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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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也。”
朱熹又曰:“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過於慘刻,今之士大夫恥為法官,更相循襲以寬大為事,於法之當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於五刑以弼五教,雖舜亦不免,教之不從刑以督之,懲一人而天下知所勸戒,所謂辟以止辟,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則人無所懲懼,陷於法者愈眾,雖曰仁之,適以害之。聖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德禮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曾不用政刑,故《書》說‘刑期於無刑’,隻是存心期於無,而刑初非可廢。”
臣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此萬古聖人製刑之本意也,可見刑之製非專用之以治人罪,蓋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倫之教,故製刑以輔弼之,使其為子皆孝、為臣皆忠、為兄弟皆友,居上者則必慈、與人者則必信,夫必守義、婦必守禮,有一不然,則入於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天下之人有見於此,其資質之美者有所畏而一於為善,氣稟之偏者有所懲而不敢為惡,則彝倫為之益敘,而刑罰可以不用矣。
皋陶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
朱熹曰:“過者不識而誤犯也,故者知之而故犯也。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即上篇所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者也。罪已定矣,而於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輕者則從輕以罰之;功已定矣,而於法之中有疑其可輕可重者則從重以賞之。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者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害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此其仁愛忠厚之至,皆所謂好生之德也。蓋聖人之法有盡而心則無窮,故其用刑行賞或有所疑,則常屈法以伸恩,而不使執法之意有以勝其好生之德,此其本心所以無所壅遏而得行於常法之外,及其流衍洋溢、漸涵浸漬有以入於民心,則天下之人無不愛慕感悅,興起於善而自不犯於有司也。”
朱熹曰:“觀皋陶所言‘帝德罔愆’以下一節,便是聖人之心涵育發生,真與天地同德,而物或自逆於理以幹天誅,則夫輕重取舍之間亦自有決然不易之理,其宥過非私恩,其刑故非私怒,罪疑而輕非姑息,功疑而重非過予,如天地四時之運,寒涼肅殺常居其半而涵養發生之心未始不流行乎其間,此所以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而自不犯於有司,非既抵罪而複縱舍之也。夫既不能止民之惡而又為輕刑以誘之,使得以肆其凶暴於人而無所忌,則不惟彼見暴者無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於有司者且將日以益眾,亦非聖人匡直輔翼,使民遷善遠罪之意也。”
臣按:好生之德洽於民心,此帝舜所以為舜也。蓋天地生人而人得以為生,是人之生也莫不皆欲其生,然彼知己之欲生而不知人之亦莫不欲其生也,是以相爭相奪以至於相殺,以失其生生之理。人君為生人之主,體天地之大德,為生靈之父母,於凡天下之人無不欲其生,於凡有生者苟可以為其養生之具者無不為之處置營謀,俾之相安相樂以全其生生之天,苟於其中有自戕其生而逆其生生之理者,則必為之除去,此所以有刑法之製焉。所以然者,無非欲全民之生而已,聖人欲全民之生如此,一言以蔽之曰好生。籲,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德曰仁,仁者好生之謂也。
《康誥》: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用也)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蔡沈曰:“此慎罰也。人有小罪,非過誤,乃其固為亂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即《舜典》所謂‘刑故無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過誤,出於不幸偶爾如此,既自稱道盡輸其情,不敢隱匿,罪雖大時乃不可殺,即《舜典》所謂‘宥過無大’也。諸葛孔明治蜀,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其‘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之意歟。”
臣按:《康誥》所謂“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一言,此後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條所自出也。
非汝封(康叔名)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三字當在“又曰”下)又曰劓(割鼻也)(截耳也)人,無或劓人。
蔡沈曰:“刑殺者天之所以討有罪,非汝封得以刑之殺之也,汝或無以已而刑殺之。刑殺,刑之大者;劓,刑之小者,兼舉小大以申戒之也。”
朱熹曰:“康叔為周司寇,故一篇多說用刑。呂氏說非汝封刑人殺人,則人亦無敢刑人殺人。又曰非汝封劓人,則人亦無敢劓人。蓋言用刑之權正在康叔,不可不謹之意耳。”
臣按:《康誥》此言可見刑無大小,皆上天所以討有罪者也。為人上者苟以私意刑戮人,則非天討矣。一人殺人有限,而下之人效之其殺戮滋多,為人上者奈何不謹於刑戮,上拂天意、下失人心,皆自此始。衰世之君往往任意恣殺,享年所以不永、國祚所以不長,其以此夫。
王曰:“汝陳時臬(法也,為準限之意)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宜也)刑義殺,勿庸以次(次舍之次)汝封。乃汝盡遜(順也)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
蔡沈曰:“言敷陳是法,與事罰斷以殷之常法矣,又慮其泥古而不通,又謂其刑其殺必察其宜於時者而後用之,既又慮其趨時而徇己,又謂刑殺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慮其刑殺雖已當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謂使汝刑殺盡順於義,雖曰是有次敘,汝當惟謂未有順義之事。蓋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罰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臣按:此武王封康叔於衛,告以謹罰之意。蓋衛是殷之故都,周承殷之後,康叔往殷故都而治其遺民,故欲其敷陳是刑法之事,其有所罰者一斷以前殷之常法矣。然殷之刑殺不必皆是也,有合義者焉有不合義者焉,惟取其合於義者而用之,然所謂合義與否又不可專用以就己意也,夫既合於義又不徇己,則刑罰當其罪矣。設使刑殺盡順於義,雖曰是有次敘,而汝亦惟曰未有順義之事焉。蓋刑殺關乎人之性命,一人負冤,天地為之變色,和氣為之感傷,人心為之喪失,烏可以輕忽哉?武王告康叔以雖盡遜而惟曰未遜事,蓋欲康叔之心常常不足,已遜而猶曰未遜,已盡而常如未盡,則不敢輕視人命而苟具獄辭,則問刑之人與受刑之人兩無所憾焉,刑罰無不中者矣。人君命臣以治民而欲其慎罰,拳拳告教如此,為之臣者安敢不盡其心哉?
《立政》曰: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又曰: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於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又曰: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於庶獄,惟有司之牧夫。
蔡沈曰:“庶獄,獄訟也。庶慎,國之禁戒儲備也。和調均齊,獄慎之事,而又戒其勿以小人間之,使得終始其治,此任人之要也。文子文孫者,成王、武王之文子,文王之文孫也。誤,失也,有所兼有所知不付之有司而以己誤之也。正猶《康誥》所謂正人與宮正、酒正之正,指當職者。為言不以己誤庶獄庶慎,惟當職之人是治之。”又曰:“始言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繼言其勿誤於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至是獨曰其勿誤於庶獄,惟有司之牧夫,蓋刑者天下之重事,挈其重而獨舉之,使成王尤知刑獄之可畏,必專有司牧夫之任而不可以己誤之也。”
呂祖謙曰:“始言庶言庶獄庶慎,繼去其一止曰庶獄庶慎,又去其一獨曰庶獄,蓋挈其尤重,獨舉之獄。曷為其獨重也?民命所係,亦國命所係也,導迎善氣、祈天永命者獄也,並告無辜無世在下者亦獄也,宜周公獨言而獨戒之。”
臣按:先儒謂《立政》周公說不可誤於庶獄庶慎,到此又說獄者蓋獄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罰,收聚人心、感召和氣皆是獄,離散人心、感召乖氣亦是獄,大底事最重處隻在於獄,故三代之得天下隻在不嗜殺人,秦之所以亡亦隻是獄不謹。惟是以用獄之際養得一好生之德,自此發將去,方能盡得君德,所謂事最重處隻在於獄,最為切要,人君為治真誠知獄之為重,則必調和均齊。夫獄慎之事,擇人以用而不間以小人,委心以用而不誤以己私,惟在內之獄專任之以司刑之職,在外之獄分命之以收守之任,用命者則申敕之使益虔,違命者則戒約之使不肆,非惟不敢誤且不敢兼之也。
以上總論製刑之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