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五十六
卷之三百五十六 (第1/3页)
郡人陳子龍臥子 宋徵璧尚木 周立勳勒卣 彭賓燕又纂輯
曾孫徐孚遠闇公校
徐司寇奏疏(疏)
徐陟
◆疏
奏為懇乞天恩酌時事備法紀以善臣民以贊聖治事
○奏為懇乞天恩酌時事備法紀以善臣民以贊聖治事
公此疏在大法小廉而疏後幅尤惓、惓于、小民真仁、人之言哉
臣一介草茅眇無知識荷蒙 聖恩拔植濫廁留都三法司之末、感激遭際、莫罄名言、臣自任今職以來、歷審一應罪囚、習見人情日流於放逸、 國典未見其欽遵、事關職守、不容隱默、輒敢昧死為我 皇上陳之、
計開
一竊盜軍舍餘下臣查軍舍餘丁、凡竊盜、止問罪而免刺字、三犯則與民三竊者一體處絞、此輩偷盜之罪、既不少貸之於先、三犯之絞、又不末减之於後、止是中間免刺一節、與民不同、葢 國初見軍官軍人等。身在行陣。萬死一生。以立戰功。故以此優之推而及於餘丁人等。亦免刺耳。今之軍人偷生冗食。非國初之比甚矣。軍官軍吏。總小旗將軍力士校尉勇士猶有職役可守。名目稍優。是以稍知畏憚。不敢多犯。若軍人正餘廚匠舍餘人等、顧以不刺為例。謂得掩餙。轉相效尤。畧無警畏。視民十死八九。實為長奸。臣愚以為此輩。既不為宥罪矣。又何必獨免其刺以翼之趋。而教之偷乎。今請著為定例。與民犯一體刺字。俾得其平。如遇征調廵捕等項。稍有微功者。准與告官起除。使知自新。庶作其勇。
一詐欺取財、貪黷不止、臣惟見行律法小民小臣、犯賍分剋、亦必追問入官給主、葢彼于上無法而無所畏憚故也、宜其知所懲禁矣、而有屢犯不悛者、豈無自哉、比犯賍私、臣於審錄時、每見犯該追賍罪囚、輒與僚屬、嘆論、邸報所傳、廵撫總督等官被人指摘賍私累至數十萬、 朝廷大法、僅行于下、而不行於上往往止于降調。重者不過閑住為民。若充軍則十一矣。追賍者葢萬一耳。是累犯賍之徒。少者罪反重。而宜嚴。多者罪反輕而宜縱乎。此其故不可言也。夫天下之財皆民之膏血 朝廷之財也、向來督撫在外、或以兵餉、或以加派、或以勸借、或以酷刑、或以訪拿、或以紙贖、或公行、取討、或虛價勒買、或因事受財、或侵盜庫藏、百計攘奪于軍、剋削于民、為神人共憤、及被論劾、獨得偏廢、追賍之法、降調者仍享富貴、退黜者亦以富終其身、及于子孫、烏足以示戒、是以官民效尤屢犯不止、此不當盡法以立之防乎、或謂言官風聞、未必皆實、臣愚以為一人之言、容或有風聞之說、然亦未必舉他事即無誤、而言人之賍私即有誤也、又時當舉劾之會、以臺諫數人之耳目、訪以旬月之久、所講求亦既詳且盡矣、所言賍私、果百無一實乎。縱使虛情相參。亦當行令各該廵按御史勘實追取。不當只以降調等項塞白。臣又聞之、各處廵撫總督提調等官賍盜、以前二十年之間為甚、必須申嚴律例、凡大小臣工、被論賍私勘實與民一體立限嚴追。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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