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

    卷一一 (第3/3页)

不祥之实,蔽贤者当之。”

    张栻曰:“天生斯贤以为人也,蔽贤之人妨贤病国,不祥孰甚焉。”

    臣按:天生贤才以为君用,人能引而进之,其为祥也大矣。媚疾之人蔽之而不容其进,非但不祥于其身,国而不幸有斯人,岂非大不祥哉?汉诏有云“蔽贤蒙显戮”,以是不祥之人投诸豺虎有北可也。

    荀卿曰:“下臣事君以货,中臣事君以身,上臣事君以人。”

    臣按:或人问报国孰为大?曰荐贤为大。盖竭一身之智力其效少,竭众人之智力其效多,由是以观,则人臣之所以事其君者,其高下可知矣。

    汉武帝诏曰:“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今或至阖郡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壅于上闻也。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议不举者罪,有司奏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臣按:未用之贤,其进与否在公卿、大夫之见任者,后世立法,因其所举贤否而坐其举主则有矣,未有以贤之不进而诛其见任者以责其必进者也。汉去古未远,故其诏令之颁犹有古意存焉。

    魏明帝时,士人多务进趋,廉逊道缺,刘寔著《崇让论》以矫之,其略曰:古者圣王之化天下所以贵让者,欲其出贤才、息争竞也。夫人情莫不皆欲己之贤,故劝令让贤以自明,故让道兴,贤能之人不求而自至矣,至公之举自立矣,百官具任,为百官之副亦具以矣。一官缺择众官所让最多者而用之,审之道也。在朝之士相让于上,下皆化之,推贤让能之风从此生矣。夫在官之人其中贤明者亦多矣,岂皆不知让贤为贵耶?直以时皆不让,习以成俗,故不为耳。

    臣按:唐宋举官自代之制,盖本寔之此论,非独可以见其人材用之,实亦足以崇推让之风焉。

    唐狄仁杰荐张柬之、姚元崇、桓彦范、敬晖等数十人,率为名臣。或谓仁杰曰:“天下桃李悉在公门。”仁杰曰:“荐贤为国,非为私也。”

    张说喜推籍后进,善用人之长,多引天下知名士以佐佑王化、粉泽典章,成一王法始。知进贤院,尝荐张九龄可备顾问。说卒,上思其言,召为秘书少监、集贤院学士。

    臣按:为大臣者皆能如狄仁杰、张说之荐贤,其为国家治道之助多矣。李克曰:“达观其所举。”二臣之所举如此,则其人之贤可知也已。

    崔祐甫为相,荐举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德宗尝谓之曰:“人言卿所用多涉亲故,何也?”对曰:“臣为陛下择百官不敢不详慎,苟平生未之识,何以谙其才行而用之?”

    司马光曰:“用人者无亲疏、新故之殊,惟贤不肖之察。其人未必贤也,以亲故而取之,固非公也;苟贤矣,以亲故而舍之,亦非公也。天下之贤非一人所能尽,若必待素识而用之,所遗亦多,必也举之以众、取之以公而已,不置毫发之私于其间,则无遗才旷官之病矣。”

    文宗时,中书门下奏请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常选人中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如刺史所举并两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如犯赃至一百贯已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已上者移守僻远小郡。

    臣按:人之难知而节之易变者莫如利,今日不取,安保其他日之皆不取哉?此事不取,安保其他事之皆不取哉?人固难保矣,而所以坐人罪者又未必皆得其实,此连坐举主之法名虽美而实未易行也。

    五代周世宗令翰林学士、两省举令录,除官之日,仍署举者姓名,若贪秽败官并当连坐。

    胡寅曰:“保任天下之至难也,夫中人以上不万一焉,中人固不易得矣,中人以下滔滔是也。迫祸难、处困穷、临势利、怵交党,此改行易守之会也。中人者一出一入焉,忍与不忍、敢与不敢相权于中,未至于甚,忍而不敢之心胜;怵迫甚矣,不忍而敢之心决:此人情之大常、物理之必至也。诚知其人今不为是,安知其他日渝与不渝也,而况其下者乎?故连坐之法似美而实弊,似美故其初激昂,实弊故其终废格。若曰吾姑严为之防尔,则奸人窥之其弊益甚,然则奈何?曰:人君惟典学明道、识拔真贤以为辅相,则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如储木于山、育鱼于渊,惟君所取,此非一日之力也。立法保任,苟给目前,策之下也。”

    臣按:胡寅所谓“人君典学明道、识拔真贤以为辅相,则有成材之具、得人之方”,此推本反己之论。

    宋太宗雍熙二年,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各于京官、幕职、州县中举可升朝者一人。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

    臣按:宋朝内外官皆责令在廷大臣举荐,不颛颛用选法也。

    端拱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逾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

    臣按:举主连坐之法行之久矣,而此又立举主自首原罪之比,盖以所举之人事未彰露即许首原,既已彰露必坐以连坐之罪。此法苟行,则所举及受举之人咸知惧矣。

    真宗诏:每年终,翰林学士以下常参官并同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己谙委,或众共推称。至令合门、御史台计会催促,如年终无举官状,即奏闻当行责罚。

    臣按:宋朝人君切于举贤如此,可以为后世法。

    真宗复举官自代之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在内者于合门投下,在外者附驿以闻,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

    臣按:此举官自代之制,诚能举而行之,吏、兵二部各立簿籍二,编次所让表状,一以进内,一以留司,据此以为铨用升擢之资,其于进用贤才不为无益。

    司马光言于其君(哲宗)曰:“人之才性各有所能,知人之难圣贤所重,若专引知识则嫌于挟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欲乞以十科取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如韩嵩之荐韩休),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如李峤之荐季邕),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如谢安之荐谢玄),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如匡衡之荐孔光),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如萧望之之荐薛广德),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如张说之荐张九龄),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如魏元忠之荐吴兢),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如袁盎之荐张释之),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如李祐之荐李巽),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如丙吉之荐于定国)。应职事官自尚书以下,每岁于十科中举三人,中书省钞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敕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执政各随所举之科选差。”

    臣按:天下人才不拘拘于此十科,况其各科之中所当用者亦有多寡不同。臣愚以为当如苏洵所云,《书》曰“载采采”,举人者当明著其迹,曰某人廉吏也尝有某事知其廉,某人能吏也尝有某事知其能,虽不必有非常之功而皆有可举之状,其特曰廉能而已者不听。如此,则取人之路广,当道者量其才器而用之,庶乎其得人矣。

    英宗时诏中外臣僚,于文资官内,不以职位高下举行实素著、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之人;又于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内,举其堪充将领及行陈任使之人。司马光言:“臣始闻之不胜庆抃,既而议者皆言数年之前亦有此诏,所举甚众,未闻朝廷曾有所升擢,今兹盖亦修故事、饰虚名而已,非有求贤之实也。若果如此,诚有何益?乞将今来臣僚所举之人,随其资叙各置一簿,编其姓名,留之禁中,其副本降付所司,遇文武官员有阙应系上件差遣者,并乞于所举官簿内资叙人中亲加选择点定。”

    臣按:光所言“数年前亦有此诏,而今之所行亦是修故事、饰虚名而已”,此切中后世诏令之弊,非但求贤一事然也。所谓置簿禁中一说尤为切要,但欲遇阙亲为点定,似乎未善。臣愚以为必须待所司各拟以闻,然后据此簿考其当否以点定之,如此,则人君于一世之人才皆有所据以知其人,亦可因所举之得失以知其人之贤否。

    苏轼曰:“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长吏举之。又恐其举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罪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于十数年之后,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以致官而无忧,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干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其去官者又以不坐。夫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罚之甚轻。”又曰:“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盖以连坐者多故也,如盗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知终身之廉者而后举,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以督察之。”

    臣按:苏轼此言盖以职司守令于其属有可督察之势,而欲以举官之罪罪之。夫职司守令在其人,今日之己任则为其属,其属有罪而不察固有罪矣。若夫举官,前日之所举而今日有罪,彼又何预哉?臣愚以为,宜令举主于初举之时明具保任连坐之状,若其所举之人有不如所举,许其于事情未露之前具实发觉之,则原其缪举之罚。如此,则举人者有所恃而敢于荐扬,受举者有所畏而不敢改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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