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

    旧社会 (第2/3页)

民对他的上层阶级的上司的顺从。集市社会的最上层是地方上的上层分子,也称“绅士”,这个名词相当于英文中的“gentry”,虽然它的意义是不明确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现代式的研究还几乎只是开始时,麦克斯·韦伯对中国社会所作的有影响的分析就强调了士子文人是中国国家和社会体制中的举足轻重的官员。此后的研究描绘了这些及第举子各自在这个功名获得者构成的官僚等级制度中,所占不同品级的情况。同时,另一些研究强调了地主在这个耕地缺乏的农业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到1800年时,这个社会已经感到了人口迅速增长的压力。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了解支配农村的地方名流的作用。一条是社会政治的途径,另一条是经济的途径。虽然这两种方法有时在阐述上引起了一些争论,但如果我们逐个地注意它们,也许有可能使它们一致起来的。

    在十九世纪初期,大多数功名获得者是通过了府一级考试的生员,另外一些则是通过捐纳取得同等身份的监生。这两种人估计约有一百一十万人。他们之间的比例一般为二比一,即是说,拥有最低一级功名的人,有三分之一是按规定的价格向政府捐纳而取得这一身份的。还有一些人是通过较高级官员的荐举而取得功名身份的,但他们为数甚少。因此,对有才能的人来说,按照传统三年一次的考试是他们取得功名的主要机会。

    当然,取得功名身份本身还不等于得到官职。陆续通过几次更高级的考试,得到荐举,以及最后获得特旨任命,这些都是一个人开始仕宦生涯的必由之路。某人如果在二十四岁成为生员,一般可望到三十一岁时在乡试中考中举人,在三十五岁左右通过会试成为进士,如果他能达到这个地步的话。因此,功名获得者形成了一个尖顶金字塔。在外地,帝国只有两千个左右基层行政官员的职位,再加上一千五百个教职;按官制,全国的官僚大约只有两万名文官和七千名武官。官吏阶层在职者为数甚少,而与此相应的另一个情况是,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只有少数合格的功名获得者:举人共有一万八千名左右,进士二千五百名左右,受到尊敬的北京翰林院的翰林六百五十名左右。的确,现任官员是一个精选者集团。这一情况就产生了一种看法:人数逾一百万之众的取得最低一级功名的人,就被认为是“普通的士子”,他们是一个过渡的阶层,例如,他们已经豁免了劳役,但实际上并未厕身于官吏的行列之中。这些“小绅士”可以身着受人敬重的长袍,从事训导、教学、书吏或他种与这一装束相称的活动。取得了较高级功名的人,即“大绅士”,人数有限,他们组成了随时可以对官场进行补充的后备队伍,并且作为一个起作用的集团,向官场内部渗透。

    在地方上,当地的小绅士,以及有时也可能出现的大绅士,他们左右着众多的事情。他们共同主管各种公共事务,如修桥梁,设津渡,建围墙和寺庙,筹措学校和书院的费用,发起和印刷地方志,参与地方的祭祀和祭孔活动。在当地遭灾时,他们也会组织对流民、无家可归的人、老人和贫民的救济;当发生骚乱时,他们可以在皇帝的认可下资助、招募甚至统率民团。在所有这些活动中,地方上层人物运用他们在民众中的声望和与政界的关系,还运用他们对儒家行动准则和地方行政的知识,既提供钱财,又发挥个人的领导作用。他们构成了地方官吏和官府统治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官府是不能有所作为的。反过来,地方上层,尤其是那些大绅士,便一起利用他们与官府的联系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地位,因为国家制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豁免权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免遭官府的勒索甚至没收。他们对官府施加影响和免除劳役或肉刑的特权被审慎地维护着。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总之,过着一种与老百姓相脱离的生活。在社会安定时,这些地方上层人士,即统治阶级,有着强烈的自觉性和内聚力。他们的理想就是组成一个内有若干庭院的大家庭,几世同堂,婢仆成群,共同聚居在一起。[4]

    要把绅士作为社会—政治的官员和作为地主这二者的作用协调起来,方法之一就是要承认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区别。简言之,各级功名按其性质来讲只能为个人所持有,而财产却是由家庭占有和传下来的。上面述及的士子文人在非经济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由个人履行的,而在一个地主所有制与家庭观念紧密连接在一起的社会里(尤其在华南),个人同时却是家庭的成员。由于财产主要不是由法律,而是靠勾通官府来保护的,士子文人—绅士就能够利用他们的政治社会身份来维护地主—绅士的经济地位。这两种起作用的成份,即士子文人—绅士和地主—绅士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加强,时常交织在一起,有时则是合二而一的。可以认为,十九世纪初期的地方上层人物,首先是由一些拥有财产——主要是拥有土地的家庭组成的;其次,大部分科举登第的人都出身于这类家庭。虽然,有些功名获得者是靠个人才干而获得成功,有时,还能在社会上飞黄腾达,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家庭的支持以便在早期有时间学习,和得到一个家学渊源的环境,那么能起步的人无疑只是极少数。

    地主—绅士之家似乎有一种使自己世代勿替的特殊本领。与农民比起来,他们的儿子结婚要早。他们可以纳妾,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也较低,因此,缙绅之家,由于多子多孙,其后代产生有才之士的机会也较多。一个世家还可以同时在乡下和大城镇扎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当农村发生灾荒和骚动时,这个家庭的城镇部分可以安然无恙。而当城市里改朝换代或出现官员造成的祸害时,他们在乡下的老家却风平浪静。当发生内战或外族入侵时,双方阵营里都可以找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而各为其主。旧中国的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孙满堂,十分重视维系家庭—宗族的世系。这就需要在生育和婚丧中竞尚奢华,培养与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钱,使得其儿子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飞黄腾达。

    因此,功名获得者的个人社会—政治作用和地主—绅士家庭的经济作用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没有必要在地方上层的这两个分析基点作区分或选择了。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的情况,便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解释。首先,由于1905年废除了陈旧的科举,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功名获得者;因此,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经营制”,便明显地增加了,致使现代的土 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绅当做首要目标,他们仍然是地主,但是剥削性更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会领袖。从说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租栈”的活动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十九世纪晚期到二十世纪初期,这种大规模的“外居地主制”经营的实际情况。这些租栈代表它们借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时也接受别的大家族的委托而当它们的代表。它们收租、纳税、收各种费用,雇佣家住农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务所雇佣文书和工作人员。它们在和佃户们打交道时也能得到衙役的协助。一个租栈经管着成千亩土地,佃户们按照租约耕种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租约是没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这些租约上的租佃权可以买卖。它们可以由几个儿子继承并且在他们之间进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经过积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来。尽管可以继承,但是这些租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法定的农奴制”,相反却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机动性。一般说来,长江下游地区一个佃农交纳的平均地租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地主交纳的土地税则仅为地租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左右。收租人负责下达“租栈”发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当地的村长、僧侣甚至寡妇。为了强行收租,当地的衙门可能发出拘捕令,并出动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这些费用则由地主租栈支付。因此,在十九世纪末期,至少在中国的这个生产最发达的地区,地方官府和租栈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间已经明显地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租栈的管理人员开列不良佃户的名单,地方官便出动差役捕人,因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只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们才能从中交出土地税。[5]

    有关更早时期和其他地区的这类活动,文献记载就不很详细了,到1800年时,中国农村的大户可能已经在对村社进行谨慎的领导,和对佃农进行以自己家庭为中心的自私的剥削之间维持了某种平衡;但在这种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则是另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现在得知,一般在农业产量较低的中国北部和西北部,出产、收获、运出和出售给城市消费者的剩余粮食比较少,租佃关系也就不大发达。这里出现了一片严重贫困的景象,所以实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在此期间,关于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早期农民中发生的贫困、骚动和叛乱在文献中有越来越充分的记载。这样,地方的上层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领导者或剥削者,这一没有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和农民的贫困及中国人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一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了。

    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基本的、压倒一切的事实,对它的全部意义历史学家至今仍然没有估计出来,这就是:中国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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