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

    卷四 (第1/3页)

    賦役志

    戶役田賦土貢雜餉經費耗羨

    十閩山海阻深,阪隰磽瘠,惟臺灣號稱沃衍。顧附郭之邑,提封不能百里,耕漁商販之所走集。昔患土滿,今患人滿矣。朝廷惠養黎元,滋生者丁不重科,新墾者賦比輕則,土貢之供甚微。雖水陸有餉,耗羨有徵,而經費所出,養廉所資,歲入不敷;至軍需錢糧十數萬,悉仰給於內郡。統計全臺秷秸,曾無粒補天庾。易曰:『損上益下,民說旡疆』。又曰:『利用為大作』。蓋言報也。條分詳載,俾鼓舞奉公者知所勸。志賦役。

    戶役

    田賦

    土貢

    雜餉

    經費

    耗羨

    ·戶役

    原額:民戶七千八百四十六,丁九千一百二十五(內澎湖民丁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編審:增出民丁四百四十一。

    三十五年編審:增出民丁一百八十。

    四十年編審:增出民丁一百三十九。

    四十五年編審:增出民丁三百零二。

    五十年編審:增出民丁一百零三。

    康熙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嗣后編審增出民丁,另造為盛世滋生戶口,永不加賦。

    雍正五年,撥歸澎糧廳管徵民丁六百七十二。又撥歸鳳山縣民戶一百一十九,丁一百一十九。

    九年,收入鳳山縣撥歸民戶八百九十七,民丁八百九十七。又收入諸羅縣撥歸民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續收諸羅縣撥歸民丁一百二十七。

    實在民戶八千六百二十四,額徵民丁一萬八百六十五。康熙二十三年,題准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雍正十三年以前,民丁一萬七百三十八,共徵銀五千一百一十一兩二錢八分八釐。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零,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余,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共額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乾隆十二年,奉文將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徵輸。臺邑舊額田園,共一萬一千九百八甲一分五釐四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一十三萬九百八十九畝六分九釐六毫零。新墾化甲為畝田園,共二百四甲四分七釐一毫零;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二千二百四十九畝一分八釐九毫零。又新墾照同安則例田園六百六十九畝五分一釐一毫零。通計新舊額徵田園一十三萬三千九百八畝三分九釐八毫零。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釐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釐三毫八絲一忽,下則田勻丁銀四釐六毫三絲九忽。每畝上則園勻丁銀四釐九毫二絲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釐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釐六毫三絲三忽。新墾化甲為畝並照同安則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釐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釐六毫三絲九忽零。共徵勻丁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二釐五毫三絲五微九纖四沙三塵四埃三秒(每兩加耗銀七分,併封平余銀二分,共九分。別見「耗羨」條)。

    盛世滋生戶口(附)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八次編審)計滋生民丁六百九十一,永不加賦。

    大傑巔番社(年徵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釐。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邑轄),番丁一百二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十四兩。

    卓猴番社(年徵餉銀六十三兩。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邑轄),番丁七十(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徵銀一十四兩。

    新港番社(年徵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釐。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邑轄),番丁一百七十五(乾隆二年,改照民丁例),共徵銀三十五兩。

    通計三社番丁三百六十五,額徵餉銀七十三兩(每兩加耗銀七分,併封平余銀二分,共銀九分。別見「耗羨」條)。

    乾隆二年,上諭『聞臺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余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余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田賦

    原額: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零。(按內地田園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臺郡田園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零。雍正九年,題准自七年以后,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一甲折一十一畝。詳見下)內: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四毫零(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零,每甲徵榖八石八斗,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三毫零,每甲徵榖七石四斗;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零,每甲徵榖五石五斗,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八毫零(內:上則二百五甲三分五釐二毫零,每甲徵榖五石;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零,每甲徵榖四石;下則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釐七毫零,每甲徵榖二石四斗),共該徵榖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墾並鳳諸二邑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釐零。內: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凡募墾、報墾、勸墾田園,俱於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實者,遵照部文即於自實之年起科)田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四毫零(內:上則田一百一甲五分四釐五毫,中則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四毫。上則園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園二十五甲三分,下則園三十四甲六分一釐五毫零。徵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墾田園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釐五毫零(內:上則田三分三釐五毫,中則田二甲五分一釐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二甲四分八釐一毫零。上則園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則園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則園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二十七年募墾田園三百三十二甲四釐九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八釐二毫零,下則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六毫零。上則園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則園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園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墾田園九十九甲九分五釐一毫零(內:上則田一分五釐,中則田二甲四分,下則田二十四甲三分九釐一毫零。中則園一十三甲五分五釐七毫,下則園五十六甲四分三釐三毫)。

    二十九年募墾田園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九毫零(內:中則田六分三釐零,下則田一十一甲六分五釐五毫零。上則園七分,中則園一十六甲五分七釐九毫,下則園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四毫零)。

    三十年募墾田園八十七甲八分三釐一毫零(內:上則田五分一釐,中則田八分四釐四毫零,下則田四甲二分五釐七毫零。上則園三甲八分,中則園一十甲九分一釐三毫零,下則園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墾田園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三毫零(內:中則田二分四釐六毫,下則田五甲一釐一毫零。中則園四甲四分一釐,下則園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實二十九、三十兩年新墾田園三百三甲三分四釐一毫零(內:下則田一十甲五分。中則園二十五甲六分五釐四毫零,下則園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六毫零)。

    三十二年報墾田園二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內:下則田一甲二分五釐。下則園二十五甲五釐二毫零)。

    三十五年報墾田園三十三甲七分一釐(內:下則田九甲九分二釐。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

    三十六年報墾田園一百四甲一分六釐二毫(內:下則田八甲九分三釐。中則園二分,下則園九十五甲三釐二毫)。

    三十九年報墾田園一十一甲一分四釐(內:下則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

    四十年報墾田園九甲九分六釐(內:下則田二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

    四十一年勸墾田園一十三甲七分(內:下則田二分。中則園二甲,下則園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報墾田園七甲六分(內:下則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報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四十七年勸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勸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五十一年勸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羅漢門撥歸邑轄下則園七甲(以上徵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墾報明於七年入額田園一百六甲三分一釐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戶部議准臺屬報墾田園改則徵收銀米。先據總督劉世明,以:『臺屬田園舊例,按甲徵粟,比內地科則較重,請照內地同安縣地畝官、民、鹽等則之例,按畝徵收。以每甲化為一十一畝,分別上、中、下之差。將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上園照中田例。中園照下田例。下園照鹽米不徵鹽折例,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所有新陞田園,已經徵粟者,仍照徵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后續墾未經彙題,及將來新墾田園,統以此案題定,永為報墾之准則』具題。當經臣部核算科則,臺地田園,即如上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為一十一畝,隻僅徵銀九錢三分有奇,徵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畝所徵銀米,較之按甲所徵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稱從前陞科田園,仍照舊按甲徵粟。是新墾者固所樂從,而舊墾之民,不無偏枯。但該督既稱臺屬各業戶咸稱,舊額田園不敢並懇改則,致虧額賦,情愿照舊輸納,俟陸續報墾足敷額數,另請改則。其雍正七年報墾及以后續墾田園,先懇改照同安則例徵糧。應如所請。臺屬報墾田園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為始,化甲為畝,照同安例分別上、中、下徵收銀米。至改則田園,亦如所請,照臺例將每畝所徵錢糧統照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徵輸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徵貯可也。奉旨:依議。

    乾隆元年,上諭:『臺灣自雍正七年以后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后,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后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后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惠邊方之至意。欽此』。改照同安則例,每徵銀三錢六分,折徵榖一石,並秋米一米徵二榖等合計,上田每甲應徵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應徵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實新墾田園六十四甲二分八釐五毫零。(內:下則田三甲八分。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釐五毫)。

    八年報墾新陞田園四十七甲六分三釐八毫零(內:下則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二毫零。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釐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則折徵)。

    九年鳳邑割歸額徵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六毫零(內: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則田八十甲七釐五毫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釐五毫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釐六毫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釐二毫零。俱徵榖舊額。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七毫零,係折徵)。

    九年諸邑割歸額徵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七毫零(內:中則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八毫零,下則田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上則園三百四甲二分三釐六毫零,中則園九十甲七分九釐一毫零,下則園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釐六毫零。俱徵榖舊額。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四毫零,繫折徵)。

    十一年新報開墾、應於十年起科折徵下則田二甲七分五釐六毫零。

    十二年續報開墾折徵下則園七甲三分(是年錢糧奉旨豁免,於次年起科)。

    十三年報墾下則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一毫零,下則旱園三十一甲五分一釐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園以十年陞科,應於乾隆九年起科折徵,同下則田園)。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實新墾折徵下則田二甲九釐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墾並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釐零。內: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釐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則四百二十甲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釐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釐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則三百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釐零)。共該徵榖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計舊額併新墾割歸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釐零。

    豁免並撥歸鳳山縣管轄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釐零。內: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六毫零(內上、中、下則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五毫零(內上、中、下則不等,俱舊額)。

    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二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六分六釐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九甲六分四釐八毫零。下則園四十三甲七分九釐八毫零。另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零(內:雍正九年分隸鳳邑割歸依仁里水沖下則田二甲四分六釐九毫零。十一、十二兩年各里莊水沖沙壓上則田一十二甲八分三釐九毫零,中則田一十二甲六分九釐六毫零,下則田二十一甲八分四釐六毫零。上則園七甲六分,中則園一十一甲一分,下則園三十九甲四分九釐零,俱舊額。另折徵下則園一十三甲七分八釐零)。

    七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釐(內:乾隆二年水沖沙壓上則田八甲七釐,中則田一十五甲七分三釐,下則田一十六甲七分二釐。上則園五甲三分一釐,中則園一十一甲五分七釐,下則園三十四甲五釐。俱舊額)。

    以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