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卷六 (第3/3页)
鹿子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貓霧拺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零,今裁),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今裁)。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冬季工食銀六十八兩二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零。
本縣聖廟香燈:年額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二祭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年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鄉飲:二次,年額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年額銀六錢;祈晴、禱雨、謝神香燭:年額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年額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年額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零;會試舉人盤費:年額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年額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年額銀一兩二錢五分。
存卹孤貧夏、冬衣布:年額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釐零;孤貧四十六名口(舊系每名月給銀二錢二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給銀一分),實給銀一百六十五兩六錢(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囚犯口糧:銀二十兩。
淡水廳
正雜餉稅,額銀二百九十一兩六錢,不敷支應;就臺灣縣起運錢糧項下,移解銀四百零八兩二錢協濟支給。二共支應銀六百九十九兩八錢。支給款目:
本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勻閏銀二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禁卒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舖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二百零五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七兩一錢,年勻給銀六兩八錢四分),實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舊隸彰化縣,今改)。
竹塹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八里坌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薪湊俸銀一十二兩。皂隸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零),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民壯四名,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澎湖廳
地種正雜餉稅,共額銀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八釐零。除解充兵餉銀四百七十七兩零七分八釐零,實存支應銀二百五十七兩八錢。支給款目:
通判:俸薪共銀六十兩。門子二名,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二名,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步快八名,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一年三次致祭關帝祭品:銀一十八兩。
·養廉
巡視兩察院:每年養廉銀二千四百兩(初給銀一千六百兩;雍正九年定,增給銀八百兩。臺灣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銀三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化縣解兩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四百兩,府徵鹽價項下解銀八百兩)。
分巡臺灣道: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臺灣縣解銀四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臺灣鎮掛印總兵官:每年養廉銀七百兩(臺灣縣解銀一百兩、又代彰邑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二百兩,彰化縣解銀一百兩)。
臺灣府:每年養廉銀一千六百兩(臺灣縣解銀二百兩、又代彰邑解銀一百兩,鳳山縣解銀四百兩、又代彰邑解銀一百兩,諸羅縣解銀八百兩)。
台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鳳山縣解銀二百兩,諸羅縣解銀三百兩)。
淡防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徵耗羨支給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零八釐零,彰化縣解銀三百一兩八錢九分一釐零)。
澎糧廳:每年養廉銀五百兩(本廳額徵耗羨支給銀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釐零,彰化縣解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零)。
臺灣縣:每年養廉銀一千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鳳山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諸羅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彰化縣:每年養廉銀八百兩(在本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
臺灣府經歷: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養廉二十兩;乾隆八年定,臺灣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臺灣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臺灣縣新港司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臺灣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與府經歷支給同)。
鳳山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初給二十兩;乾隆八年定,本縣徵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鳳山縣下淡水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鳳山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與縣丞支給同)。
諸羅縣縣丞: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該縣徵收耗羨銀內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諸羅縣佳里興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諸羅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以上,並同前支給)。
淡防廳轄竹塹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諸羅縣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淡防廳轄八里坌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並同前)。
彰化縣鹿子港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本縣徵收耗羨項下支給銀二十兩,府徵鹽價項下支給銀二十兩)。
彰化縣貓霧拺巡檢:每年養廉銀四十兩。
彰化縣典史:每年養廉銀四十兩(支給並同前)。
·官莊
臺灣府
官莊一百二十五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兩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零。
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無徵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
雍正十年,豁免崩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一釐零。
通府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五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零。
臺灣縣
官莊八所,年徵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徵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釐零。
雍正二年,諸羅撥歸本邑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鳳山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又豁免崩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釐零。又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零。
鳳山縣
官莊五十二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徵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
雍正七年,報陞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臺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徵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
雍正十年,豁免減徵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
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無徵銀二十四兩六錢。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七百二十兩零四錢八分二釐零。
諸羅縣
官莊六十五所,年徵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徵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釐零。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又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租粟、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釐五毫三忽。
彰化縣
官莊三所,歸民徵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