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的对内政策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

    高宗的对内政策 (第1/3页)

    高宗在位时间比他父亲和祖父加在一起的时间还要长,他常被贬为在重要的政治制度上建树极少的统治者。但高宗时期,对管理上的革新需求不多:基本的政府机构已于高祖时期设立,太宗又加以改进和使之合理化。高宗继承的是一个稳定的国家,它具有一套顺利地发挥作用的制度,一个受集权的法制约束的行政体系,其中各官署的职责都由法律作了周密的限制和规定。制订出的兵制和财政制度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涉减少到最低限度。政府主动实行的政策被严格地限定在维持秩序、处理军事任务以及管理土地制和税制等方面。事实证明,这套行政体制具有非凡的持久性,在缺乏坚强的上层直接领导时又具有明显的弹性。它经受住了高宗统治的紧张时期、武后篡权时期和她垮台后唐皇室恢复时期的考验。它的设置是为了使它能在最低限度的中央积极指导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

    这一种制度化的行政机器的基础是制订成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使政府能顺利地运转,而这正是整个高宗统治时期所不断关心的事。

    太宗对继任者的遗训之一就是修订唐律和行政法规使之适应形势。[1] 这件事已完成;651年,以长孙无忌为首的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组织把奉敕修订好的律、令、格、式的新版本奏报皇上。651年阴历九月的诏令向全国颁布新法。[2] 新法经过全面修订,成为唐代一系列法律当中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之一,它称为《永徽律令》。第二年,高宗又组织了另一个有几名法律专家在内的组织,以编写一部能用于法制教育的详细的刑法官方注释。这部形式稍作变动而成为流传至今的《唐律疏义》,在653年阴历九月完成并被送呈皇帝。它经过小的修改后在几个世纪中一直是刑法的权威性的注疏。[3]

    这些不朽的著作完成以后,在高宗时期有人为了使法典适合当时的形势而作了系统的努力。这项工作包括把原来在诏令中颁布的格编成法典,并对为执行法律而制订的详细规定——式进行小的修改。665年,当全部官署的名称改动了以后,高宗命令刑部的主要官员修改格和式。[4] 676年政府又下令对法律进行意义更为深远的修改,这次不仅修改格和式,而且也修改行政法的主要部分(令),这项工作在677年初期完成。[5] 高宗去世后不久的685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6]

    因此,高宗统治时期肯定没有忽视法律。相反,法典以大致12年的间隔期,经过仔细修订并使之顺应时势,这比唐代任何时候都更正规。

    这个时期个别法学家和注疏家也相当活跃。朝廷上两位杰出的官员赵仁本(667—670年任宰相)和崔知悌完成了私人选编的案例《法例》,它后来普遍使用于7世纪的法律学校。崔知悌的这部私家著作成了一部使用方便的现成的法律摘要,以致在667年被禁止在朝廷使用。⑤

    高宗另一个远比他的前辈伟大的政绩是重新建立科举制度,并在他统治时期更多地通过科举制起用官员。[7] 中举和应试的人数开始迅速增多,科举制的影响开始在最高一级官僚机构中表现出来。高宗的几个宰相都有功名,相当数量的官员开始以这种方式走上仕途。但不能夸大这个趋势。官员中中举的人依然是少数,大部分官员仍靠世袭的特权入仕,甚至靠更普遍的方式从胥吏升任。例如在656年,不少于1400名胥吏有资格进入正途,而同一年只有22人通过进士考试。[8]

    经常听说,通过科举制征用人才是有意识地试图增加对武后新政体的支持,因为这给统治阶级带来新的社会成分。但支持这种论点的材料很少。能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来自两种途径:或来自京师的国子学,但能进入这些国子学的几乎都是勋贵和高级公卿子弟;或是被他们所在的州当作“贡品”送上的。后一条路是寒士能指望参加科举考试的唯一途径,中举的人不多。例如在670年,11个中举的进士中只有一个是来自地方;在681年的51人中只有一人,在682年的55人中只有一人。[9]

    有关所谓的高宗和武后故意利用考试来改变官僚队伍社会成分的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652年、653年、663年、669年、671年、672年和676至679年暂停实行科举制。相反,在唐朝的其余时期,除了少数例外,每年都举行科举考试。换句话说,在武后660年完全控制了朝廷以后的年代里,她本应该忙于通过科举制吸收新的统治精英,但她却有十年根本没举办科举考试;而在665年,所有的应试者——至少参加进士考试的人——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wap.88106.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