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第2/3页)

    《隋书》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治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

    又曰:“厍狄士文拜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无馀财。其子尝啖官厨饼,士文枷之於狱累日,杖一百,步送还京。僮隶无敢出门。

    又曰:燕荣为幽州总管,按部道次见丛荆,堪为笞捶,命取之,辄以试人。人或自陈无咎,荣曰:”後若有罪,当免尔。”及後犯细过,将挝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许有罪宥之。”荣曰:“无过尚尔,况有过耶?”榜棰如旧。

    《唐书》曰:开元二年,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煞即煞,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煞不可辱也。”

    又曰:开元中,前广州都督斐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煞,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宰缮,今先不可轻行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悦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即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言非为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又曰:王遂为浙西观察使,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常制。既遇祸,监军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人出示於朝以作诫。

    《世说》曰:桓宣武在荆州,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令史授杖正从朱衣,上过桓室,年少从外来,云向从门下过,令史授杖。上稍□根,下拂地足,意讥其不着。宣武云:“我犹患其重。”

    传集曰:咸为左丞,杨济与咸书曰:“昨遣人相视授罚,云大重,以为恒然。相念杖痕不耐风寒,宜深慎护,不可轻也。当饮酒,令体中常暖为佳,苏治疮上急痛,故寄往之。”咸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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