蠲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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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蠲賑 (第1/3页)

    賜復

    順治十一年,詔免順治六、七兩年直省地丁逋賦。十三年,詔免順治八、九兩年直省地丁錢糧逋賦。

    康熙三年,詔順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色賦稅悉除之。四年,詔免順治十六、十七、十八三年逋賦。二十五年,免福建二十六年秋冬、二十七年春夏額賦。四十五年,詔免天下逋賦;有已徵在官者,即抵本年正賦。四十九年,通免天下康熙五十年錢糧。五十年,免臺灣府明年租榖。五十二年,諭免天下明年房地租稅及積年逋欠。五十九年,免臺灣府番民銀粟。

    雍正二年,諭恩詔議免各省錢糧,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著加恩將五十年以前舊欠銀米等項,均察明豁免。六年,諭免福建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逋賦三十三萬八千餘兩;其有已徵在官者,除明年正賦。十年,除臺灣彰化縣雍正八年未入銀榖,以凶番初定,紓民力也。十三年九月,高宗登極,詔免天下田租及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明年,又免各州縣入官地租十之三。

    乾隆七年,詔免福建雍正十三年未完民正項錢糧、米豆糧、雜項錢糧。又免雜項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八年,奉旨允閩浙督臣請,將浙江尾幫漕米截留十萬石運閩,以裨益緩急計。十年,普免天下錢糧。福建於十一年輪蠲,並蠲臺灣府屬一廳四縣額徵供粟十有六萬餘石。三十五年,普免天下錢糧。福建於三十六年輪蠲,仍將臺灣府屬四縣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行蠲免。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錢糧。福建於四十五年輪蠲,仍將臺灣府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行蠲免。五十五年,普免天下地丁錢糧,議准自乾隆五十六年為始,將各府州縣實在額徵銀數,次第均勻搭配,分作三次輪免,每年應免三分之一。其福建臺灣應免供粟一十六萬餘石,亦照內地之例,分年勻免。六十年,普免天下地丁錢糧,議准自嘉慶元年為始,照前屆之例分作三年勻免。其福建臺灣供粟,亦照例勻免。

    嘉慶四年,詔免乾隆六十年以前積欠。二十四年,詔免嘉慶二十二年以前積欠。

    免科

    康熙元年,除福建海濱無主田租。十七年,除福建各屬續報荒蕪田糧,並逃亡缺額丁銀。

    雍正三年,免臺灣鳳山縣番婦口賦(按鳳山縣八社,照丁科銀,田不出賦。番婦每口徵榖二石。以雍正三年為斷,計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粟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為始,免其納賦,止徵男子番丁銀)。九年,將福建寧洋縣無徵鐵稅、鳳山縣莊地缺額賦銀,悉予免科。

    乾隆元年,免建陽縣虛糧。二年,免福建各屬颶風案內水沖沙壓田糧。五年,議准福建所屬奇零田地不及一畝者,免其陞科;如雖及一畝、或地角山頭不相毗連者,亦免陞科。是年免福建閩縣丈出溢額地糧,又除永定縣水災沖陷沙堆田畝租賦。七年,除崇安縣捏報墾復加徵錢糧,又除連江、寧德二縣水災沖陷沙壓租賦。九年,豁免福建內地水沖坍陷沙堆並被潮荒廢海蕩水門等項租額。十一年,免福建無著魚課,又免長樂縣里民自首冒墾湖田徵額。十二年,除閩縣先賢二十三祠祭田糧租共五百二十頃。十三年,免彰化縣被水沖陷沙堆田園粟石並勻徵丁銀。十四年,免邵武、光澤二縣水沖沙壓田地租賦。十五年,免閩縣、侯官、崇安三縣水沖沙壓田園地洲租賦。十六年,免建安、甌寧、松溪三縣被水沖陷缺額寺田勻徵丁銀,又豁免寧化、清流、福安乾隆十六年水沖沙壓田畝租賦。十七年,免晉江、南安二縣水沖田畝租賦。十八年,免臺、鳳、彰三縣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租賦。二十年,免嘉義縣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租賦。二十三年,免閩縣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二十四年,免連城縣並龍岩州乾隆二十二年被水沖陷民寺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二十六年,免連江縣乾隆二十四年被水沖陷民田租賦,又免鳳山縣被水沖陷下則園無徵丁銀。二十七年,免淡防廳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下則園無徵丁銀。二十八年,免乾隆二十七年勘實南安、建安二縣被水沖坍各則田園租賦,又免勘實甌寧縣逐漸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三十年,免南安縣乾隆二十九年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又免晉江、詔安二縣水沖坍陷田糧並無勻攤丁銀。三十一年,免南安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三十四年,免南安、霞浦、福鼎三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三十六年,免詔安縣水沖沙壓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三十七年,免侯官縣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四十年,免閩縣、建陽二縣被水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四十一年,免臺灣縣沖坍田地租賦,又勘實豁免南安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四十三年,免鳳山縣被水沖陷田糧。四十七年,勘實豁免閩縣被水沖陷無徵田糧並勻攤丁銀。四十九年,免閩縣被水沖陷田糧並免勻攤丁口無徵銀。五十七年,免彰化縣地震被水攤失廍園餉銀。五十九年,豁免勘實龍溪、南靖、長泰三縣水沖沙壓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

    嘉慶三年免閩縣沖陷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四年,免侯官縣被水沖坍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五年,免浦城縣冊報勘實被水沖壓民田塘池租銀。七年,免邵武縣水沖沙壓田糧並無徵勻攤丁銀。九年,免閩縣、晉江縣被水沖陷各則田畝租賦。十年,免南安縣被水沖陷園地租銀,又除嘉義縣被水沖陷各則田園租銀。十一年,免閩縣、侯官二縣被水沖陷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又除嘉義縣被水沖陷各則田園無徵租銀。十三年,免閩縣、侯官二縣被水沖陷田園及無徵勻攤丁銀。十四年,除順昌縣水沖沙壓田糧及無徵勻攤丁銀。十七年,除臺灣縣被水沖陷田園租銀。十八年,除臺灣縣水浸沙壓各則田園應徵租銀。二十一年,除閩縣被水沖坍田糧,又補除嘉慶十七年侯官縣被水沖坍、嘉慶九年福清縣被水沖陷田糧。

    免役

    順治六年,海寇為亂,以福等二十縣士民能效死守城,免本年丁徭,以示鼓勵。

    康熙三年,免福建各屬編審逃亡缺額丁銀。十七年,免福建續報各屬編審逃亡缺額丁銀。二十二年,奉旨永禁現年大當。五十二年,恩詔嗣後編審增益人丁,隻將滋生實數奏聞,其徵收辦糧,但據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永不加賦。五十四年定社倉捐榖免徭之例。

    雍正二年,禁官司科派。六年,核天下丁銀實數,盡勻入地糧徵收,永罷口率之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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