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私法 (第2/3页)

列举了可以致富的多种行业。商人的足迹遍及全国,甚至和边境外的居民在官方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我们不知道海外贸易的情况,也根本不知道有没有海商法。[7] 仅有的可靠证据是考古发现的一些买卖土地和衣服的契约,后一种契约涉及很贵重的长袍,是西北边境戍军之间的交易。[8] 契约上要写明转让货物的名称、价钱、买卖双方的姓名、转让日期、证人的签字等。

    买卖土地要注明土地的四至。还常提到酒价,用来确定这宗交易。地契大多附有条款,说明地上的种植物和可能发现的财物都归买主所有。同时买主也解除了原有者的赎回权;这一特点显然是中国人对于“卖”的特殊概念。[9] 它表明土地的所有权总是相对的,从来不是一个绝对的权;结果,土地权依然在国家手里,国家可以随时提出它对土地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土地税可看作是为使用和收益而支付的地租。[10]

    卖长袍的契约,实际上可看作是典当,卖主有赎回权。当以人作抵押物时,典的正式用语“质”则被另一个用语“赘”所代替。有这样一些事例。有的人为了还债或借款,把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作为典当物;这种事很容易导致长期的奴役。[11]

    至于买卖奴隶,我们只有一种文字游戏式的契约,但它包含了与其它契约相同的基本内容:完整的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卖的东西(在这个契约里是一个奴隶的名字)和价钱。[12] 古》,1965.10,第529—530页;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15—34页。

    [1] 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255—329页;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400页以下。

    [2]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158页以下。

    [3] 《睡虎地》,第2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

    [4] 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67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