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
卷一○一 (第3/3页)
尽心于刑如此,天下岂有冤民哉,彝伦又岂有或斁哉?
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烝也,烝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玄曰:“烝是刑体。”
马晞孟曰:“此言立法制刑之意。虽轻无赦,所以使人难犯也。惟其当刑必刑,轻且不赦,而况于重者乎?故君子不容不尽心焉。盖刑之所以为刑者,犹人之有烝也,一辞不具不足以为刑,一体不备不足以为成,人辞之所成则刑有所加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君子无所不尽其心,至于用刑则尤慎焉者也。”
臣按:先儒谓无赦则民不至于犯罪,尽心则吏不至于滥刑,有无赦之法以禁于未然之前,有尽心之吏以应于已然之后,此民所以畏法而亲上也。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
臣按:刑以弼教,教之大者伦理也,人君者生民之主,圣人者道德之主,父母者生身之主。亲为一家之主,孝其亲则人道以立;君为一世之主,忠其君则治道以成;圣人为万世之主,尊圣人则世教以明。先王制为刑法以弼世教,世教之大在此三者,人人孝其亲、忠其君、尊夫圣人,则天下大治矣,否则大乱之道焉。然是三者其根本起于一家,家积而国,国积而世,故尤严于不孝之罪,以为天下事无有不起于近而后及于远,始于微而后至于著也。故律文著不孝之罪,而所谓要君非圣人者则略焉,非略之也,不可言也,著其可言者以示微意,万一有是狱焉,准此以权度之也。
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范祖禹曰:“事得其序之谓礼,物得其和之谓乐。事不成则无序而不和,故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施之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罚不中。”
金履祥曰:“事有条理则有礼乐,事得其序则为礼,事得其和则为乐,事既不成则何以能有礼乐?无礼则无序而施之也乖缪,无乐则无和而行之也忿戾,乖缪忿戾则刑罚安能中理,刑罚不中理则民难于避就。”
臣按:礼乐、刑政其致一也,必有礼乐以为刑政之本,则政事之行、刑罚之施皆本乎自然之理以立为当然之制,使民知所避而不敢违,是以民生日用之间,心志有所主、耳目有所加、举动云为有所制,是以不犯于有司。有犯焉者然后施之以刑罚,苟为不然,蚩蚩蠢蠢之民,一举手一动足皆罹于宪网之中而不知所以为生者矣。民不知所以为生则求所以为生之路,求之不得则舍死以求,祸乱之作往往以此,秦、隋之亡其明验也。
孟子曰:“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
程颐曰:“以生道杀民谓本欲生之也,除害去恶之类是也。盖不得已而为其所当为,则虽咈民之欲而民不怨,其不然者反是。”
朱熹曰:“彼有恶罪当死,吾求所以生之者而不得,然后杀之以安其众而厉其余,此以生道杀之也,亦何怨之有?”
张栻曰:“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先王明刑法以示民,本欲使之知所趋避,是乃生之之道也,而民有不幸而陷于法,则不得已而加辟焉,固将以遏止其流也,是亦生道而已,又况哀矜忠厚之意薰然存乎其间,其为生意未尝有间断也。若后世严刑重法固不足道,而其得情而喜与夫有果于疾恶之意一毫之萌,亦为失所谓生道者矣。”
臣按:天地之大德曰生,人得天地之德以为生,莫不好生,圣人体天地之德以为生人之主,故其德亦惟在于好生也。惟其好人之生,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为本,人见其德教之施、恩泽之布以为生人也,而不知其刑罚之加、兵戈之举亦皆所以为生人焉耳。盖死之所以生之也,苟非其人实有害于生人,决不忍致之于死地,死一人所以生千万人也,是故无益于生人,必不轻致人于死。
《荀子》曰:世俗之为说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屦、赭衣而不纯(菲,草屦也。纯,缘也。衣不加缘以耻之也),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耶?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为人或触罪戾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恶且惩其末也,杀人者不及、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其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重”,此之谓也。
洪迈曰:“《虞书》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汉文帝诏始云‘虞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武帝诏云‘唐虞画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其衣,犯髌者以墨其膑,犯宫者■,■,草履也,大辟者布衣无领。’”
臣按:《虞书》云“象以典刑”即继以“流宥五刑”及“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若如画衣冠之说象以典刑为之象设可也,若夫流与鞭扑若何而为之制耶?意者当时有犯者其人在可议可矜之辟,偶为此制耳,不然,古无此制而好事者见后世之刑惨刻,矫其枉而为此言欤。
汉《刑法志》曰: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古人有言曰:“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向)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务私,奸不辄得,狱犴不平之所致也。《书》曰“伯夷降典,悊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桀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
臣按:班固此言非独汉世治狱之失,后世之狱类此亦多矣。所谓“‘伯夷降典,悊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深得帝王为治礼刑先后之序,其间向隅悲泣之喻、鬻棺利死之譬,皆痛切人情,深中事理。人主万几之暇,以其言与前书所载路温舒之疏并观,宁能不惕然于心乎?其所谓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请合而言之,曰听狱者当于杀之中而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杀之,有可生之路则请以谳焉,罪疑从轻可也,不疑然后杀之,如是则狱无不得之情,世无冤死之鬼矣。
光武建武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诏下公卿,杜林奏曰:“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防侈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破矩为圜,斫雕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类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士、家无全行,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帝从之。
臣按:卓茂有云“律说大法,礼顺人情”,盖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有恩情之契、礼俗之交也,若一切绳之以法,凡岁时交馈皆以为赃,寻常举动皆坐以罪,鸟兽不可与同群,而人之与人曷以相聚处,而礼义何自而兴哉?杜林之议所谓“集以为赃”及“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非惟汉世,后世亦有此弊,乞定为明制,馈送之赃不许集计,其小事无妨于义者,虽若于法不应,然于大义无害者亦不以为罪,如此,则刑辟不多而动居于厚矣。
以上总论制刑之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