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一 志第四十一

    卷五十一 志第四十一 (第2/3页)

    貞觀中,初稅草以給諸閑,而驛馬有牧田。

    太宗方銳意於治,官吏考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同時輸者先遠民。皆自概量。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異物、滋味、口馬、鷹犬,非有詔不獻。有加配,則以代租賦。

    其凶荒則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尚書左丞戴冑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以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粳、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取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其後洛、相、幽、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貞觀初,戶不及三百萬,絹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錢,外戶不閉者數月,馬牛被野,人行數千里不齎糧,民物蕃息,四夷降附者百二十萬人。是歲,天下斷獄,死罪者二十九人,號稱太平。此高祖、太宗致治之大略,及其成效如此。

    高宗承之,海內艾安。太尉長孫无忌等輔政,天下未見失德。數引刺史入閤,問民疾苦。即位之歲,增戶十五萬。及中書令李義府、侍中許敬宗旣用事,役費並起。永淳以後,給用益不足。加以武后之亂,紀綱大壞,民不勝其毒。

    玄宗初立求治,蠲傜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歲再遣之。開元八年,頒庸調法于天下,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丈。然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監察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羨田、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百,以攝御史分行括實。陽翟尉皇甫憬上書言其不可。玄宗方任用融,乃貶憬為盈川尉。諸道所括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

    十六年,乃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州縣長官勸織,中書門下察濫惡以貶官吏,精者褒賞之。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州縣歲上戶口登耗,採訪使覆實之,刺史、縣令以為課最。

    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并,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

    先是楊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供春綵。因詔江南亦以布代租。

    中書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法,歲為旨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條目旣多,覆問踰年,乃與採訪朝集使議革之,為長行旨,以授朝集使及送旨符使,歲有所支,進畫附驛以達,每州不過二紙。

    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州縣長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有濫惡,督中物之直。二十五年,以江、淮輸運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粟常賤,乃命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亦從之。河南、北不通運州,租皆為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轉運。

    明年,又詔民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又以民間戶高丁多者,率與父母別籍異居,以避征戍,乃詔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孝者免傜役。天寶三載,更民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五載,詔貧不能自濟者,每鄉免三十丁租庸。男子七十五以上、婦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為侍;八十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