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当局
司法当局 (第1/3页)
传统中国如同很多其它前近代社会以及离近代不久的殖民地行政当局那样,也无视行政和司法之间的严格区别;大多数的情况是一个地区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他所辖地区的唯一法官。[1] 一般地说,任何部门的一个首长就是他属下人员的主人和法官。因此,指挥将领就是他部下的最高法官,甚至掌握生死大权。同样的道理,县的长官(县令或县长)就是县的法官,郡的长官(郡守或太守)就是郡的法官。[2] 因而产生一种奇怪的情况,后二者(县令、郡守)负责同一地区的司法事务,但从没有听说过有争权的事;这是因为对刑事案件似乎有一条原则,就是逮捕罪犯的当局也审判罪犯。我们甚至听说郡守告诫他的属下县令要勤于审理刑事案件,以免他们的上级长官出于必要而干涉。
由于太常掌管有皇帝陵墓及其周围地界的县的行政,所以这个九卿之一的太常也是这些地区的法官。[3]
另外一个九卿——廷尉,既是最高法官(对皇帝当然不在此例),又是诉讼的最高裁决权威。史书说他的职责是在保卫皇帝和国家的事务上起法官的作用,防止弑君和叛乱的发生,以及审理牵涉诸侯王与高级官员的案件。[4] 同时,他还审理行政官员不能作出正确裁决的“疑案”。但是对皇帝的臣仆,如首都的高级官员和他们的属僚,以及地方上的郡守和县令的裁判权,并不在他的手里,而是在丞相属下一个属员的手里。[5]
结果,皇帝自然成了最高法官;他本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他的性格。实际上他不仅是法官和司法的源泉,也是最高的制法者,他的意志或主观专断可以践踏任何现存的法规或实行赦免。作为皇帝,他同样可以任命非司法官吏参加审判,特别是参加对反叛案件的审判。
贵族阶级(诸侯王或贵戚)没有司法权,虽然在公元前2世纪前半期的汉代初期,诸侯王在他们封域内的越权行为显然是被容忍的。但从公元前154年诸侯王的叛乱失败以后,以及接着而来的对他们的全部权力的削夺,他们被严厉地排斥出所有的司法活动和其它的行政事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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