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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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装力量 (第1/3页)

    在应征兵、志愿兵和囚徒组成的中国军队中,以应征士兵数量最多,也是最为重要的成分。除去那些享有某些荣誉爵位的人外,所有年龄在23至56岁(有一段短时期在20至56岁)的壮丁,都必须在军队服役两年,并有义务在情况紧急时应征。有的人(但为数不多)有能力花钱雇人代替他。但大多数人有一年用于受训,另一年或在都城、或在郡维持治安的军队服役,或在边境戍地服役。虽然大多数人是步兵,但少数人在北方可以当骑兵或在南方当水兵。[1] 由于准确的材料十分缺乏,能征集的人员总数估计不一,在30万至100万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汉政府从来不能征集、训练和使用全部潜在的力量。

    秦帝国立下了征用罪犯的榜样;汉代只偶尔而不是经常性地使用这种方法,但有证据证明罪犯或得到赦免的囚徒在西北前线服役。还有一定数量的志愿兵。志愿兵是身份较高的家庭(即不是奴隶或囚徒)的子弟,他们可能应召当骑兵。[2] 已知来自属国的士兵在一些战役中上阵,但不知道他们是自愿还是被迫。最后一个兵源可在居住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周围的非汉人社区中找到,它特别在后汉的中亚诸战役中经常利用。[3]

    秦汉时期的军队不设固定的将军编制。在情况需要时,军官被指定去指挥部队或率部远征,指挥将领的头衔常与战役的直接目标相连(比如,度辽将军)。更常见的是,负责较为日常工作性质的职责的将军,则称左将军或右将军。为避免军事政变的危险,往往派几位将军指挥一次战斗,这时常因缺乏一名能够协调的指挥官而受到损失。偶尔有的将军奉命把自己和军队交由另一名军官指挥,这样的事例通常会引起嫉妒和争吵。[4]

    将军的品级和俸禄等同或稍低于九卿。将军的任命直接由皇帝掌握,他们对某次战役的指挥、官兵的纪律及在战斗中的表现负完全责任。在自己的军营里,他们掌有生杀大权,而文官对生杀则需要特殊的批准。将军对战斗的失败要受非常严厉的惩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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