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卷十 (第3/3页)

澄十五、澄十六、澄十七、澄十八、波八)、砲架七座、砲臺五座、煙墩二十一座。

    一、駐防安平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六只。

    一、隨防安平鎮城把總一員、兵七十名。

    一、輪防內海鹿耳門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戰船三只、砲架七座。

    一、分防外海打狗汛兼轄岐後、萬丹、西溪、東港、淡水港、茄藤港、放■〈糸索〉、大昆麓等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三十名、戰船二只、砲臺五座、煙墩十一座。

    一、分防打狗、岐後、西溪、東港、淡水港汛洋面千總一員、兵一百二十名、戰船三只。

    一、撥隨本標左營遊擊出洋總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

    一、分巡本汛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八十名、戰船四只。

    一、貼防北路營半線汛兵五十名。

    澎湖水師協鎮標左、右二營:副將一員,駐劄澎湖。

    左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一千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八只(綏一、綏二、綏三、綏四、綏五、綏六、綏七、綏八、綏九、綏十、綏十一、綏十二、綏十三、綏十四、綏十五、綏十六、綏十七、綏十八)、砲臺六座、煙墩六座:

    一、駐防內海媽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二十七名、戰船七只。

    一、輪防媽宮澳、新城內海港口把總一員、兵二十八名。

    一、撥防內海媽宮澳、新城、東港並港口兵七十八名、戰船一只、砲臺一座。

    一、分防外海八罩汛兼轄外海八罩、挽門、水垵、將軍澳等汛並將軍澳砲臺把總一員、兵二百八十四名、戰船二只、砲臺三座、煙墩三座。

    一、分防外海蒔里汛兼轄雙頭跨、風櫃尾、文良港、■〈句上黽下〉黽港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三十五名、戰船二只、砲臺二座、煙墩三座。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一百一名、戰船二只。

    一、分巡八罩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四十七名、戰船四只。

    右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一千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八只(寧一、寧二、寧三、寧四、寧五、寧六、寧七、寧八、寧九、寧十、寧十一、寧十二、寧十三、寧十四、寧十五、寧十六、寧十七、寧十八)、砲臺四座、煙墩六座:

    一、駐防內海媽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三百三十三名、戰船九只。

    一、撥防媽祖澳、新城並內海新城、西港兵五十六名。

    一、分防內海媽祖澳港口把總一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

    一、分巡外海西嶼頭、內外塹兼轄竹篙灣、緝馬灣、小門等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七十三名、戰船一只、砲臺三座、煙墩五座。

    一、分巡外海大北山、瓦峒港、赤崁澳、通梁港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一只、煙墩一座。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九十名、戰船二只。

    一、分巡西嶼頭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九十八名、戰船四只。

    武職大小共一百一十二員、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戰船九十八只。

    (附)船政

    ·(附)船政

    修造哨船工料:

    大吉木(長七丈餘,圍五尺餘)、中吉木(長六丈餘,圍四尺餘)、浮溪木(長五丈餘,圍三尺餘。俱杉木名)、高洋本(杉木之略小者)、龍骨(每船頭、尾、中共三節,長短配桅之丈尺。係松木所製)、大桅(趕繒長八丈五六尺、圍七八尺,蓬艍長六七尺、圍五六尺不等,按船之長短配用)、頭桅(趕繒長六丈餘、圍四尺八九寸,篷艍內有改造加長、加闊,桅長五丈餘、圍三尺七八寸,俱照船身長短配用)、大櫓、小櫓、松板、棕(為繩索之用。每船大小繩索九十餘條;其椗索二條,長四十四五丈、圍八九寸,重八九百斤不等)、苓竹、檺榜(幫大桅)、連轉木(杉木中段)、松筒(松木中段)。以上各項,產自省城;委員採辦,僱船運廈轉運赴臺。風信靡常,難以計日。

    鐵釘、茅鐵、桐油、山城板、網紗、櫆藤、尾樓燈、旗布、顏料、鑼鼓、大小風篷、無底陞、桅餅、漿。以上各項,產自漳州;耑人採買,自漳運廈轉運赴臺。零星搭船,亦視風信。

    樑頭、樑座、桅座、含檀、鹿耳、斗蓋、上金、下金、頭尾禁水、頭尾八字極、杠罩、彎極、直極、繚牛、尾穿樑、大轉水、車耳下株、屈手極、通樑、托浪板、門枋、樟枋(以上俱樟木所製)、厚力板、軟箸、馬面(雜木所製)、椗、舵(俱相思木所製)。以上各項,雖產臺屬,地近生番,深山溪澗,輓運維艱,出水路遙,工力繁費。絞排配船,轉運赴郡,經時累月,亦難克期。

    黃麻、水藤、鐵炭、灰粉:每年新出之時或天晴農隙,預為購覓多買積貯以備用焉。

    「臺海使槎錄」云:臺、澎各標營船,初俱分派通省內地廳員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內地州、縣;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內地之員辦運工料赴臺興修。迨按糧議派,臺屬三縣亦分修數只。此非偏庇臺屬,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克期報竣。後定在近道、府監修。統計閩省船隻勻派通省道、府,乃將臺、澎九十八船內派臺灣道、府各十八只,餘俱派入內地。既而仍歸內地修造,惟未至朽爛而不堪駕駛者留臺修補。至康熙四十四、五年間,仍俱改歸臺屬,而派府船數倍於道;然令其與福府分修,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迨後專責知府,並將道船亦歸於府。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請設立總廠,通達江湖百貨,聚集鳩工辦料,均屬省便。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部價不敷銀兩,歷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嗣經九卿議行,復經督院滿保會題,臺、澎戰船九十八只於臺灣設廠,委令臺道、臺協監督修造。於是各船盡歸臺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