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严酷的缉捕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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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严酷的缉捕逃人法 (第1/3页)

    缉捕逃人是清初满洲贵族推行的另一项恶政。尽管它引起汉族官民的激烈反对,清廷统治者为维护满洲利益却顽固地坚持,成为朝野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逃人问题的出现由来已久。明朝末年清军在辽东和深入畿辅、山东等地的多次战役中,俘获了大批汉民,他们被分赏给旗下充当奴仆。仅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就掠去汉民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余人①;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再次深入畿辅、山东,“俘获人民三十六万九千名口”②。入关以前,清军先后俘掠的汉族人口至少在一百万以上。当时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待和思乡之苦,寻机逃亡,清军入关以后,在征战过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③,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逼为奴的人数激增,满洲八旗贵族和兵丁一般不从事社会生产,他们侵占的庄园和家内劳动都是以落后的奴隶制强迫旗下奴仆承种、服役。被驱迫为奴的汉人本身既过着毫无自由的牛马生活,子孙也被称为家生子儿难以摆脱世代受奴役的命运。他们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无路而悲愤自尽,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①,康熙帝也说:“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②而更多的人则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战争中被掠为奴的汉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挣脱枷锁,同家乡亲人团聚。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华北等地愈演愈烈。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在谕兵部时说:“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③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响到满洲各级人等的“生计”。清廷为维护满人利益和自身统治,严厉地推行“缉捕逃人法”。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务”④。朝廷专门设立兵部督捕侍郎负责追捕审理,地方官也以缉捕逃人作为考绩的重要标准。由于“逃人”是满人的劳动力,满人自然不愿意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由满洲贵族制定的缉捕逃人条例的特点是薄惩逃人,重治窝主。“新朝立法重逃人,窝隐之家祸切身”⑤。汉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连篇累牍地上疏争执,逃人法屡次变更。大致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处以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处以绞刑;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籍没“减为鞭笞”,不久又从重处治,“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①;后来因为逃亡者有增无已,在满洲贵族纷纷告讦下又严惩窝藏,“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②。到顺治十四年已出现“历来秋决重犯,半属窝逃”;顺治皇帝也觉“于心不忍”,再次放宽为“将窝逃之人,面上刺窝逃字样,并家产人口发旗下穷兵为奴”③。缉捕逃人法的屡经变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上日益激化的满汉民族矛盾在朝廷内部也有所体现。清朝最高统治者当然总是偏向满洲的,他们多次惩办就逃人问题上疏陈言的汉族官员,斥责汉官“于逃人一事各执偏见,未悉朕心。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④这无异是说,在清朝统治下满人依靠“驱使”汉人来“养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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