加;甚在午正西,陰陽減;夏至後即返此;立冬初日後,每氣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後每氣損差二十、秒四十四,終於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陰曆加,陽曆減。

    赤道差:乾元謂之求離差。儀天謂之求赤道食差。置入盈縮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減之,為初限日;以上者,用減一百八十二日半,餘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減三百七十四,為汎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晝分而一,用減汎差,為赤道定分;盈初縮末內減外加、縮初盈末內加外減。乾元計春、秋二分後日加入氣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為汎差;九十一以上去之,餘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減八百一十九,為汎差;二分氣內置入氣日,以九十一乘,退為汎差;以半晝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減汎差,為離差;食甚在出沒以前者,不用求離差,只用汎差,春分後陰加陽減,秋分後陰減陽加。儀天二分後益差至二至,積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後累減至二分空,冬至後日損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後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積差,各以盈縮初末限分除之,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損,各為每日食差;又以半晝刻數約其日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減食差,餘為定數。餘同乾元。

    日食差:依黃、赤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二曆法同。

    距交分:乾元謂之去交分。儀天謂之去交定分。置交前後分,以黃、赤二差加減之,為距交分。如月在內道不足減者,返減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減,返減食差,為返減入內道,即有食。乾元置陰陽曆去交前後分,以食差合加減者,依其加減,所得為去交前後定分。月在陰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即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得陽曆交後得減之,餘者為陽曆交前定分,並不入食限;月在陽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亦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前定分,並入食限。儀天應食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餘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類同陽曆分;以上者去之,為陰曆分;又以食定餘減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後半之。皆退一等,用減陰陽曆分,為食定分;如不足減,即返減之,餘進一位,加陰曆分,為食定分;陽以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陰九百六十以下返減之,如九十六而一,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乾元置交前後分,以食差加減之,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為陽,以上去之為陰;在陽以九十四、在陰以二百一十三除為大分,餘同應天。儀天置入限去交定分,減七百二十八,陽限以上為陰曆食,以陽限去之,餘減陰限為陰曆食分,以下者為陽曆食分,亦減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進一位,各命十為限,餘同應天。

    月食分:置黃道內外前後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減末準,餘以一百二十一除為月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後八刻內,以二百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其前後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乾元交定分在七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減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為大分。儀天陽減陰加前後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去交分減之,以月食法除之為大分。

    日月食虧初復末:乾元謂之求定用刻。儀天謂之求日月汎用分、求虧初復末。百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離分,為定用分;加食定餘,為復末定分;減之,為虧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減定用分,用減食甚,為虧初定分;如不足減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餘為食定分,餘却依日食加減,各得月食虧初、復末定分也。乾元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為定用刻。儀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從之,為泛用分;其食又視去交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為定用刻;皆減定朔、望小餘為虧初,加之為復末。

    日食起虧:儀天謂之求日食初起。視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復於正東。儀天、乾元日在陰曆,初起西北;在陽曆,初起西南,餘並同應天。

    月食起虧:乾元謂之月食初定。儀天謂之月食初起。月在內道,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外道,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東,復於正西。乾元、儀天以內道為陰曆,外道為陽曆,餘皆同應天。而儀天又法云,此法據古經所載,以究天體,食在午中前後一辰之內,其餘方若要的驗,當視日月食時所在方位高下,審詳黃道斜正、月行所向,起虧、復滿皆可知也。

    帶食出入:儀天謂之求帶食出入見食分數。視其日出入分,如在虧初定分以上、復末定分以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以乘食定分,滿定用而一,日陽以四十二、陰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乾元各以食甚餘與其日晨昏分相減,餘為帶食差;其帶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帶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帶食出入也。以帶食差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所食之分,即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也。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已食之分,昏為所殘之分;若食甚在夜,昏為已食之分,晨為所殘之分。其月食,見此可以知之也。儀天以食甚餘減晨昏分,餘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減食甚,餘為出入後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從其小分,滿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約之,不滿者,半以上為半強,半以下為半弱,即得帶食出入之分數也。其日月食甚在出入前者,為所殘之分,在出入後者,為已退之分。

    更點:乾元、儀天謂之月食入定點。各置虧初、食甚、復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皆以更分除為更數,不盡,以點分除之為點數。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倍其日晨分,以五除之為更分,又以五除之為點分。乃視所求小餘,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減去昏分,求更點並同應天。

    日月食宿分:乾元謂之日月食宿。以天正冬至黃道日度加朔望常日月度,命起斗初,算外,即日月食在宿分也。乾元以距日沒辰至食甚辰之數,約其日離差,用加昏度。儀天用加時定月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