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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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七 (第1/3页)

    ▲王朝之禮(下)

    《儀禮》:大射之儀,君有命戒射,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讚者(讚,佐也,謂士佐執事不射者)。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射人,宿視滌。

    臣按:宰,塚宰,天官治卿也。將有祭祀之事當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射人則戒公、卿、大夫之與射者,司士則戒士之為讚佐者。前射之三日,宰夫則戒塚宰與司馬。凡大射則合其六耦,而司馬又俾其屬。所謂射人者,溉滌其禮器及掃除其射宮焉。

    《射義》曰:古者天子以射選諸侯、卿、大夫、士,射者男子之事也,因而飾之以禮樂也。故事之盡禮樂而可數為以立德行者,莫若射,故聖王務焉。

    鄭玄曰:“射者男子之事,謂生有懸弧之義也。”

    方愨曰:“天子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虎侯則天子所自射也,熊侯則助祭諸侯所射也,豹侯則卿、大夫、士所射也。射之中否足以觀人之賢不肖,故天子以之選人焉。以之選人而天子亦自射者,以身率之也。或先行燕禮,或先行鄉飲酒之禮,所謂飭之以禮也。或以《騶虞》為節,或以《狸首》為節,所謂飭之以樂也。”

    古者天子之製,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

    葉夢得曰:“貢士而擇之助祭者,所以示敬而不敢專爵祿也。”

    《周禮》: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麵,孤東麵,卿、大夫西麵,諸侯在朝則皆北麵,詔相其法。若有國事則掌其戒令,詔相其事,掌其治達。

    鄭玄曰:“位,將射始入見君之位。諸侯來朝,王與之射於朝者皆北麵,從三公位,法其禮儀也。國事謂若王有祭祀之事,諸侯當助其薦獻者也。戒令,告以齊與期。掌其治達,謂諸侯因與王射及助祭而有所治,受而達之於王,王有命又受而下之。”

    臣按:先王於祭祀賓燕之事則必有射,方其與諸侯行賓射之禮,則國之三公、孤、卿、大夫預焉,故射人掌其位也。三公北麵,答君也;孤東麵,佑王也;卿、大夫西麵,佐王也。大射有士而此士不預者,射人所掌乃賓射,而大射則選賢與祭也,故亦及士焉。

    以射法治射儀,王以六耦(兩人為耦)射三侯(熊、虎、豹),三獲(執旌而告獲者)、三容(三人容設之以蔽待獲者),樂以《騶虞》(以歌為節),九節(以九為數)五正(以五采為正鵠);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獲、二容,樂以《狸首》(今詩亡),七節三正(朱、白、蒼三色);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射(麋侯也),一獲、一容,樂以《采袴》,五節二正(朱、綠);士以三耦,射(胡犬)侯,一獲、一容,樂以《采繁》,五節二正(與孤、卿同)。

    陳澔曰:“節者,歌詩以為發矢之節度也。一終為一節,尊卑之節雖多少不同,而四節以盡乘矢則同,如《騶虞》九節則先歌五節以聽,餘四節則發四矢也,七節者三節先以聽,五節者一節先以聽也。四詩唯《狸首》亡。”

    臣按:先儒有言,射者男子之所有事者也。天子無事則用之於禮義,故有大射、賓射之禮,所以習容習藝,觀德而選士;天子有事則用之於戰勝,故主皮、主力,所以禦侮克敵也。大射之禮詳見《儀禮》本文。(以上大射)

    《周禮》:甸祝掌四時之田(春郤、夏苗、秋獮、冬狩)表(立表以祭)貉(師祭也,與祃同)之祝號,舍奠於祖廟(告祖廟而後田也),禰(父廟)亦如之。師甸(用師以田),致禽於虞中(所表之處),乃屬禽(別其種類)。及郊,饁(饋也)獸,舍奠於祖禰,乃斂(頒也)禽。絺(禱也)牲、絺馬(禱牲與馬之祭),皆掌其祝號。

    臣按:四時之田,春郤、夏苗、秋獮、冬狩也。田者,習兵之禮,故人君將田,立表以祭謂之表貉,祭於立表之處,無壇壝,置甲胄弓矢於神座之側,建槊於神座之後,告將師田也。既田,虞人植旗所祃之地,以所得之禽各以其類聚之,用以饁饋於郊,薦於四方群兆,入以釋奠於祖禰,告至也。斂禽者,擇其三十入於臘人以為幹豆,備祀享祭焉,既而又以所斂之禽祭禱於牲牢之神以求其肥腯,祭禱於馬祖之神以求其孔阜。由是以觀,先王之田其有禮也如此,非專為遊畋也。

    跡人(主跡知鳥獸之處)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鹿子)卵者與其毒矢射者。鄭玄曰:“禁麛卵與其毒矢射者,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

    田仆掌馭田路(即巾車之木路)以田(田獵也)、以鄙(巡行郡縣),掌佐車(田車副貳)之政,設驅(謂驅禽使前)逆之車,令獲者植旌,及獻比禽(比次其大小之類)。凡田,王提馬而走(使人扣而舉其馬),諸侯晉(使人扣而仰其馬),大夫馳(放而不扣)。

    王安石曰:“提,節之;晉,進之;馳則亟進之。尊者安舒,卑者速戚。”

    臣按:古者田獵之禮,蓋因之以修武事、備牲豆,非以恣其殺戮之心,以為馳騁之娛也。是以三代盛王因之以行禮,不得已而為之,故必擇仆禦之人以掌佐車之政,故於王之馬則提之,提之者扣舉之使不至於奔逸而傾跌也。昔漢武帝好田獵,嚐自擊熊豕、馳逐野獸,司馬相如借楚為諭,作賦諷之曰:“終日馳騁,勞神苦形,罷車馬之用,抗士卒之情,費府庫之財而無德厚之恩,務在獨樂不顧眾庶,忘國家之政,貪雉兔之獲,仁者不為也。”其後又上疏諫,有曰:“卒然遇逸材之獸,犯屬車之塵,輿不及還,轅人不暇施巧,雖有烏獲、逄蒙之技不得用,枯木朽株盡為難矣。”言尤切直。(詳見前《衍義》)

    《詩序》:《車攻》,宣王複古也。宣王能內修政事,外攘夷狄,複文、武之竟土,修車馬,備器械,複會諸侯於東都,因田獵而選車徒焉。其第七章詩曰:蕭蕭馬鳴,悠悠旆旌。徒禦不驚,大庖不盈。

    朱熹曰:“古者田獵獲禽,麵傷(謂當麵射之)不獻,踐(音剪)毛(謂在傍逆射)不獻,不成禽不獻(惡其害細小)。擇取三等,自左膘(脅後髀前肉也)而射之達於右腢(肩前)為上殺,以為幹豆奉宗廟;達右耳本者次之,以為賓客;射右髀(股外)達於右祇(音,遝脅也)為下殺,以充君庖。每禽取三十焉,每等得十,其餘以與士大夫習射為澤宮,中者取之。是以獲雖多而君庖不盈也。張子曰:‘饌雖多而無餘者,均及於眾而有法耳。凡事有法,則何患乎不均也’。”

    臣按:宣王中興,因田獵以選車徒,蓋非為流連荒亡之舉也,然又循理守法而不從欲以多取,取之而不盡以用焉,此所以為王者之事也。《春秋》:魯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胡安國曰:“戎祀國之大事,狩所以講大事也,用民以訓軍旅所以示之武而威天下,取物以祭宗廟所以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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