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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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威武之道(中)
《曲禮》曰: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
吳澂曰:“班次朝儀各有位次,整治軍伍各有部分,臨蒞官府各有職掌,三者皆有法,惟其有禮,是以有威嚴而其法行。”
臣按:先儒謂威則人不敢犯,嚴則人不敢違,所以致其威嚴者禮而已矣。是以朝廷之儀、官府之治,雖皆不可以無禮,而於軍伍之法尤當以威嚴為尚,然徒尚威嚴而不本於禮,則所謂威者矯亢之容、嚴者暴戾之氣也。
《春秋》:隱公二年十有二月,鄭人伐衛。
胡安國曰:“鄭人伐衛,討滑之亂也。凡兵聲罪致討曰伐,潛師掠境曰侵,兩兵相接曰戰,繯其城邑曰圍,造其國都曰入,徙其朝市曰遷,毀其宗廟社稷曰滅,詭道而勝之曰敗,悉虜而俘之曰取,輕行而掩之曰襲,已去而躡之曰追,聚兵而守之曰戍,以弱假強而能左右之曰以,皆誌其事實以明輕重。征伐,天子之大權,令鄭無王命,雖有言可執,亦王法所禁,況於修怨乎?”
臣按:征伐,天子之大權,非王命而自行是亂也。《春秋》書“鄭人伐衛”,入春秋以來列國興兵,此其始也。胡氏因其書伐推而詳之,其用兵之名凡十有三,曰伐、曰侵、曰戰、曰圍、曰入、曰遷、曰滅、曰敗、曰取、曰襲、曰追、曰戍、曰以,以見用兵之事,其事類名稱有不一如此者。興師以討人之罪者,必先審其大小遠近、強弱虛實以定其名,然後隨其勢、因其機而決其謀,則收其萬全之效矣。
襄公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
胡安國曰:“三軍,魯之舊也。古者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魯侯封於曲阜,地方數百裏,天下莫強焉,及僖公時能複周公之宇,而史克作頌其詩曰‘公車千乘’,又曰‘公徒三萬’,故知三軍魯國之舊爾。然車而謂之公車,則臣下無私乘也;徒而謂之公徒,則臣下無私民也。若有侵伐,諸卿更帥以出,事畢則將歸於朝、車複於甸、甲散於丘、卒還於邑,將皆公家之臣,兵皆公家之眾,不相係也。文、宣以來政在私門,廢公室之三軍而三家各有其一,季氏盡征焉而舊法亡矣,是以謂之作。《春秋》書之,以見昭公失國、定公無正而兵權不可去公室,有天下國家者之所宜鑒也。”
臣按:胡氏謂兵權不可去公室,有天下國家宜以魯為鑒。魯一國也,尚不可失兵權,而況天下之大者乎?
昭公十有一年夏四月,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胡安國曰:“楚子在申,召蔡侯伏甲執而殺之,楚子貶而稱名,何也?世子般殺其君,諸侯與通會盟十有三年矣,是中國變為夷狄而莫之覺也。楚子若以大義倡天下,奉詞致討,執般幹蔡,討其弑父與君之罪而在宮在官者鹹無赦焉,殘其身、瀦其宮室,謀於蔡眾,置君而去,雖古之征暴亂者不越此矣,又何惡乎?今虔本心欲圖其國,不為討賊舉也,而又挾欺毀信,重幣甘言詐誘其君,執而殺之,肆行無道,貪得一時,流毒於後,棄疾以是殺戎蠻、商鞅以是紿魏將、秦人以是劫懷王,傾危成俗,天下大亂,劉項之際死者十九,聖人深惡楚虔而名之也,其慮遠矣。後世誅討亂臣者,或畏其強或幸其弱,不以大義興師,至用詭謀詐力僥幸勝之,若事之捷反側皆懼,苟其不捷,適足長亂,如代宗之圖思明、憲宗之紿王弁,昧於《春秋》垂戒之旨矣。”
臣按:《春秋》書此以見人君欲興師以除奸亂,必審機宜時勢以伺間待時,仗大義,正言以聲罪致討而不用詭謀詐力,以僥幸取勝。胡氏所謂後世誅討亂臣者不以大義興師,至用詭謀詐力僥幸勝之,若事之捷,反側皆懼,苟其不捷,適足長亂,此數語者可以為世之人君誅亂臣、安反側者之鑒戒。
《穀梁傳》曰:善為國者不師,善師者不陳(與陣同),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死,善死者不亡。
範寧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鄰國望我歡若親戚,何師之為?師眾素嚴,不須耀軍列陳,上兵伐謀,何乃至陳?軍陳嚴整,敵望而畏之莫敢戰,投兵勝地,避實攻虛,故無死者。民盡其命,無奔背散亡,見危授命,義存君親,雖沒猶存也。”
臣按:古之聖王製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為國一以德禮而不專恃於兵,未嚐無兵也而不用之於師旅,雖用師旅之眾而不布於行陳,雖有行陳之法而不施於戰鬥,戰鬥有其備,遇敵可以不死,然卒不戰也,死亡以其道,雖死可以不亡,然卒不死也。說者以一言為事而各援古人之事以實之,臣不取焉。
《左氏傳》:隱公十一年,公會齊侯、鄭伯伐許。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禮,經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後嗣者,許無刑(法也)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可謂知禮矣。”
臣按:鄭莊公會齊、魯伐許,既入許,莊公命許大夫奉許叔,君子謂其得伐叛討二、存亡繼絕之禮。所謂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之三數言者,誠得聖人製事待人之要,而所謂相時而動,無累後人者,其為慮周而謀遠,尤可為世法者也。
息侯伐鄭,鄭伯與戰於竟,息師大敗而還。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不度德、不量力、不親親(鄭、息同姓之國)不征辭、不察有罪,犯五不韙(是也)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隱公十一年)。
杜預曰:“不征辭,謂言語相恨,當明征其辭以審曲直,不宜輕鬥。”
臣按:韙之為言是也。人之興師以伐人者,皆見他人有不是之處耳,反求諸己,吾所行者亦有不是否乎?苟有犯於不是者,則亟止焉,所謂是者理而已矣。順理為是,逆理為非,如此,是惟不動眾,動則合天道,是惟不伐人,伐乃奉天討。
桓公十一年,鬥廉曰:“師克在和,不在眾。”臣按:所謂和者,即《孟子》“地利不如人和”之和。
莊公十年,齊師伐我。公將戰,曹劌請見,其鄉人曰:“肉食者(謂在位者)謀之,又何間(猶與也)焉?”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乃入見,問何以戰,公曰:“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對曰:“小惠未遍,民弗從也。”公曰:“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對曰:“忠之屬也,可以一戰。戰則請從。”公與之乘,戰於長勺。公將鼓之,劌曰:“未可。”齊人三鼓,劌曰:“可矣。”齊師敗績,公將馳之,劌曰:“未可。”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曰:“可矣。”遂逐齊師。既克,公問其故,對曰:“夫戰,勇氣也。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國難測也,懼有伏焉,吾視其轍亂,望其旗靡,故逐之。”
臣按:曹劌對魯莊公之言,既得用兵之本,複得用兵之法,所謂小惠之未偏、小信之未孚皆不可以戰,惟察獄以其情是為盡心之忠,如是而後可戰,可謂得戰之本矣。若夫三鼓則氣竭,懼其有伏必其轍亂旗靡然後逐之,可謂得戰之法矣。其答鄉人之問而謂肉食者鄙不能遠謀,是誠天下後世之通患也。噫,食人之祿而不能謀人之事,其人固可鄙矣,所以用其人而不知其人之可鄙者,不亦可鄙之甚哉。
二十七年,晉侯將伐虢,士曈曰:“不可。虢公驕,若驟得勝於我,必棄其民,無眾而後伐之,欲禦我誰與?夫禮樂慈愛,戰所畜也,夫民讓事樂和、愛親哀喪而後可用也,虢弗畜也,亟戰將饑。”
孔穎達曰:“禮樂慈愛,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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