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3年至1392年:监视和恐怖加剧的年代

    1383年至1392年:监视和恐怖加剧的年代 (第3/3页)

偏执狂后会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130] 7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40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131]

    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教民榜文》刻画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132]

    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133] 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木铎),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乡里道路时用来晓喻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腐败的吏胥和不诚实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骂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了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纸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个残废,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他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134]

    晋王朱?病死于1398年3月30日,在北方只有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在1397年12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1398年4月20日给这位王子发出一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为基地)一起,协同守备,形成首尾相救的环形防御。[135] 另一道于4月29日发出的给燕王的敕令指出了一件明显的事实:在朱棣的哥哥们朱樉和朱?死去以后,只有他是现存诸王子中最年长和最聪明的人。皇帝在这道诏敕中要朱棣负起指挥北方军事之责,并守卫帝国。他写道:“攘外安内,非汝而谁?”[136]

    皇帝在5月24日再度犯病,6月22日病势加剧。他在1398年6月24日驾崩于西宫。他死后发布的遗诏中,命令诸藩王各留本藩,不得来京奔丧。同时他还指示,全帝国都应该拥戴朱允炆为合法的嗣皇。他又命令,所有护卫兵部队均应严格听从诸藩王的节制。[137]

    鉴于洪武帝痛恨蒙古人败坏中国人的行为准则,令人不解的是皇帝的40个妃子中竟有38人殉节,这显然是学蒙古人的那一套,即国君死时他的众多妻妾均应随之而死。

    朱允炆在1398年6月30日登极,对全国发布大赦令。他宣布,随着阴历新年的开始(1399年2月6日),他将以建文为年号。

    [1]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6页;《明通鉴》,[210],1,第424页。

    [2] 他的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77—3978页。又见《明纪》[53],4,第22页。

    [3] 《明通鉴》[210],1,第421页;《国榷》[498],第638页。

    [4] 《明通鉴》[210],1,第403页。

    [5] 《明通鉴》[210],1,第424页。

    [6] 《明纪》[53],5,第2页。宦官在洪武年间确实被用在很重要的任务上,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所记明初宦官制度》[241],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1961年),第77—98页,重印于他的《明清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30页。

    [7] 《明史》[41],139,第3874页;《明通鉴》[201],1,第431页。

    [8] 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11—912页,《明史》[41],141,第4022—4023页。

    [9] 《国榷》[498],8,第653页。谈迁把这种粗暴办法归因于洪武帝历久不衰地痛恨元代法度和政府纲纪的废弛。

    [10] 明太祖:《大诰》[389](138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55—56、77页。

    [11] 明太祖:《大诰三编》[391](1387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347页。

    [12] 见明太祖:《谕刑官》,载《御制文集》[392](1965年编),8,第14页;《国榷》[498],8,第641页。

    [13] 《明通鉴》[210],1,第436页;宋讷的传记见《明史》[41],137,第3952—3953页。

    [14] 《明通鉴》[210],1,第436页。

    [15] 《明通鉴》[201],第432页;富路德:《谁是1385年的探花?》[190],载《明史研究》,3(1976年),第9—10页。

    [16] 见杜联喆:《明朝馆选录》[516],序,载《清华学报》,新版5,2(1966年12月),第30—119页。

    [17] 《明纪》[53],5,第7页。

    [18] 三编《大诰》的序所记的日期分别为1385年11月3日、1386年4月14日和1387年1月5日。第二编附有1386年12月16日的一篇题记,皇帝在这里指出头、二编是在这一天一起发布的。第三编之序注明的日期为1386年12月22日,第三编包含有一个内部提到的日期为1387年2月17日(见《大诰三编》[391],载明太祖:《开国文献》[388],第400页),所以它可能在此以前尚未刊印。见昌彼得:《御制大诰前、续、三编叙录》[44],载他的《蟫庵群书题识》(台北,1972年),第45—48页。

    [19] 邓嗣禹:《明大诰与明初政治社会》[509],载《燕京学报》,20(1936年);重印于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1,正文前的材料,第1—26页,特别是第11—12页。

    [20] 《大诰》[389],第42,49—50页。

    [21] 《大诰》[389],第48页。

    [22] 《大诰》[389],第63页。

    [23] 《大诰》[389],第73—74页。关于茹太素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6—3987页。

    [24] 明太祖:《大诰续编》[390],1386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112—113页。

    [25] 《大诰续编》[390],第123—124页。

    [26] 《大诰续编》[390],第163—164页。

    [27] 《大诰续编》[390],第153—154、161—162页。

    [28] 《大诰续编》[390],第219页。

    [29] 《大诰三编》[391],第276—314页。

    [30] 《大诰三编》[391],第343—344页。

    [31] 《大诰三编》[391],第347页。

    [32] 《大诰三编》[391],第403—407页。

    [33] 《大诰三编》[391],第360—363页。

    [34] 《大诰三编》[391],第327—330页。

    [35] 传记见《明史》[41],282,第7224—7225页。

    [36] 谢应芳:《龟巢稿》[229](约在元末;重印于《四部丛刊》,第3集第37卷,上海,1936年),8,第13页;见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学统制术》[361],载《中国学人》,3(1971年),第40页。

    [37]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54—558页;《明史》[41],147,第4115—4122页。

    [38] 《国榷》[498],第684—686页。

    [39] 黄章健:《〈大明律诰〉[245],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1935年6月),第77—101页;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55—207页。

    [40] 《明通鉴》[210],1,第451页;司律思;《(明代的中蒙关系,Ⅰ)洪武时代(1368—1398年)在中国的蒙古人》[457],载《中国和佛教文集》,11(布鲁塞尔,1956—1959年),第77、115页;《国榷》[498],9,第673页。

    [41] 《国榷》[498],9,第673页。

    [42]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0—354页。

    [43] 《国榷》[498],9,第688页。

    [44] 《国榷》[498],8,第676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81页。

    [45] 《国榷》[498],9,第690页。

    [46] 叙的日期是洪武二十年阴历十二月(1388年1月10—2月7日);《武臣大诰》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附录,第1—44页,这个文本显然是北京图书馆所藏的印刷版的20世纪初的手抄本。见张伟仁编:《中国法制史书目》[43](台北,1976年),1,第134页。《明朝开国文献》的编者关于此文本的出处并未提供任何信息。谈迁定此《大诰》的日期为1388年8月16日。见《国榷》[498],9,第689页。

    [47] 《明纪》[53],5,第10页。

    [48] 《明通鉴》[210],1,第467页;《明纪》[53],5,第16页;《明通鉴》[210],1,第47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81页。

    [49] 《国榷》[498],9,第700页。

    [50] 《明纪》[53],5,第18页;《明通鉴》[210],1,第476页。

    [51] 传记见《明史》[41],132,第3862—3863页。

    [52] 《明史》[41],116,第3570页。

    [53] 《明纪》[53],5,第18页;《明史》[41],116,第3573页。

    [54] 《明史》[41],117,第3579页。当他于1385年和1390年间在凤阳时,他聘请了金华学者苏伯衡(1329—1392年?)为顾问;当他就国于成都时便与苏伯衡的朋友和宋濂的弟子方孝孺(1357—1402年)有往来。关于苏伯衡,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14—1216页;《明史》,285,第7310—7311页;关于方孝孺,见《明人传记辞典》,第426—433页;以及《明史》,141,第4017—4020页。

    [55] 《明通鉴》[210],1,第479页;《明纪》[53],5,第19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116页。

    [56] 《国榷》[498],9,第705页;《明纪》[53],5,第19页;《明史》[41],116,第3574—3575页。

    [57] 《国榷》[498],9,第707页;《明纪》[53],5,第20页。

    [58] 《国榷》[498],9,第708页。

    [59] 《国榷》[498],9,第716页。

    [60] 传记见《明史》[41],132,第3861—3862页。

    [61] 传记见《明史》[41],131,第3855—3856页。

    [62] 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74页。

    [63] 《明纪》[53],6,第7页;《国榷》[498],第734—735页;传记见《明史》[41],149,第3998—3999页。

    [64] 《明纪》[53],6,第2、3页;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93—94页。

    [65] 〔明纪〕[53],6,第5页。

    [66]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97—404页。

    [67] 《明通鉴》[210],第486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285页。

    [68] 《国榷》[498],9,第724页。关于《大明律稿》是出诸多手编纂的问题,看黄章健:《〈大明律诰〉考》[245],第77—101页;杨一凡:《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606],载《学习与思考》,5(1981年),第50—54页。

    [69] 关于这个问题的彻底讨论,见克拉克:《自治、合法性与朝贡式的政治:高丽灭亡和李氏王朝建立后的中朝关系》[125],哈佛大学博士论文,1978年。又李成桂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98—1603页。

    [70] 《明实录·太祖实录》[330],76,第1401页;吴缉华:《明代建国对外的基本态度及决策》[578],载《东方文化》,16,1—2(1978年),第184—193页,特别是第187页。

    [71] 明太祖:《皇明祖训录》[386](1373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686页;《明实录·太祖实录》[380],68,第1278页;王赓武:《明初与东南亚的关系。一篇背景研究短论》[547],载《中国人的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费正清编(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68年),第34—62页,特别是第52—53页,译载了《明太祖实录》[380]。

    [72] 这里的讨论系根据克拉克:《自治、合法性与朝贡式的政治》[125]一文。

    [73] 这些国家在文内是按地区排列的:东北方面:朝鲜;东方和略偏北方面:日本。南方和略偏东方面:大琉球;小琉球。西南方面:安南;柬埔寨(真腊国);暹罗;占城国;苏门答腊;西洋(西洋国、东印度海岸和霍尔木兹);爪洼国;湓亨国(在马来半岛上);白花国(具体所指不详);室利佛逝(三佛齐国);浡泥国。见明太祖:《祖训》[385](139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88—1591页。又见罗香林:《明代对东南亚各国关系之演变》[357],载《南洋大学学报》(1967年),1(1967年),第119—125页。关于室利佛逝,见沃尔特斯:《马来历史中室利佛逝的灭亡》[569](依塞加,1970年)。

    [74] 传记见《明史》[41],131,第3840—3842页。

    [75] 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09—910页;《明史》[41],129,第3804—3808页。

    [76] 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可见陈文石:《明洪武嘉靖间的海禁政策》[59],(台北,1966年),第27—34页及以下。

    [77] 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42](1955年;重印本,上海,1956年),第17页。

    [78] 下面的讨论据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42];以及《明史》[41],75,第1848页。

    [79] 苏均炜:《16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474](密歇根,东蓝辛,1975年)。

    [80] 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0—791页。

    [81] 《国榷》[498],9,第735页。

    [82] 《明通鉴》[210],1,第502页;《国榷》[498],9,第736页。关于黄子澄的传记,见《明史》[41],141,第4015—4017页。

    [83] 《国榷》[498],10,第738页。

    [84] 《明史》[41],117,第3585页。

    [85] 《明史》[41],117,第3586—3587页。

    [86] 《明史》[41],117,第3588—3589页。

    [87] 《明史》[41],117,第3591—3592页;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05—307页。

    [88] 《明通鉴》[210],第506页。

    [89] 朱桂、朱楧和朱植在1392年4月1日重新安排了新领地。他们原先的任命不在这些重要的边境地区。《明史》[41],3,第40页。关于朱桂的出兵长城以外,见《国榷》[498],10,第741页。

    [90]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4页;《国榷》[498],10,第739页。

    [91] 《国榷》[498],19,第741页。

    [92] 《明纪》[53],6,第9页;《明史》[41],3,第51页。公布日期是1393年3月26日,仅在四天以后。关于《逆臣案》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93] 《国榷》[498],10,第744页。

    [94] 《国榷》[498],10,第75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1页。

    [95] 《明纪》[53],6,第10页。

    [96] 《明通鉴》[210],第512页。关于《永鉴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97] 即《逆臣录》和《永鉴录》。

    [98] 《国榷》[498],10,第742页。关于《稽制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99] 《国榷》[498],10,第747页。关于《世臣总录》的目录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100] 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9—20页。

    [101] 《明纪》[53],6,第12页;《国榷》[498],10,第752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70页。

    [102] 《国榷》[498],10,第754页;《明史》[41],132,第3862页。

    [103]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4页;《国榷》[498],第755页。

    [104] 《国榷》[498],10,第759页。

    [105] 《国榷》[498],10,第761页;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5页。

    [106] 关于洪武时期被送往封国的明代诸王子的个人传记性材料,见下面的史料(诸子名字前面的编号为按生日排列的长幼次序):

    [107">樉:《明史》[41],100,第2502—2506页;116,第3560页。

    [108">?:《明史》,100,第2521页;116,第3562页。

    [109">棣:《明史》,5,第69—70、105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5—365页。

    [110">橚:《明史》,100,第2546—2547页;116,第3565—3566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50—354页。

    [111">槙:《明史》,101,第2607—2608页;116,第3570页。

    [112">■:《明史》,101,第2620页;116,第3573—3574页。

    [113">梓:《明史》,101,第2622—2623页;116,第3574—3575页。

    [114">朱檀:《明史》,101,第2623—2624页;116,第3575页。

    [115">朱椿:《明史》,101,第2643—2644页;117,第3579—3580页。

    [116">朱柏:《明史》,101,第2659—2660页;117,第3581页。

    [117">朱桂:《明史》,101,第2660—2661页;117,第3581—3582页。

    [118">朱楧:《明史》,101,第2685—2686页;117,第3585页。

    [119">朱植:《明史》,101,第2694—2695页;117,第3586—3587页。

    [120">朱■:《明史》,102,第2715—2716页;117,第3588页。

    [121">朱权:《明史》,102,第2727—2728页;117,第3591—359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05—307页。

    [122">朱楩:《明史》,102,第2737—2738页;118,第3602页。

    [123">朱橞:《明史》,102,第2755—2756页;118,第3603—3604页。

    [124] 《祖训》[385],叙,载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79—1581页。

    [125] 《国榷》[498],6,第540—542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3—1575页;《明史》[41],139,第3990页。关于“尾大不掉”这一术语,见《左传·昭公11年》,译文载李雅各:《英译七经》[310](1870年;重印本1960年;重印本,台北,1969年),V,第635页。

    [126] 关于它的日期和分析,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04],载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第31—56页。

    [127] 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34—35页;《祖训》[385],第1628页。

    [128] 《祖训》[385],第1585页。

    [129] 《祖训》[385],第1631页。

    [130] 《祖训录》[386],第1680页。

    [131] 《祖训》[385],第1629页。

    [132] 《祖训》[385],第1617页。

    [133] 《祖训》[385],第1636页。

    [134] 《祖训录》[386],第157页;《祖训》[385],第1658页。

    [135] 《祖训录》[386],第1718页;《祖训》[385],第1635页。

    [136] 黄章健的《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43页说它的日期是10月14日,但据《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3236页则为本文内所说的日期。

    [137] 出自上述1392年10月16日的敕令;黄章健未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