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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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等外蒙的要镇,戍守的清军也是促使城市化发展的另一因素。

    第三个促使蒙古社会经济衰退的因素乃是第二个因素作用的延伸。建造寺庙为汉商的渗入蒙古开辟了道路。在早期,蒙古人是在草原边境用牲畜和畜产品交换他们所需要的中国等地的物产。另外,他们也随贡使前往中国京城进行贸易,或者同带着商队从中亚前来草原的少量穆斯林商人进行物物交换。除了这些中亚商人的输出、入贸易外,蒙古人内部的商业规模很小,只有相当有限的非市场交换,也没有一个蒙族商人阶级。蒙古人同俄国人也作些买卖,合法的地点是在恰克图,非法的地点是在俄蒙边境的其他地方;1728年的中俄恰克图条约一个主要的后果,就是把对俄贸易转到了汉商之手。

    寺庙大大有助于汉商建立对整个蒙古商业的控制。从前除了牧民的营帐以外别无所有的广大草原,后来建起了拥有围墙的寺院,变成了市场和货栈,使汉商得以直接进入草原。这并不意味着中蒙边境的贸易不再存在,因为在有清一代,汉人商号在边境市镇,特别是张家口,都在不断增加。[10] 但是汉商主要是北京帮和山西帮,他们带着货物安全地进入蒙古腹地,引起了人们对中国商品的喜爱,打开了销路。过去被牧民视为奢侈品的东西,如茶、烟、杂品等等,蒙古人也认为是必需品了。中国的奢侈品一直是表示游牧贵族富有的象征,但是随着寺院势力的增长,喇嘛也开始追求各种奢侈品,不断向人民榨取供奉来购买。这便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在十八世纪之末和十九世纪,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土谢图汗和车臣汗的领地,发生了排斥汉商的骚乱。暴徒经常痛打汉商,劫掠商店,销毁帐簿。[11] 汉商也经常激起寺庙和世俗人的愤怒,不过权衡得失,寺院所起的作用还是支持汉商贸易的。

    在十八世纪,清朝的政策是保持蒙古人作为后备军事力量。鉴于汉商渗入蒙古有损于这一目的,清廷曾想方设法限制汉商活动,尤其是在外蒙,但并无成效。清政府要求在蒙古的汉商每年都换领一次执照;禁止他们娶蒙族妇女;禁止他们在蒙古人的帐篷中过夜;除特殊情况外,不许建造永久性房屋。由于汉商不遵守这些限制,清政府便力图将无照商人逐出蒙古,如在1805年就曾这样做过,但这些措施收效甚微。对拥有蒙古债户的商人, 必须让他们继续逗留到收清债款。但是蒙古人不仅不能清偿债务,而且还得继续举债;这样一来,汉商就能留在蒙古照旧经商了。清政府本身也越来越依靠汉商交付的执照费,以维持它在蒙古的行政机构。总之,清政府逐渐转而采取支持在草原的汉商的政策。

    蒙古人的畜产品是有季节性的,需要尽快出卖,他们的需求品则有连续性。因此,汉商得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并且投放贷款。结果是蒙古人普遍举债,蒙古的财富就这样源源流入汉商之手。汉人的商号也象钱庄一样,向那些未经世故的蒙古人放高利贷。甚至整个旗都被抵押给了这些商号;到十九世纪时汉人高利贷者生意兴隆。随着蒙古人债台高筑,利息也暴涨。扎萨克、喇嘛和商人一起共同提倡赊购办法,当扎萨克本人也因欠债过多而无力清偿时,就非法地将征税事务直接交给汉人商号,从而使那些商号和私商开始“拥有”蒙古阿拉特(平民)。把劳役和实物税折成货币税后,更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严重局势。在十八世纪蒙古已经开始转向货币经济的发展,到十九世纪时银两已普遍成为必需的支付手段。寺庙也坚持要其所属沙比交付银两。与此同时,银价不断提高,而沙比必须向寺院支付的和旗下属民必须向旗王公支付的所有这些定额银两,就使他们不堪负担了。这种严酷的经济局面,再加上王公向属民增收赋税以清偿所欠汉商的债务,便逐步导致蒙古民穷财尽。

    虽然贸易和借款大部分控制在汉人手中,但是也有旗王公同汉商合作的情况,并且也有旗王公和喇嘛变成汉人商号和钱庄的股东。不管是有意或无意,王公、寺院和汉商的携手合作终于摧毁了蒙古传统游牧社会的残余。与此同时,在草原的边缘开始了另一个具有更深远意义的转变:汉族移民在那些过去是牧场土地的周边从事耕种。

    [1] 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认真的历史研究。关于对二十世纪人口的估计,可参阅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2版第28—30页;米勒:《内蒙古的寺院和文化变化》,第25—72页;《人民中国手册》,北京1957年版第14—15页。

    [2] 拉铁摩尔:《重访蒙古》,第33页。

    [3] 法乌斯特:《1727—1805年俄国的对华贸易及其背景》,第85页。

    [4] 参看罗伯特·李的《满洲边疆》一书中关于打牲诸旗所负担的纳贡义务,第51、56—57页。

    [5] 纳扎格多尔济:《蒙古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拉铁摩尔英译),载《现代亚洲研究》,卷1第3期(1967年),第268页。

    [6] 桥本光宝:《蒙古的喇嘛教》,第199—200页。

    [7] 见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载涂奇和海希格编:《西藏宗教与蒙古》,第408—410页。

    [8] 参看鲍登:《一件十九世纪的蒙古法律文书》,载《波恩大学中亚研究》,卷3(1969年),第231页,247页注36。

    [9] 米勒:《内蒙古的寺院》,第27—31页;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42—43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60页;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1页。

    [10] 田山茂:《清代的蒙古社会制度》,第280—281页。

    [11] 见《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第2版,第211—212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