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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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一 志第一 (第1/3页)

    禮樂一

    由三代而上,治出於一,而禮樂達于天下;由三代而下,治出於二,而禮樂為虛名。古者,宮室車輿以為居,衣裳冕弁以為服,尊爵俎豆以為器,金石絲竹以為樂,以適郊廟,以臨朝廷,以事神而治民。其歲時聚會以為朝覲、聘問,懽欣交接以為射鄉、食饗,合衆興事以為師田、學校,下至里閭田畝,吉凶哀樂,凡民之事,莫不一出於禮。由之以教其民為孝慈、友悌、忠信、仁義者,常不出於居處、動作、衣服、飲食之間。蓋其朝夕從事者,無非乎此也。此所謂治出於一,而禮樂達天下,使天下安習而行之,不知所以遷善遠罪而成俗也。

    及三代已亡,遭秦變古,後之有天下者,自天子百官名號位序、國家制度、宮車服器一切用秦,其間雖有欲治之主,思所改作,不能超然遠復三代之上,而牽其時俗,稍即以損益,大抵安於苟簡而已。其朝夕從事,則以簿書、獄訟、兵食為急,曰:「此為政也,所以治民。」至於三代禮樂,具其名物而藏於有司,時出而用之郊廟、朝廷,曰:「此為禮也,所以教民。」此所謂治出於二,而禮樂為虛名。故自漢以來,史官所記事物名數、降登揖讓、拜俛伏興之節,皆有司之事爾,所謂禮之末節也。然用之郊廟、朝廷,自搢紳、大夫從事其間者,皆莫能曉習,而天下之人至於老死未嘗見也,況欲識禮樂之盛,曉然諭其意而被其教化以成俗乎?嗚呼!習其器而不知其意,忘其本而存其末,又不能備具,所謂朝覲、聘問、射鄉、食饗、師田、學校、冠婚、喪葬之禮在者幾何?自梁以來,始以其當時所行傅於周官五禮之名,各立一家之學。

    唐初,即用隋禮,至太宗時,中書令房玄齡、祕書監魏徵,與禮官、學士等因隋之禮,增以天子上陵、朝廟、養老、大射、講武、讀時令、納皇后、皇太子入學、太常行陵、合朔、陳兵太社等,為吉禮六十一篇,賔禮四篇,軍禮二十篇,嘉禮四十二篇,凶禮十一篇,是為貞觀禮。

    高宗又詔太尉長孫无忌、中書令杜正倫李義府、中書侍郎李友益、黃門侍郎劉祥道許圉師、太子賔客許敬宗、太常卿韋琨等增之為一百三十卷,是為顯慶禮。其文雜以式令,而義府、敬宗方得幸,多希旨傅會。事旣施行,議者皆以為非,上元三年,詔復用貞觀禮。由是終高宗世,貞觀、顯慶二禮兼行。而有司臨事,遠引古義,與二禮參考增損之,無復定制。武氏、中宗繼以亂敗,無可言者,博士掌禮,備官而已。

    玄宗開元十年,以國子司業韋縚為禮儀使,以掌五禮。十四年,通事舍人王喦上疏,請刪去禮記舊文而益以今事,詔付集賢院議。學士張說以為禮記不刊之書,去聖久遠,不可改易,而唐貞觀顯慶禮,儀注前後不同,宜加折衷,以為唐禮。乃詔集賢院學士右散騎常侍徐堅、左拾遺李銳及太常博士施敬本撰述,歷年未就而銳卒,蕭嵩代銳為學士,奏起居舍人王仲丘撰定,為一百五十卷,是為大唐開元禮。由是,唐之五禮之文始備,而後世用之,雖時小有損益,不能過也。

    貞元中,太常禮院脩撰王涇考次歷代郊廟沿革之制及其工歌祝號,而圖其壇屋陟降之序,為郊祀錄十卷。元和十一年,祕書郎、脩撰韋公肅又錄開元已後禮文,損益為禮閣新儀三十卷。十三年,太常博士王彥威為曲臺新禮三十卷,又採元和以來王公士民昏祭喪葬之禮為續曲臺禮三十卷。嗚呼,考其文記,可謂備矣,以之施于貞觀、開元之間,亦可謂盛矣,而不能至三代之隆者,具其文而意不在焉,此所謂「禮樂為虛名」也哉!

    五禮

    一曰吉禮。

    大祀:天、地、宗廟、五帝及追尊之帝、后。中祀:社、稷、日、月、星、辰、岳、鎮、海、瀆、帝社、先蠶、七祀、文宣、武成王及古帝王、贈太子。小祀:司中、司命、司人、司祿、風伯、雨師、靈星、山林、川澤、司寒、馬祖、先牧、馬社、馬步,州縣之社稷、釋奠。而天子親祠者二十有四。三歲一祫,五歲一禘,當其歲則舉。其餘二十有二,一歲之間不能遍舉,則有司攝事。其非常祀者,有時而行之。而皇后、皇太子歲行事者各一,其餘皆有司行事。

    凡歲之常祀二十有二:冬至、正月上辛,祈穀;孟夏,雩祀昊天上帝于圓丘;季秋,大享于明堂;臘,蜡百神于南郊;春分,朝日于東郊;秋分,夕月于西郊;夏至,祭地祇于方丘;孟冬,祭神州、地祇于北郊;仲春、仲秋上戊,祭于太社;立春、立夏、季夏之土王、立秋、立冬,祀五帝于四郊;孟春、孟夏、孟秋、孟冬、臘,享于太廟;孟春吉亥,享先農,遂以耕籍。

    凡祭祀之節有六:一曰卜日,二曰齋戒,三曰陳設,四曰省牲器,五曰奠玉帛、宗廟之晨祼,六曰進熟、饋食。

    一曰卜日。凡大祀、中祀無常日者卜,小祀則筮,皆于太廟。

    卜日,前祀四十有五日,卜于廟南門之外,布卜席闑西閾外。太常卿立門東,太卜正占者立門西,卜正奠龜於席西首,灼龜之具在龜北,乃執龜立席東,北向。太卜令進受龜,詣卿示高,卿受視已,令受龜,少退俟命。卿曰:「皇帝以某日祗祀於某。」令日:「諾。」遂還席,西向坐。命龜曰:「假爾太龜,有常。」興,授卜正龜。卜正負東扉坐,作龜,興。令進,受龜,示卿。卿受,反之。令復位,東向,占之,不釋龜,進告於卿曰:「某日從。」乃以龜還卜正。凡卜日必舉初旬;不吉,即繇中及下,如初儀。

    若筮日,則卜正啟韇出策,兼執之,受命還席,以韇擊策,述命曰:「假爾太筮,有常。」乃釋韇坐策,執卦以示,如卜儀。小祀筮日,則太卜令涖之,日吉乃用,遇廢務皆勿避。

    二曰齋戒。其別有三:曰散齋,曰致齋,曰清齋。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中祀,散齋三日,致齋二日;小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

    大祀,前期七日,太尉誓百官於尚書省曰:「某日祀某神祇于某所,各揚其職。不供其事,國有常刑。」於是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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