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的建立(公元前210—前195年)
王朝的建立(公元前210—前195年) (第3/3页)
投靠匈奴(如公元前195年的燕王卢绾);策划叛乱的一个王被处死。只有一国留下了不是来自刘氏家族的王系。这个王国在长沙,公元前203年吴芮在那里被立为王;他最后一个后裔于公元前157年死去,无男嗣。在位皇帝的一个儿子于是登上他的王位,开始了一个新王的世系。
这些事件发生后约10年,据说高帝与其支持者们郑重约定,非刘氏家族的任何人如仍被拥立为王,就协同行动,群起而攻之。[38] 然而这个原则在长沙国就没有行通;不久,它就公然被高帝的遗孀(吕后)破坏了。到了文帝朝(公元前180—前157年)和景帝朝(公元前157—前141年),一代代皇帝的更替已经使一度把皇帝与诸王联系起来的紧密的亲属纽带松散了;到了那时,他们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排除反对他们的危险了。
在公元前195年,约2/3的汉帝国由效忠于皇帝的诸王统治;皇帝自己的中央政府控制了16个郡,[39] 并根据需要任命它们的郡守。每个王主持一个具有中央政府雏形的政府;它也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其他的官吏。他们负责王国内的征税和防务;他们是自主的,甚至受到鼓励,尽量使自己治理的地区富饶多产。诸王对皇帝效忠的标志是每年的朝觐义务;他们还必须上报其领土内的人口数字和征得的税赋,税收的一部分要上缴中央政府。虽然他们负责建设和训练军队,但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明确命令,就无权动员军队作战。
在下一级的行政单位,中央政府的郡一般被分成县;另外它们还包括一批赐给侯(贵族)个人的县一级的附庸。
侯是帝国时代以前制度中的一个贵族等级名称,早已受人注意,但这时它的使用的意义略有不同。侯为汉的两个贵族爵位中的第二等,第一等为国。它又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作为皇帝赏赐活动之一的所封20级爵位中的最高级。[40] 与国一样,设侯的目的有二:出于奖励皇帝官员的需要;出于尽可能广泛地在全帝国贯彻政府意志的需要。到公元前195年,对在文、武职位上有功的高帝支持者封了将近150个侯。有幸保存下来的一张受封者的名单显示了在世系最后中断之前这些爵位父子相传的情况。
表内的条目叙述了每一个封赠爵号的情况,并具体说明它们所受物质利益的范围。衡量物质利益的标准是侯有权利和义务筹措税收的户数,税收的一部分留作他们的收入,其余部分则上缴给中央政府。侯指派他们正当任命的下属(例如相)征收这些应得的收入,这些人虽然负责与县官的职责基本相同的工作,但是不能取得与政府官员相同的地位。同时,侯可以根据自身的权利拥有土地,这些土地不是因为封了爵号后才获得的。侯的称呼得自他们征税的户所在的地区。除了在创建王朝的过程中建有功勋这一原因外,封侯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如依靠与诸王或与皇帝的后妃的关系而受封。随之而来的制度史会说明,为了服务于政治目的,以后的封赏是怎样作出的,或是怎样有意识地予以终止的。[41]
对外关系
中国历史上最激动人心的一些事件——秦帝国的灭亡、激烈的内战和中国第一个长期存在的王朝的建立——成了从公元前210年开始的20年的特征。在帝国内部,政治家和将军们进行缔造帝国前途和发展政府制度的工作。同时,中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了威胁;皇室成员本人有时也与影响北方和南方的对外关系有牵连。
在北方,名叫冒顿的匈奴新领袖已经得益于中国的虚弱和无力集中足够的力量进行防御的形势。他组成的部落联盟扩大到与汉室诸王所领的地区紧邻的地方。由于诸国位于中央政府的郡和中国的潜在敌人之间,所以只要诸王保持忠诚,汉代诸帝便可以感到相当安全。但是诸王准备倒向匈奴事业的任何迹象,都可能使长安惊慌失措;而这类迹象在公元前201年已经引起注意,当时韩王信投降匈奴。
事情很快清楚,中国不能指望不受攻击。公元前201年高帝亲自上阵迎战入侵者,在平城几乎被匈奴部队所俘。汉政府发现自己已无力阻止进一步的袭扰;在长安关于匈奴拥有战术优势的谈论很有影响,汉政府不得不同意进行和解。很快一名中国公主下嫁给匈奴的领袖,这部分地是作为安抚占优势一方的手段,部分地是希望结婚后的子嗣将会及时地赞助中国人。同时,政府还作了安排,每年中国向匈奴赠送珍贵的礼品。[42]
在南方,威胁中国的强烈敌对情绪还没有大量出现。北方人赵佗自立为独立的南越王。严格地说,南越位于秦曾经宣称进行统治的领土——广西和广东——内。但是汉代无力对赵佗的地位进行挑战。由于赵佗没有侵袭北方的汉领土(长沙国)的意图,高帝准备承认赵佗自封的地位;公元前196年,他派陆贾随带皇帝承认现状的诏书出使。居住在南方和西方的未汉化的部落,尚未受到汉族的渗透。[43]
没有证据证明中国的政府在这时对日本政府采取过任何的行动或进行过任何的互访。在秦帝国前的几个世纪已经受到中国影响的朝鲜由燕国人卫满建立了朝鲜国。此事发生在燕王于公元前195年投靠匈奴以后。卫满与汉政府之间还没有直接的接触。③
[1] 为了避免和汉(Hn)王朝相混淆,本书用“Hnn”表示韩国。
[2] 《史记》卷六,第27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11页);《汉书》卷一上,第2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 1938—1955]第1卷, 第54页)。
[3] 《史记》卷六,第29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10页);卷八七,第2562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52页。
[4] 关于关中的优势,见第1章《地理》。
[5] 《史记》卷七,第29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50页);卷四八,第1950页;《汉书》卷一上,第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7页)。
[6] 《史记》卷八,第349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333页)。有趣的是,这个国号具有足够的权威性,竟能在一份几乎是同时代的天文观察记录中用作一种纪年的方法。国号出现在其时期约定在公元前168年的马王堆三号墓发现的文书上。见晓菡:《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概述》,载《文物》,1974.9,43,第43页;刘乃和:《帛书“张楚”国号与法家政治》,载《文物》,1975.5,第35—37页。
[7] 《史记》卷十六,第765页;《汉书》卷一上,第1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42页)。
[8] 《史记》卷八,第391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399页);《史记》卷四八,第1961页;《汉书》卷一下,第7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40页)。
[9] 《史记》卷七,第29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50页)。
[10] 《汉书》卷一上,第1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9—40页)。
[11] 《汉书》卷一上,第1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45页)。
[12] 《史记》卷六,第273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10页)。
[13] 《汉书》卷一上,第17页以后(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49页以下)。
[14] 《汉书》卷一上,第2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54页)。
[15] 《汉书》卷一上,第1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47页)。
[16] 关于王和皇帝称号的讨论,见第1章《从王到皇帝》。
[17] 《汉书》卷一上,第22页以后(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55页以下)。
[18] 《汉书》卷一上,第2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64页以下)。
[19] 《汉书》卷一上,第2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65页以下)。《汉书》卷十三,第366页以下列表逐月叙述了这些国家的历史。
[20] 《汉书》卷一上,第2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65页)。
[21] 《汉书》卷一上,第2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60页)。
[22] 《汉书》卷一上,第3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2页)。
[23] 《汉书》卷一上,第3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9页)。
[24] 《汉书》卷一上,第4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4页)。
[25] 《汉书》卷一上,第4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92页)。
[26] 《汉书》卷一上,第4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9页)。
[27] 《史记》卷七,第333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316页以下);(汉书》卷三一,第1817页以下。
[28] 《汉书》卷一下,第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99页以下)。
[29] 见B.J.曼斯维尔特·贝克:《中国的真正皇帝》,载《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22—23页;鲁惟一:《秦汉两朝皇帝的权威》,载迪特尔·埃克梅尔、赫伯特·弗兰克编:《东亚的国家和法律,卡尔·宾格尔纪念文集》(威斯巴登,1981),第89—111页。又见本卷第13章。
[30] 《汉书》卷二五上,第1210页。关于这个行动的意义,见第1章《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和《前221年水德的采用》和第13章《班彪关于天命的论文》;及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津和汉堡自然学和民俗学协会通报》,125(1979),第63—68页。
[31] 关于爵的等级及用它们作为施政手段的情况见第1章《奖励》、本章《侯与爵》;本书第7章《奖惩与法律》;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97—174页。
[32]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10页。关于官员编制的详细情况,见本书第7、8章;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12(1949),第134—187页。
[33]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
[34] 例如,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关于奉常的职责范围。
[35] 《汉书》卷一下,第54、5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03、108页);卷四十,第2032页。
[36] 关于长安,见本章 《惠帝统治时期和长安的加固》;斯蒂芬·J.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 64:1—3(1978),第1—46页;关于洛阳,见第3章《京都》;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1—142页。
[37] 见前注34。
[38] 《汉书》卷十八,第678页;卷四十,第2047页;卷九七上,第3939页。
[39] 此数包括内史治理的地区,公元前202年改组帝国后采取的措施把14个郡增至16个郡。
[40] 见前面139页注②
[41] 见本章《地方的变化和刺史》。
[42] 《汉书》卷一下,第6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15页以下);卷九四上,第3753页以下。
[43] 《汉书》卷九五,第384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