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第7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第2/3页)

期很繁荣,它允许外族(匈奴)与汉人一样入学。太学的目标是培养官员,它成为助长中国的传统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这方面的内容包括:尊重历史上的成就;把学术与成功地当官紧密结合起来;宣称帝国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则而不是申不害和商鞅的主张。[6]

    地方推荐的或经过太学训练的候选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宫内充当廷臣或侍从。在这种职位上,他们被承认能够当顾问并参预政府事务,适当时候就能得到官职。他们的前程由于晋升、调动或降职而大有希望或毁掉:有时他们会照常规升迁,有时则可以破格。对官员的才能和表现每年度要上报;尽管这些报告不过是某人具备必要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明,但是上级官员关于其助手的报告,再加上其助手当官的资历,是决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病、不能胜任或犯罪)而结束。

    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7] 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有20级(后来减少到18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队服丧三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人。这个数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8]

    [1] 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页。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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