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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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貓社、一在哆囉嘓社、一在大武壟頭社、一在大武壟二社、一在他里霧社。

    彰化縣土番社學:一在半線社、一在馬芝遴社、一在東螺社、一在西螺社、一在貓兒干社、一在大肚社、一在大突社、一在二林社、一在眉裏社、一在大武郡社、一在南社、一在阿束社、一在感恩社、一在南北投社、一在柴坑仔社、一在岸裏社、一在貓羅社。

    淡水土番社學:一在淡水社、一在南崁社、一在竹塹社、一在後壟社、一在蓬山社、一在大甲東社。

    ·(附)學田

    臺灣府學田:一在鳳山縣■〈魚逮〉港莊,一百五十八甲一分六釐七毫。除管事辛勞田十五甲、甲頭田五甲、本莊土地祠香燈田二甲、給賞孤老田二甲,實田一百三十四甲一分六釐七毫。年輸正供一十九石九斗二陞,折實粟二十四石道斗,實收租粟七百八十一石道斗。一在臺灣縣二層行,七甲七分一釐八絲五忽。年輸正供谷三十八石五斗二陞九合七勺三撮,學租粟四十四石道斗。一在鳳山縣荊蓁林,四甲二分。年輸正供粟一十八石八斗,學租二十四石道斗。康熙四十九年,巡道陳璸捐置。乾隆三年,奉文每年撥給臺灣縣學粟八十石,餘為文廟、各祠香燈祭祀以及月課、修葺諸費支銷。

    海東書院田:在彰化縣大武郡保社北莊內二抱竹莊,水田九十一甲七分三釐(折一千零九畝九釐零)。每年除完正供粟一百六十石六斗六陞六合八勺五抄外,實收租粟五百七十三石二斗二井三合五抄,充為書院膏火。貢生施士安置。

    臺灣府義學田:在諸羅縣蘆竹角海豐崙,三十七甲一分四釐四毫。每甲納租粟八石道斗,年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陞二合。除納正供併運載船腳工費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陞,實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陞二合道斗,以為師生膏火之資。康熙四十五年,知府衛臺揆置。

    臺灣縣學田:在永康里嵌頂,下則園一片。年輸正供外,存粟二十一石有奇。

    鳳山縣學田:一在赤山莊,下則園十甲。康熙三十六年,教諭黃賜英置。一在硫磺水工番園,中則園九十甲六分零。康熙四十八年,知縣宋永清置。一在興隆莊,下則園四甲三分。康熙四十八年,知縣宋永清置。

    諸羅縣學田:在目加溜灣。康熙四十五年,攝縣同知孫元衡撥置洲園四十甲,為義學膏火;後被水沖陷。乾隆五年,知縣何衢清出,止存園六甲六分七釐五毫一絲,充為文廟香燈。

    彰化縣學田:在貓霧捒保上腳(土名凹餅莊),計田五十一甲六分二釐。每甲年徵租粟六石,共粟三百九石七斗二陞;照官莊折銀每石折番銀三錢六分,共銀一百一十一兩四錢九分九釐二毫。內除折納正供、耗羨、車儎等費共四十四兩七錢七分七釐二毫外,剩銀六十六兩七錢二分二釐,為義學師生束脩、膏火之資。雍正六年,知縣湯啟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