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心定罪:同罪不同罚

    (三)原心定罪:同罪不同罚 (第3/3页)

唉,真是为难啊!

    ——现在好了,公子光请过了季札,那就意味着:第一,季札放弃了继承权,所以公子光作国君当之无愧,应该拥护;第二,天塌下来有高个子撑着,在这件事上,季札就是那个高个子,连季札都不追究公子光,我还犯得上么?

    所以说,公子光没有立即即位,而是去请季札,这真是一个深谙人类心理的好策略。

    可能还是有人会问:“公子光请季札,这明摆着是玩虚的,谁看不出来呢?这不是掩耳盗铃么!”

    不错,这还真就是掩耳盗铃,但很多时候,盗铃的人非但不傻,反而绝顶聪明,也正因为绝顶聪明,他们才会一边盗铃,一边掩耳,而大家眼睁睁地看着他在盗铃,却一个个都仿佛视而不见——为什么呢?因为他一掩耳,大家也就得了台阶,心照不宣地借坡下驴了。

    可能有人还有疑惑:“公子光耍的这是权谋,就算真要维护继位传统,也不该采取暗杀手段啊。季札为什么不去追究他呢?季札号称贤人,难道对弑君者就不闻不问吗?”

    是呀,季札如果不去追究公子光的弑君,又何以为贤呢?

    公子光玩的是权术,《公羊传》宣传的却是仁义。《公羊传》这样记载了公子光去请季札的那一段:

    【……于是使专诸刺僚,而致国乎季子。季子不受曰:“尔弑吾君,吾受尔国,是吾与尔为篡也。尔杀吾兄,吾又杀尔,是父子兄弟相杀终身无已也。”去之延陵,终身不入吴国。故君子以其不受为义,以其不杀为仁。】(注释26)

    公子光刺杀了吴王僚之后,先去找到季札:“四叔,这王位本来就是您的,现在给您空出来了!”

    季札拒不接受,说:“你杀了我的国君,如果我从你的手里接受了君位,那我就成了你篡位的同党。按说我该杀了你,可是,你杀了我哥,我再杀你,那岂不是父子兄弟之间互相杀来杀去没个完嘛!”于是,季札既不接受公子光的“美意”,也不追究公子光的罪过,自己跑到延陵这个地方独善其身去了,一辈子没再踏入过吴国国都。君子评论说:季札不接受君位,这叫“义”;不杀公子光,这叫“仁”。

    ——插一个小问题:如果读书仔细,你会发现季札那句话有个疑点。什么叫“你杀了我哥”(尔杀吾兄)呢?公子光刺杀的吴王僚明明是季札的侄子,怎么这里说成哥哥了呢?

    这就是文献记载的互相冲突所致。我上边讲的那个四兄弟的故事版本是比较流行的说法,《史记?吴太伯世家》大体就是这么说的,而《公羊传》则认为吴王僚是吴王寿梦的“长庶子”,也就是吴王寿梦小老婆所生的所有孩子中的老大,那自然和季札是兄弟辈的。其他文献也各有各说,反正这一家人的关系不是那么清楚的,我这里就不作详辨了。

    《公羊传》认为,《春秋经》又称“吴子”、又提名号地来褒奖季札,是因为季札有仁有义,符合贤者的标准。我们从这里再次看到了儒家“以家族纽带为第一”的重要原则,看,为了避免父子兄弟持续相杀,就连弑君者也是可以不予追究的。

    现在可以归结一下了。让我们像董仲舒一样,把“鲁季子追庆父”和“而吴季子释阖庐”这两件事并列来看:同样是弑君,但庆父该杀,公子光(阖庐)不该杀。这就像前一对例子一样:同样是欺骗三军,但逄丑父该杀,辕涛涂不该抓。这就是董仲舒所谓的“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不过,说实在的,可能是我的脑瓜不够灵光,对逄丑父和辕涛涂的处理我还可以理解,可对这个庆父和阖庐,我却怎么也想不明白。——简单的推测是:庆父犯罪“未遂”,阖庐犯罪“已遂”,区别就在这里。庆父虽然连弑二君,但还没有达成自己夺权的最终目标,季友一直都有翻盘的可能;而阖庐杀了吴王僚,大局已定,季札已根本就没有回旋的余地。看来道理似乎是这样的:如果事情尚有可为,则为之;如果事情已不可为,那就只好“既往不咎”了。(“既往不咎”这个成语是孔子贡献给我们的,看来当真也是儒家的精神呢。)

    不费那个脑筋了,无论如何,我们只要明白董仲舒的主旨就可以了: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注释27)

    ——《春秋》断案的原则,一定要根据事实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心理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家伙,哪怕他犯罪未遂,也得好好治他的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一定从轻。所以逄丑父该杀,辕涛涂不该抓;鲁季子追捕庆父,吴季子宽恕阖庐,罪行相同而论罪不同。都是欺骗三军,有该杀的,有不该的;都是杀死国君,有该谴责的,有不该谴责的。审判案件一定要把深层的道理搞清楚啊!所以说,如果法院公正,理就会越来越明,教化也就会越来越得到推行;如果法院不公正,人们就会越来越淡化了是非观念,结果,官方宣传上在教育人民仁义道德,现实世界却在教给人们相反的道理,这世界还怎么得了。教化是为政之体,刑法是为政之用,它们领域不同,但作用一致,所以是绝不可相互悖离的,它们同样都为君子所重。

    看来“《春秋》原心定罪”认真推究起来,还真是一个深刻的思想,也是一个为很多腐儒所忽视的概念。我们不难想见,就算再有多少“醇儒”满嘴仁义道德,如果现实社会中总是公理无处申张,总是“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有多少人还会持之以恒地坚守那些仁义道德呢?

    但董仲舒这番道理虽精,却只能流于纸面,因为这和专制社会的运作机制是无法合拍的,也就注定了最后只能成为嘴巴上的仁义道德而已。如果真想要公理大行,其中道理要晚到晚清时候的严复和郭嵩焘他们才看得明白。严复放眼西望,讲到西方文化的精髓,概括说:“不外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而已。” (注释28)看上去和董仲舒的意见并没有太大差异,但严复却讲出了公理大行所需要的宪政基础,这基础并不是董仲舒所谓的“以教化为体,以刑法为用”而是“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严复在这里点明了一个重要的逻辑关系:如果没有“自由”作为基础,“民主”便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至于学术打假(学术则黜伪而崇真)和刑政公允(刑政则屈私以为公)云云,自然也就更没着落。

    两千年前的董仲舒哪能看得这么远呢,他能把问题想到现在这“《春秋》原心定罪”的一步已经很是了得了。在汉代,“《春秋》原心定罪”这个观点恐怕不止董仲舒才有,或许它还在儒家知识分子当中颇有一些共鸣,不过,这也可能是因为董仲舒名声太大、弟子众多的缘故吧。但我们可以肯定地知道,那个极为精炼的“原心定罪”四个字虽然与董老的思想如出一辙,实际上却是另有出处的。

    在隽不疑依据“春秋大义”果断处置了那位不知真假的卫太子的一年之后,也就是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汉昭帝召集了一大批贤人和知识分子,让他们和政府官员一起讨论各类国家大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大讨论的结果在后来的汉宣帝时期被桓宽整理成书,这就是著名的《盐铁论》。

    这是一次很有意思的讨论,讨论当中经常形成两方面针锋相对的局面:知识分子们主要来自民间,有一些草根立场,了解一些民间疾苦,但缺乏政治上的实战经验;官员们则既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又往往是现行政策的既得利益者。汉昭帝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不但没有在政策问题上统一口径,反倒给这两个阶级的代表们设了一座可以自由发挥的大擂台。

    这个擂台一打起来,就把当时所有的焦点问题几乎全都议论到了:像什么三农问题(《力耕篇》),自由贸易问题(《通有篇》),贫富两极分化问题(《错币篇》),政治体制的内在缺陷使得官场劣胜优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相刺篇》),执政者以身作则、保持先进性的问题(《救匮篇》),言论自由、言者无罪的问题(《箴石篇》),省部级一把手权力不受监督的问题(《除狭篇》),吏治腐败问题(《疾贪篇》),至于什么权力寻租问题,侵吞国有资产问题,大型国有垄断行业的利弊问题更是议论当中的重要主题(《盐铁论》顾名思义,主要还是讨论盐铁官营问题的)。

    看看,汉朝人在两千年前就已经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了,我们真不得不钦佩中国人罕见的耐心和毅力啊!

    不过呢,现在我搬出《盐铁论》来,主要还是为了引述其中讨论到的“《春秋》决狱”的段落。

    在《盐铁论?刑德篇》里,政府官员和民间知识分子讨论德与刑——也就是礼和法——的关系问题。官员们认为,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杜绝犯罪,而知识分子们认为,法律当然应该有,可现在的法律也太过繁文缛节了,复杂到就连专业法官都经常搞不清楚,更何况文盲的老百姓呢。(注释29)

    知识分子们尤其反对严刑峻法,他们引述《论语》说:当年鲁国马厩发生了火灾,孔子下朝后听说了,只询问有没有人受伤,根本就不问马怎么样了。 (注释30)这就叫以人为本啊。可现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偷一匹马就可以被判死刑,这叫什么事啊!

    接着,知识分子们提出了一个很儒家、很儒家的观点:“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也就是说:法意不外人情,法律条文不是给人设套下绊子的。

    再下边的一句话就更重要了:“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直接点明了以《春秋》来断案的核心原则:论心定罪。也就是说:根据动机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动机是好的但行为违法,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坏的但行为合法,应该定罪诛杀。——我们后来一般不说“论心定罪”,而说“原心定罪”。

    在《盐铁论》里,当知识分子们说出了“《春秋》原心定罪”这个道理之后,政府官员们便无言以对了。

    (注释1)[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难者曰:“春秋之法,大夫无遂事。又曰: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又曰: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又曰:闻丧徐行而不反也。夫既曰无遂事矣,又曰专之可也,既曰进退在大夫矣,又曰徐行而不反也,若相悖然,是何谓也?”……

    (注释2)比如《镜花缘》这类小说,到处都是经史掌故。

    (注释3)《左传·成公二年》:逄丑父与公易位。将及华泉,骖絓于木而止。丑父寝于轏中,蛇出于其下,以肱击之,伤而匿之,故不能推车而及。韩厥执絷马前,再拜稽首,奉觞加璧以进,曰:“寡君使群臣为鲁、卫请,曰:‘无令舆师陷入君地。’下臣不幸,属当戎行,无所逃隐。且惧奔辟而忝两君,臣辱戎士,敢告不敏,摄官承乏。”丑父使公下,如华泉取饮。郑周父御佐车,宛伐为右,载齐侯以免。韩厥献丑父,郤献子将戮之。呼曰:“自今无有代其君任患者,有一于此,将为戮乎!”郤子曰:“人不难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劝事君者。”乃免之。

    (注释4)《公羊传·成公二年》:逄丑父者,顷公之车右也,面目与顷公相似,衣服与顷公相似,代顷公当左。使顷公取饮,顷公操饮而至,曰:“革取清者。”顷公用是佚而不反。逄丑父曰:“吾赖社稷之神灵,吾君已免矣。”郤克曰:“欺三军者其法奈何?”曰:“法斮。”于是斮逄丑父。

    (注释5)《太平御览》第四百一十七卷·人事部五十八《忠勇》

    (注释6)《册府元龟》第七百二十卷《谋画》:(马)衍因说丹曰:“衍闻顺而成者道之所大也,逆而功者权之所贵也,是故期于有功不问所由,论于大体不守小节。昔逄丑父伏轼而使其君取饮称于诸侯;郑祭仲立突而出忽终得复位,见美《春秋》。盖以死易生、以存易亡,君子之通也,诡于众意寜国存身贤智之虑也……”

    (注释7)《氏族大全》“代君任患”:逄丑父,齐大夫。齐侯战败,丑父与易位。晋韩厥获之,郤子将戮之。呼曰:“自今无有代其君任患者。”乃免。

    (注释8)[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夫冒大辱以生,其情无乐,故贤人不为也,而众人疑焉,《春秋》以为人之不知义而疑也,故示之以义,曰:‘国灭,君死之,正也。’正也者,正于天之为人性命也,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是故《春秋》推天施而顺人理,以至尊为不可以加于至辱大羞,故获者绝之;以至辱为亦不可以加于至尊大位,故虽失位,弗君也;已反国,复在位矣,而《春秋》犹有不君之辞,况其溷然方获而虏邪!其于义也,非君定矣,若非君,则丑父何权矣!故欺三军,为大罪于晋,其免顷公,为辱宗庙于齐,是以虽难,而《春秋》不爱。……

    (注释9)[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卷五:陈辕涛涂,陈大夫。称人以执,不得其罪也。威公既与陈侯南服强楚,归而反执陈辕涛涂,其恶可知也。

    (注释10)[宋]李明复《春秋集义》卷二十四引《朱熹语录》:或问王霸之别。曰:以力假仁者,不知仁之在己而假之也,以德行仁者,则其仁在我而惟所行矣。以执辕涛涂侵曹伐卫之事而视夫东征西怨、虞芮质成者,则人心之服与不服可见。

    [宋]叶梦得《叶氏春秋传》卷八:辕涛涂,陈大夫之三命者也。涛涂畏齐师之道其境以病陈,使出于东方。齐侯以申侯之谮,执涛涂。不责其师之病人而责人之不忠,已非伯讨,也故以人执。

    (注释11)[宋]吕祖谦《左氏传续说》卷四:陈辕涛涂谓郑申侯曰:“师出于陈郑之间,国必甚病。”盖霸者之师凡经过处,诸侯必须供其资粮屝屦。

    [宋]黄仲炎《春秋通说》卷五:陈辕涛涂有误军之罪,而齐执之,讨不忠也,何以书?

    曰:涛涂为齐谋则诈,为其国谋则忠也。《左氏》载陈辕涛涂谓郑申侯曰:“师出于陈郑之间,国必甚病,若出于东方,循海而归可也。”盖知齐师所过,必大为其国之扰,故涛涂不欲其出乎已之国也。齐不自反顾,乃执其臣而兵其国,仁者果如是乎?大抵兵事一动不惟有战斗死伤之忧,而师之所处,荆棘生焉,所过国邑,人民力困于诛求,胆寒于侵掠,诚有如涛涂之所谓甚病者。夫以齐桓用兵号为节制,而犹若此,况以悍将驱暴兵无法以驭之所过残灭者多矣。可不谨哉。

    持同样意见的不乏其人,再如[清]方苞《仪礼析疑》卷八:春秋时,齐桓创霸,资粮屝屦皆所至之国供之,故陈辕涛涂以为国必甚病而诡辞以误之也。

    (注释12)[宋]崔子方《春秋经解》卷五:卖师不忠者,涛涂之罪也。

    (注释13)[明]髙攀龙《春秋孔义》卷五:陈、蔡近楚,常有二心,涛涂欲误齐师东归,诚不忠矣。而执之,伐之,侵之不已,甚乎,皆《春秋》所罪也。

    (注释14)《左传·僖公四年》:陈辕涛涂谓郑申侯曰:“师出于陈、郑之间,国必甚病。若出于东方,观兵于东夷,循海而归,其可也。”申侯曰:“善。”涛涂以告,齐侯许之。申侯见,曰:“师老矣,若出于东方而遇敌,惧不可用也。若出于陈、郑之间,共其资粮悱屦,其可也。”齐侯说,与之虎牢。执辕涛涂。秋,伐陈,讨不忠也。

    (注释15)《榖梁传·僖公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齐人者,齐侯也。其人之,何也?于是哆然外齐侯也,不正其逾国而执也。

    (注释16)唐鑑:《国朝学案小识》卷2《张孝先先生》。(转引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注释17)早有人怀疑这书有问题,《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结论是:《忠经》是宋代的伪书,但很可能这书原本是宋朝某人写的真书,后来不知被谁把作者篡改成马融,又加了个注者郑玄:“旧本题汉马融撰,郑玄注,其文拟《孝经》为十八章,经与注如出一手。考融所述作,具载《后汉书》本传,玄所训释,载于郑《志》,目录尤详。《孝经注》依托于玄,刘知几尚设十二验以辨之,其文具载《唐会要》,乌有所谓《忠经注》哉?《隋志》、《唐志》皆不著录,《崇文总目》始列其名,其为宋代伪书,殆无疑义。《玉海》引宋《两朝志》载有海鹏《忠经》,然则此书本有撰人,原非赝造,后人诈题马、郑,掩其本名,转使真本变伪耳。”

    (注释18)《忠经·报国章第十七》:“为人臣者官于君,臣之官禄,君宝锡之。先后光庆,皆君之德,光格祖考,庆重子孙。不思报国,岂忠也哉!忠则必报,不报非忠。君子有无禄而益君,无有禄而已者也。君临天下,谁不为臣?食土之毛,皆衔君德。昏衢迷于日月,君子知怀帝恩,故偃息山林,有能藩国,况荷君禄位,而无闻焉?报国之道有四:一曰贡贤,进得其才,君可端拱。二曰献猷,纳当其善,君可依行。三曰立功,功吾其庸,君可无患。四曰兴利。殖致其厚,君可与足。贤者国之干,干可以立。猷者国之规,规可以执。功者国之将,将可以御。利者国之用。用可以给。是皆报国之道,惟其能而行之。各以其能而报于国,道斯广矣。《诗》云:‘无言不酬,无德不报’,况忠臣之于国乎?凡人之闻一言一德,犹必报,君臣之义重恩重焉,如何忘也。”

    (注释19)[美]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熊达云、王智新/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版,第70页):“恩,在用之于第一位和最大的恩情、亦即‘皇恩’时,是在无限忠诚的意义上使用的。这是天皇的恩情,每个人必须以无比感激的心情来恭受。他们认为,自己有幸生在这个国家,安居乐业,万事称心,就不能不想到天皇所赐的恩典。在整个日本历史上,一个人一生中的最大恩主就是他那个生活圈内的最高上级。这个人物随着时代而变化,曾经是各地的地头、封建领主或将军,现在则是天皇。最重要的,似乎还不在于谁是最高上级,而在于几百年来‘不忘恩情’这种习性在日本人习性中占有最高地位。近代日本用尽一切手段使这种手段集中于天皇一身。日本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切偏爱都增加了对‘皇恩’的感情。战争时期,以天皇名义发给前线部队的每一支香烟都强调每个士兵所领受到的‘恩’。出征前士兵所领的每一口酒就更加是一种‘皇恩’。他们说,神风队员自杀式的攻击就是报答皇恩。为守卫某些太平洋上某些岛屿而全部‘玉碎’也被说成是在报答浩荡无际的皇恩。”

    另参[英]伯特兰·罗素:《论国家》(收录于《罗素自选文集》,戴玉庆/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版)第60页:“历史上忠顺于国家的原因是从个人对于君主的忠诚感中产生的。欧洲的国家是在封建制度下成长起来的,某些领地最早归封建诸侯所有。但这种培育忠诚感的源泉已经枯竭了,大概除了日本之外,这种源泉现在已经微乎其微了,在俄国也所乘不多。”——但罗素的后半句话显然错了。

    (注释20)梁启超:《新史学·中国之旧史》(《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8年第1版,“饮冰室文集之九”,第2-3页):试一审四库之书,其汗牛充栋、浩如烟海者,非史学书居十六七乎?上自太史公、班孟坚,下至毕秋帆、赵瓯北,以史家名者不下数百,兹学之发达,二千年于兹矣。然而陈陈相因、一丘之貉,未闻有能为史界闯一新天地。而令兹学之功德普及于国民者,何也?吾推其病源,有四端焉。

    一曰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吾党尝言: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已。其言似稍过当,然按之作史者之精神,其实际固不诬也。吾国史家,以为天下者君主一人之天下,故其为史也,不过叙某朝以何得之、以何治之、以何失之而已。舍此则非所闻也。惜人谓《左传》为相斫书,岂惟《左传》,二十四史真可谓地球上空前绝后之一大相斫书也。虽以司马温公之贤,其作《通鉴》,亦不过以备君王之浏览。盖从来作史者,皆为朝廷上之君若臣而作,曾无有一书为国民而作者也。其大弊在不知朝廷与国家之分别,以为舍朝廷外无国家,于是乎有所谓正统、闰统之争论,有所谓鼎革前后之笔法,如欧阳之《新五代史》,朱子之《通鉴纲目》等,今日盗贼,明日圣神,甲也天命,乙也僭逆,正如群蛆啄矢,争其甘苦,狙公赋茅,辨其四三。自欺欺人,莫此为甚。吾中国国家思想,至今不能兴起者,数千年之史家,岂能辞其咎耶?

    ——梁启超这番话虽然很愤青,却也很精辟,“正统、闰统之争论”和“鼎革前后之笔法”云云,在后文进入《春秋》文本之后都会一一呈现。

    (注释21)梁启超《爱国论》(《饮冰室合集》,“饮冰室文集之三”,第65页:泰西人之论中国者,辄曰:彼其人无爱国之性质,故其势涣散,其心怯懦,无论何国何种之人,皆可以掠其地而奴其民。临之以势力,则贴耳相从;啗之以小利,则争趋若鹜……)

    另外,有人曾就此有过质疑,说:“既然这样,为什么老百姓会骂‘汉奸’而不是‘皇奸’呢?”——因为“汉奸”其实是个近代概念,古人是无此一说的。“汉奸”一词的出现最早大约是在清朝,但清朝人所谓的“汉奸”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这个意思,而是指“汉人中的奸人”。比如《清史稿·土司》:九年,乘胜沿九股河下抵清水江。时九股苗为汉奸曾文登所煽,言改流升科,额将岁倍,且江深崖险,兵不能入。又如《清史稿·蕃部》:十月,那彦成奏酌设卡隘,严捕汉奸。并谓:“野番冥顽成性,蒙古虐其属下,反投野番谋生,导引抢掠其主。内地歇家奸贩,潜住贸易,无事则教引野番渐扰边境,有兵则潜过报信。近年番势日张,弊实在此 。”

    《清史稿·循吏》,这里的“汉奸”有点儿现代汉奸的意思了:英吉利兵舰犯鸡笼口,(曹)瑾禁渔船勿出,绝其乡导,悬赏购敌酋,民争赴之。敌船触石,擒百二十四人。屡至,屡却之。明年,又犯淡水南口,设伏诱击,俘汉奸五、敌兵四十九人。事闻,被优赉。未几,和议成,英人有责言。总督怡良知瑾刚直,谓曰:“事将若何?”瑾曰:“但论国家事若何,某官无足重,罪所应任者,甘心当之。但百姓出死力杀贼,不宜有负。”怡良叹曰:“真丈夫也!”卒以是夺级。后以捕盗功晋秩,以海疆知府用。瑾遂乞病归,数年始卒。

    (注释22)可参看[美]贝格尔:《神圣的帷幕——宗教社会学理论之要素》(高师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3-14页):社会学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把普通人以为是构成社会的那种种假设实体,反复地归结为人类活动,这些实体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离开人类活动,它们实际上就无立足之地。构成社会及其一切形式的“材料”,是在人类活动中外在化了的人类意义。社会学分析又一次把那些巨大的社会实在(如“家庭”、“经济”、“国家”等等)归结为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是“家庭”、“经济”、“国家”等等的惟一的起基础作用的实质。所以,如果社会学家(除非为了说明问题)把这些社会现象看成仿佛是独立于最初创造它们,而后又继续不断地创造它们的人类活动的实体来处理,那是毫无益处的。

    (注释23)[清]“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九考证:臣召南按:庆父罪恶至重,于其出奔犹书公子,则知《春秋》褒贬在所书之事有是有非,不在爵号名字及日月之详略也。

    (注释24)《榖梁传·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杀也。何以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段,郑伯弟也。何以知其为弟也?杀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为弟也。段,弟也而弗谓弟,公子也而弗谓公子,贬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贱段而甚郑伯也。何甚乎郑伯?甚郑伯之处心积虑成于杀也。于鄢,远也。犹曰取之其母之怀中而杀之云尔,甚之也。然则为郑伯者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注释25)[宋]沈棐《春秋比事》卷九:或者罪其克段于鄢,谓当缓追逸贼,始得亲亲之道,是大不然。徇大义者,不顾其亲,故周公诛管蔡以卫王室,叔向尸叔鱼以正邦刑,圣人均有取焉。

    (注释26)[宋]髙闶《春秋集注》卷十三:或谓《春秋》不责季子不能全闵公,而嘉其能立僖公。呜呼,是不忠于前君而自结于后君也,岂贤者之所为乎?又谓缓追逸贼,亲亲之道,是尤不然。人臣之义,莫大乎为君讨贼,故曰:“大义灭亲”,今季子于庆父,亲也,而于闵公,则亲而又尊者也。庆父弑闵,彼尊尊亲亲之义已絶矣,苟能诛之,则尊尊亲亲之义两得之,舍庆父而忍乎闵公是尊尊亲亲之义两失之也。弃两得而从两失,贤者之所为果如是乎?

    (注释27)参看[美]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郭净/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22页):一些人相信中国历史上曾有过按母系计算世系,妇女政治地位要高于男子的原始社会。其根据有两种极不相同的来源:一是19世纪的进化论,它认为所有社会都经过母系社会阶段。20世纪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指导思想,这个观点便在史学界得到了有力的支持。二是分散于古书中的记载多谈到远古时曾有过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社会。倘若中国历史上确有过这样一个阶段,那它一定远在三代之前。据我们所知,三代时除了父系氏族之外,并没有其他类型的氏族……

    (注释28)《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

    (注释29)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注释30)《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版,第2页)

    (注释31)《盐铁论·刑德篇》:……文学曰:道径众,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析乎知之,室女童妇,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

    (注释32)《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