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
卷一○一 (第2/3页)
取之也。
王曰:“呜呼,嗣孙(嗣世子孙),今往何监(视也),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受王嘉(善也)师(众也),监于兹祥刑。”
蔡沈曰:“此诏来世也。言今往何所监视,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当监者。五极,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无穷之誊,盖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庆也。诸侯受天子良民善众,当监视于此祥刑。”
吕祖谦曰:“中者《吕刑》之纲领也,苗民罔是中者也,皋陶明是中者也。穆王之告司政典狱勉是中者也,末章训迪,自中之外亦无他说焉。今尔何所当监,岂非德于民之中乎?用刑者有意干誉,欲以德名而不足以为德,所以为德者必于民之中而后可也。”
夏僎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未尝不善,其陷于罪恶非其本然也,故民曰嘉师;刑虽主于刑人,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虽曰不祥,乃所以为祥也,故刑曰祥刑。尝为之说曰,民之犯刑无非恶也而谓之嘉师,刑本不祥之器也而谓之祥刑,能以恶为嘉、以不祥为祥而后知用刑之道矣。”
臣按:帝王之道莫大于中,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帝王传授心法,以此为传道之要,以此为出治之则。《书》始于《虞书》“允执厥中”,大舜以之而传道;《书》终于《周书》“咸中有庆”,穆王以之而训刑。圣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为者无过不及,非独德礼乐政为然,而施于刑者亦然。盖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无容心于其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一惟其情实焉,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夫是之谓中,夫是之谓祥刑。
《周礼》: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郑玄曰:“秋官司寇者,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先王之治先之以德礼而辅之以刑政,故司寇掌刑而属于秋官。秋者天气肃杀,而刑以义为主也,刑官司至于寇,则刑官之事无不举矣。”
臣按:小宰言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而此言掌邦禁,盖禁者戒之于未然,刑者治之于已然,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误入于刑罚,故豫为明示法禁,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有如是之恶必丽如是之辟,明威立义,俾知不迷,防微遏萌,逆折其始,必不得已而后刑之。禁之所以为仁,刑之所以为义,禁之不已犹有犯焉,于是乎以义断仁焉,此其所以立民极也欤。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林之奇曰:“司寇刑新国用轻典者,以其旧染污习不可遽正,姑以教之宜以柔克之义也。刑平国用中典者,以其已安已治,既富既庶,陶冶被服莫不卞治,则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宜以正直之义也。刑乱国用重典者,以其顽昏暴悖不可训化,则歼渠魁、灭强梗,宜以刚克之义也。《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其此之谓乎。”
臣按:典者常也,民失其常则为权时之制,本三德以趣时,分三典以兴治,使之复其常焉。圣人于此何容心哉?伏惟我圣祖作条训以示子孙,有曰:“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人情善恶真伪无不历涉其中,奸顽刁诈之徒特令法外加刑,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常用。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禬劓、阉割之刑,敢有请用此刑者,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由是观之,可见圣祖以重刑待前元,盖非得己也,文子文孙当承平之时,守祖宗之训,一用平典以安兆民,敷仁恩于四海,延国祚于万年,臣不胜至愿。
以五刑纠(察也)万民,一曰野刑,上功(农功也)纠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谓将命)纠守(谓不失部伍);三曰乡刑,上德(谓六德)纠孝(谓善事父母);四曰官刑,上能(谓能其事)纠职(谓修其职);五曰国刑,上愿(悫慎也)纠暴(“暴”当作“恭”,不恭者当纠也)。
刘彝曰:“刑者不得已而用之,岂圣人所乐哉?故力不懋则财不生,而野荒民散矣,是野刑不可已也;乱不除则民不安,而民散国离矣,是军刑不可已也;孝不尽则忠不纯,而家破国微矣,是乡刑不可已也;职不举则治不成,而政衰俗薄矣,是官刑不可已也;礼不行则中不建,而君弱臣强矣,是国刑不可已也。天地四时者,六官之序,圣人体其序而化成天下之道也。野、军、乡、官、国者五刑之序,圣人不得已而即其序以措万民于中和之道也。”
臣按:先儒谓,以五刑纠万民者,建六典以为民极也,是故六卿各职于其官而建之使必行于天下、行之使必范于后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是故野刑不立则事功不成,功之所以成者,役民以作事咸赴力以致其力也,野刑之用专以纠不致力之人,则凡国家之沟涂、堤防、城邑、树艺,野无不辟而功无不成矣,则是《冬官》所建之事典待刑而立也;军刑不立则军令不行,令之所以行者,设民以立政咸用命以死守也,军刑之用专以纠不死守之人,凡国家师旅、茇舍、校阅、征戍,军无不振而命无不用矣,则是《夏官》所建之政典待刑而立也;孝不尽则德不纯,设为乡刑以纠不孝之人,则民皆上德而无不孝之子,凡司徒八刑所纠者,孝友、睦姻、任恤之行备矣,是教典资于刑也;职不举则能不见,设为官刑以纠不职之人,则吏皆上能而无不治之职,凡冢宰百官所建者官联、府史胥徒之职举矣,是治典有资于刑也;礼典之建所以和邦国也,国必有礼,礼之所行以愿悫为上而不恭则不足以为礼矣,设为国刑专纠夫不恭之人,使之皆愿悫为上焉,是礼典有资于刑也。由是观之,则刑之为刑虽属于秋官,而五官不得不治焉。盖治也、教也、政也、礼也、事也,圣人治天下之具也,然所以致其功之立而化之成舍,刑以纠之,安能保其终不怠而久不废哉?
《大戴礼》:刑罚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纻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史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刑为纻,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臣按:古者待刑人其严如此,非故绝之也,欲人知所惩而不敢为恶也,绝其所已然以惩其所未然,所绝者少而所全者众,圣人大公至仁之心也。
《礼记》:凡制(断也)五刑必即天伦(天理也),邮(与尤同,责也)罚丽于事。
陈澔曰:“天之理至公而无私,断狱者体而用之,亦至公而无私。凡有罪责而当诛罚者,必使罚与事相附丽,则至公无私而刑当其罪矣。”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方悫曰:“父子之亲本乎情,故曰原;君臣之义错诸事,故曰立。亲主于爱,一于爱则刑有所不忍加;义主于敬,一于敬则刑有所不敢及,一皆如是,岂足以为法之经哉?其或于亲有所原、于义有所立者,特徒法之权而已,故曰以权之也。”
陈澔曰:“父子、君臣,人伦之重者,故特举以言之,亦承上文天伦之意。所犯虽同而有轻重浅深之殊者,不可概议也,故别之所谓权也。明视聪听而察之于词色之间,忠爱恻怛而体之于言意之表,庶可以尽得其情也。”
陈栎曰:“后世之民犯刑多上失其道之所致,未必皆其民之罪,刑狱固在得其情而不可喜得其情,欲得其情固在于悉其聪明,哀矜勿喜尤在于致其忠爱欤。”
臣按:刑法之制所以弼教,而教之本在乎天伦,而天伦之重者父子、君臣也。父子主仁,君臣主义,一切轻重之罪、浅深之情,皆主于父子之仁、君臣之义。必原其本然之心,必立其当然之义,意而论之,慎以测之,序有先后而必循其次,量有大小而不过其剂,所以分而别之者,用以合其权度也。既别之而又尽之,尽之则理无遗矣,不徒尽之而又成之,成之则狱斯备矣。君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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