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官方政治学的“”

    (二)作为官方政治学的“” (第2/3页)

身就很说明问题了。

    主意讨来讨去,少说也讨了好几百回了,就连叫化子讨饭都没有这么腻人的。董老给的主意虽然都是就事论事,可人们对这些意见回头再一捉摸,发觉其中句句都是金玉良言。于是,这些主意最后被汇集成书,一共收录了二百多条——但这可绝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儒家学问书,而是一部法典,题目叫做《春秋决狱》。顾名思义,书的内容是以“春秋大义”来裁断疑难案件的。(注释4)

    看,儒家大师贡献法律判例。而更有甚者的是,有人认为《春秋》一书根本就是孔夫子的法律专著,比如明代黄正宪《春秋翼附》,作者的大哥在序言里就这么说:“《春秋》,吾夫子刑书也。”(注释5)

    咱们想想,像钱钟书、陈寅恪这样的大学者,学术水平绝对不在董仲舒之下,但是让这两位去参与判案和制订法典,恐怕谁都会觉得荒诞吧?

    那么,董仲舒又是怎么给大法官支招的呢?所谓《春秋决狱》,又是怎么以《春秋》的内容来作判案依据的呢?咱们来看一个例子: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

    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guo-3)蠃(luo-3)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诏:不当坐】(注释6)

    这段文字可以让大家体会一下当时法律文书的行文风格。我们现代人学习传统文化,大多都是去读唐诗宋词、骈散名文,却对古代实用体裁的东西了解不多。而实际上,这种实用类的东西在当时可比诗词歌赋重要太多了。作为意识形态根基的学术典籍自然就更重要了,要知道,诗词歌赋多是抒发一些闲情逸致,至多也就是发发忧国忧民的感慨,在名利之途上有时也能赶上以诗取士的好日子,而儒家典籍却不一样:小可以安身立命,大可以安邦定国,这才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好了,我们现在来好好看看《春秋决狱》的这一小段到底在说什么。

    这一小段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问题,第二部分是董仲舒回答问题,这两部分是主干,最后第三部分是皇帝的简单批示。

    问题问的是:现在有这么一个案子:某甲没儿子,在路边拣了个弃婴,收养下来,叫做某乙。某乙长大成人之后,有一回犯了罪,杀了人,回家之后就把犯罪经过如实告诉了养父某甲。某甲知道事情不妙,就把养子某乙窝藏起来。现在案情都清楚了,我们为难的是,不知道该把某甲定什么罪?

    先别管董仲舒怎么回答,想一想,你觉得某甲应该定什么罪呢?

    窝藏凶嫌,应该判个几年吧?

    不过,这有什么难判的呢?很简单的案子而已啊?

    ——现在我们看这案子很简单,在当时可不简单,问题的症结就在某甲和某乙的“父子关系”上:如果只是简简单单的小尼姑包庇令狐冲,这还好办,可爸爸包庇儿子,这……再说了,他们到底算不算父子关系呢,他们只是养父和养子而已呀?

    董仲舒的回答是:某乙虽然不是某甲的亲生儿子,但这种父子关系我们是应该肯定的。《诗经》说:“螟蛉有儿子,土蜂背起它。”《春秋》的道理是:父亲天经地义地要为儿子的过错作遮掩。所以,养父某甲应当藏匿养子某乙,这是没有错的,不应判罪。

    皇帝下的诏书总结说:“那就没某甲什么事了。”

    先说说文风。这种一问一答的风格是不是很眼熟啊?不就是《公羊传》的风格吗?看来,董老作为公羊学大师,搞起法律来也是公羊味儿十足啊。

    ——这个推论非常合情合理,惟一的问题是:它是错的。

    那时候的法律文本流行这种风格,并不是学自《公羊传》或《榖梁传》。《公羊传》和《榖梁传》从战国以来一直都是口传心授,到汉朝才被正式书写成卷。而秦简《法律答问》却早已是这种腔调了。更有意思的是,法律文本好像应该援引相关法条才是,比如说《刑法》某某条怎么说,《民法》某某条怎么说,可董老援引的却是《诗经》怎么说,《春秋》怎么说,在我们现代人看起来可真不像是在搞法律。

    《诗经》里的这句“螟蛉有儿子,土蜂背起它”(螟蛉有子,蜾(guo-3)蠃(luo-3)负之)传入了民间,我们听评书里常说的一个词,叫“螟蛉义子”,就是从这儿来的,很古雅吧?螟蛉是一种飞蛾,蜾蠃是一种土蜂,古人观察到土蜂把飞蛾的幼虫扛到自己家去,以为土蜂这是把飞蛾的幼虫收为养子,所以就有了“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这个说法。其实土蜂没那么好心肠,它之所以收养“义子”,是要拿它们来喂养自己的亲儿子。——这个血淋淋的真相我知道,现代昆虫学家也知道,可董老当年不知道。

    至于《春秋》的那个“父亲为儿子的过错作遮掩”(父为子隐)的精神,大家可能也会觉得眼熟。——《论语》里有这样一个名段,说叶公对孔子说:“俺们那疙瘩有个耿直的人,他爸爸偷了人家的羊,他把他爸爸给揭发检举了,够耿直吧!”孔子心说:“要这么说,俺们那疙瘩耿直的人更多,别说儿子检举爸爸,就连老婆检举老公,亲兄弟、好朋友互相揭发,你打破了脑袋也想不出来的人伦怪事一应俱全。只有你叶公想不到的,没有俺们这疙瘩没发生过的。”可孔子嘴上却说:“我们那儿的直性子跟你们那儿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过错,儿子为父亲隐藏过错。”(注释7)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又是儒家的一个重要精神,体现的是:先礼后法、礼比法大;先亲情后国法,亲情比国法大。

    所以,就这个案子,董老的逻辑是:养子和养父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本着《诗经》精神,应该将之等同于实质的父子关系;下一步,按照《春秋》精神,父亲应该为儿子隐瞒过错,儿子应该为父亲隐藏过错。所以,养父藏匿犯了罪的养子,这是合乎《春秋》之义的,不当判罪。

    董老的这个逻辑在儒家之中非常贴近孔子思想。其实这个问题孟子也曾经遇到过,但他就不是这个意见。——当时有人给孟子出难题,问他:“如果是舜当天子,皋陶当法官,而舜的爸爸犯了罪,这时候该怎么办?”

    这是问难者精心设计的一个难题。要知道,舜是儒家最为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