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第3/3页)
。
[6] 《睡虎地》,第207、220、221、27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7] 《睡虎地》,第131、143、147、222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8] 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页。
[9] 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秦法律残简》中。
[10]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页。
[11]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页。
[12]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页;何四维:《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页以下。
[13]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页。
[14]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以下、第333页。
[15] 《睡虎地》,第150—17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16] 《睡虎地》,第185—19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
[17]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1957年),第19页。
[18] 《睡虎地》,第103—10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5—96)。
[19] 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93页注5、第278页。
[20] 《睡虎地》,第127页以下,第13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0注5。
[21] 《睡虎地》,第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
[22] 《睡虎地》,第35页以下、第98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19、86)。
[23] 《睡虎地》,第35、38—39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21)。
[24] 《睡虎地》,第96—98、113—11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4、B1—B6、D127—D130)。
[25] 《睡虎地》,第99—100、 113、115—11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 86—87、B1、 B5—B6、 D131—D132)。
[26] 《睡虎地》,第96—101、112—12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82—89、B1—B29)。
[27] 《睡虎地》,第43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7)。
[28] 见《汉书》卷四,第1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2—243页);《汉书》卷九,第27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02—303页)。
[29] 见上面注51。
[30] 《睡虎地》,第49、5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2、15)。
[31] 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93页以下。
[32] 《睡虎地》,第33、81、132、141—142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74、C6、C17—C18)。
[33]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支里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
[34] 《汉书》卷六,第160、16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4、42页);《汉书》卷五六,第2512—2513页。
[35] 《汉书》卷六,第171—17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