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四

    卷五四 (第3/3页)

同鬼、神、壒,一曰类,二曰造,三曰褵,四曰絪,五曰攻,六曰说。

    王昭禹曰:“夫鬼、神、壒(与祇同)之于人,幽明异势,疑若不可同也,然鬼神依人而行,先王与鬼神合其吉凶则同,鬼、神、壒固有其道矣,所祈如此,亦以与民同吉凶而已。”

    臣按:大祝所掌之祝辞六,皆所以祈福祥也。又所祈之事又有六焉,类则聚于一若类于上帝也,造则诣其所若造于祖也,禬若禬国之凶荒、民之札丧之属,騑若春秋祭騑之属,攻若翦氏以攻騑攻之之属,说谓辞以责之若庶氏以攻说禬之之属,凡此皆所以祈福祥也。夫福祥之所以为福祥,无灾祸之谓也,去其灾祸则福祥在是矣。祝者其辞,祈者其事,大祝以祝辞事鬼神,而祝之中又各因其事而祈之,以同乎鬼神,《易》所谓“与鬼神同其吉凶”,其斯之谓欤?

    辨六号,一曰神号,二曰鬼号,三曰壒号,四曰牲号,五曰齍号,六曰币号。

    吴澂曰:“号者谓尊其名更为美称。神号者尊天曰皇天上帝,鬼号者尊祖曰皇祖伯某,壒号者尊地曰后土地祗,牲号者牛曰一元大武之类,齍号者黍曰芗合之类,币号者币曰量币之类,致美于牲币所以致敬于鬼神也。”

    臣按:所谓号者易其常名以为美称,用申其所以尊而敬之之心焉。

    《礼记曲礼》曰:践(履也)阼(主阶也)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

    陈澔曰:“祝辞称孝王某者,事亲之辞;嗣王某者,事神之辞也。”

    吴澂曰:“宗庙所祭者一家之亲,内神也,故曰内事;郊社及山川之属所祭者天下一国之神,皆外神也,故曰外事。”臣按:某者天子之名也,孝王某、嗣王某皆祝辞也。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

    吕大临曰:“此章泛论祭祀之法。天子继天而王,君天下而有之,冬日至祀天,夏日至祭地,四时各祭其方以迎气,又各望祭其方之山川,五祀则春祭户、夏祭灶、季夏祭中溜、秋祭门、冬祭行,此所谓岁遍。诸侯有国,国必有方,祭其所居之方而已,非所居之方及山川不在境内者皆不得祭,故曰方祀。大夫有家,不与山川之祀,所得祭者五祀而已。天子至大夫,言祭百神而不及其先,惟于士言者,举轻以明重,且言士有不得祭者也。”

    臣按:先儒言天子祭天地则天下之事,诸侯方祀则一国之事,大夫祭五祀则一家之事,士祭先则一身之事。盖德有隆杀,故所祭之神有大小;业有广狭,故所祭之神有远近。

    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

    吕大临曰:“废之莫敢举,如已毁之宗庙、变置之社稷不可复祀也;举之莫敢废,如已修之坛而辄毁、已正之昭穆而辄变也。非所祭而祭之,如法不得祭与不当祭而祭之者也。淫,过也。以过事神弗享也,故无福。”

    陈淳曰:“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大夫祭五祀、士祭其先,古人祀典品节一定,不容紊乱,在诸侯不敢僭天子而祭天地,在大夫不敢僭诸侯而祭山川,如季氏旅泰山便不是礼,故曰非所当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淫祀皆是不正之鬼,假如正当正神,自家不应祀而祀,便是淫祀。”

    臣按:鲁立武宫、立炀宫,举其废也;跻僖公,废其举也;鲁之郊禘与祀文王、祀爰居,祭所不当祭也。若楚昭王之不祀河、宁武子之不祀相,皆变易旧俗而趋之正,则于礼为得矣。

    《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陈澔曰:“视三公、视诸侯,诸视其饔饩牢礼之多寡以为牲器之数也。因国,谓所建国之地因先代所都之故墟也。今无主祭之子孙,则在王畿者天子祭之,在侯邦者诸侯祭之,以其昔尝有功德于民,不宜绝其祀也。”

    朱熹曰:“一家之主则一家鬼神属焉,诸侯守一国则一国鬼神属焉,天子有天下则天下鬼神属焉。看来为天下者这一个神明是什么大,如何有些子差忒,得若纵欲无度,天上许多星辰、地下许多山川如何不变怪?”

    臣按:祭祀之礼,在上者可以兼下,在下者不可以僭上,荀卿曰“郊止乎天子,社止乎诸侯,道及乎大夫”是也。盖天子继天以出治,凡其治之所及,其人民土地皆为所有,是凡在天成象若日月星辰之类,在地成形若山川丘陵之类,人生其间若先代圣君贤相、名臣烈士之类,其精神气魄皆与之相为流通贯彻。虽其物之殊形、其人之已往,然吾一念之诚既立于此,则彼虽高高于九霄之上、累累于万里之远、寥寥于千百世之久,莫不翕聚于勚之间、感孚之际,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也。苟纵欲败度,弗事上帝神祗,遗厥先宗庙弗祀,攘窃神祗之牲牺牷,则吾之精神既不孚于冥冥之间,而神之气类亦不形于昭昭之际,朱子所谓天上许多星辰、地下许多山川如何不变怪,有必然者矣。噫,彼昏狂之君至谓祀无益、谓神无能为,而荒诞者又驰心冥漠之域而蠹财劳民以从事乎鬼教,二者之失均焉,惟礼所得为者为之,斯为中道矣。

    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犹躐也)绋(酺车索也)而行事。郑玄曰:“不敢以卑废尊也。”

    孔颖达曰:“私丧卑,天地、社稷尊。虽遭私丧,既殡已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未葬之前属绋于,祭天地、社稷须越躐此绋而往祭所,故云越绋,六宗、山川之神则否。”

    陆佃曰:“不祭谓宗庙尔,即天地、社稷,虽未葬犹祭之,是之谓越绋。”

    臣按:宋英宗初即位,有人以此问程颐,颐谓:“古人居丧百事皆如礼,虽废祭祀可也。今人百事皆如常,特于祭祀废之则不若无废为愈也。”张载正之曰:“父在,子为母丧则不敢见其父,不敢以非礼见也。今天子为父之丧以此见上帝,是以非礼见也,故不如无祭。”臣窃以为后世人君往往于柩前即位,而丧服用以月易日之制,事事皆从古矣,而独于祭祀之礼必拘古制,可乎?设遭大丧,果终三年之制,则郊社、宗庙之礼特遣礼官摄行,如《周礼》大宗伯所谓有故则摄行祭事之文,不然则用程颐之说可也。

    以上总论祭祀之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